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陆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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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控罪一「入屋犯法」,與及控罪三「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他否認控罪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經雙方協商,控罪二最後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再提出檢控。

Case No.DCCC 905/2021[2022] HKDC 11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05/2021

[2022] HKDC 11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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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陆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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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2年9月14日
出席人士:  劉欣欣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建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3]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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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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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控罪一「入屋犯法」,與及控罪三「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他否認控罪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經雙方協商,控罪二最後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再提出檢控。

案情

2.被告在2021年6月5日凌晨1時許和兩名男子非法入侵西環石塘咀山道一間已經收鋪的超級市場,觸動了警鐘。

3.警察及超級市場員工後來到場,發現全部收銀機及經理房都被搜掠。四部收銀機都被撬開,其中三部失去現金9,600元。另外,夾萬房內的夾萬亦被撬開,失去現金1,500元。經理房牆上的警報器和夾萬房牆上的警報器亦被偷去,共值13,350元;經理房內兩個閉路電視硬盤也被偷去,共值19,050元。

4.超級市場事後須修理或替補受影響的設施,一共花費69,105元。

5.閉路電視攝得案發當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和兩名共犯在超級市場外面出現,後來另外的兩人進入店內,被告在外把風。三人在個多小時之後離開現場。

6.警方根據多處的閉路電視影像追蹤三名犯人,最後在2021年6月8日下午見到他們在北角區出現,當時三人四處張望。警察最後捉著被告。他身上有一張中國公民身分證。

7.回到警署,被告在警誡下說他是廣西人,以前未來過香港,今次花了5,000元偷渡來港,和他同行的人叫阿敏和阿凡。後來三人洗盡盤川,阿凡便建議大家去偷東西。被告說,他在控罪一發生的時候,主要在外睇水,但也曾進入超級市場內,因為其他二人叫他入內幫忙撬夾萬。被告說,他背包內的兩支電筒屬於阿敏,那支棍則屬於阿凡,是用來撬門和撬夾萬的。

案底

8.被告是中國公民,現年二十八歲多。他在港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9.辯方律師說,被告和家人住在中國廣西。他原本是一名司機,因為疫情關係,工作受到影響,收入減少。他今次來港想找工作及藉機遊玩,因為他以前未來過香港。被告和阿敏及阿凡偷渡來港後,盤川用盡,有人建議去偷東西,被告便跟著其他二人去干犯控罪一。

10.律師說,被告在控罪一進行期間,主要負責睇水,但他也有進入超級市場內,協助其他二人犯案。他現在已感後悔。

11.律師指出,入侵非民居處所的一般判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律師指,被告和其他二人犯法並不涉及精密部署,但他承認三人一同犯案是一項加刑因素。

12.被告人呈上他寫的求情信。他在信中說,因為國內生活艱難,所以來港,但來港後找不到工作,於是受人唆使而去犯案,現在已感後悔。

判刑

13.控罪一的入屋犯法罪涉及非民居處所,是一間已經收鋪的超級市場,當時內裡無人。

14.超級市場失去現金11,100元與及一些設施,分別是兩個警報器,值一萬三千多元,與及兩個閉路電視硬盤,值一萬九千多元。超級市場事後須花費去修理或替補被損或被偷的設施。

15.被告和其他二人入屋犯法雖然不算是甚麼精密犯罪,但亦不是即興之作。他們帶備電筒和棍去犯案,並且是三人一起犯案。

16.一般此類入屋犯法罪的判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但三人一起犯案是一項加刑因素,控罪一的判刑起點因此上調為兩年九個月監禁,即33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為22個月監禁。

17.關於控罪三,今次是被告初次偷渡來港,認罪後的判刑應是15個月監禁。

18.控罪一和控罪三是分開的罪行,兩項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不過,本席考慮到整體刑期的問題,便頒令控罪三的15個月刑期其中8個月和控罪一的2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三,合共須服刑30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