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Ka Yee 對 Oscar Building Materials &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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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述第一被告人Oscar Building Materials &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奧斯卡建材及工程有限公司) (「奧斯卡」) 乃小額錢債審裁處 (「審裁處」) 2021年第10161號申索的第一被告人,由始至終,由第二被告人樂維先生 (「樂先生」) 代表。

Case No.HCSA 42/2021[2022] HKCFI 316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42/2021

[2022] HKCFI 31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1年第42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10161號)

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LAW KA YEE  
   
第一被告人 OSCAR BUILDING MATERIALS &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第二被告人 LOK WAI ROEWE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10月12日
判䅁日期: 2022年10月12日

判  䅁  書

1.上述第一被告人Oscar Building Materials &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奧斯卡建材及工程有限公司) (「奧斯卡」) 乃小額錢債審裁處 (「審裁處」) 2021年第10161號申索的第一被告人,由始至終,由第二被告人樂維先生 (「樂先生」) 代表。

2.奧斯卡不服審裁處周博芬審裁官於2021年11月15日撤銷其覆核申請的命令,通過其代表樂先生,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 (「該條例」) 第28條,於2021年11月19日存檔上訴許可申請書 (「申請書」),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原訟庭」) 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申請」)。

3.奧斯卡尋求覆核的判決是審裁官在2021年8月18日,因為奧斯卡未有在限期內繳交保證金,所以維持2021年5月5日的命令的裁決。而2021年5月5日的命令是因為奧斯卡的代表樂先生缺席聆訊,審裁官頒布的缺席裁決,命令奧斯卡支付申索人港幣75,000元,訟費港幣22,140元。

4.原訟庭曾經為上訴許可申請3次排期聆訊,但是,樂先生全部缺席,詳情如下。

5.第1次安排的聆訊日期是2022年2月16日上午9時30分,但是,樂先生以日期為2022年1月25日的來信,表示他於2022年2月16日會不在香港,要直至4月才會返港,之後,因為新冠肺炎蔓延的原因,須接受3個星期的隔離,因此要到5月才可以出席聆訊。考慮到樂先生當時的個人情況,本席的書記在2022年1月27日去信樂先生,通知他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會從2022年2月16日延期至2022年5月16日上午9時30分。

6.本席依據修訂的聆訊安排,於2022年5月16日上午9時30分準時開庭,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本席的書記亦同時在法庭門外,多次宣讀樂先生的名字,但得不到任何回應,之後本席的書記致電樂先生,才被告知樂先生當時身處檢疫酒店,正在接受新冠肺炎檢疫,樂先生承諾會在完成檢疫後,提供文件證明他缺席5月16日的聆訊的原因。本席沒有在該聆訊作出任何命令。

7.其後,樂先生為了解釋他缺席5月16日的聆訊的原因,同時申請延期聆訊,於同月25日下午3時18分,將1份日期為5月13日由衛生署發出的強制檢疫令傳真至法庭,該檢疫令所示的強制受檢的日期是5月13日至5月26日。考慮到樂先生的處境,本席於5月31日指示將上訴許可申請重新排期聆訊,本席的書記亦於同日分別去信及致電樂先生,通知他案件將會重新排期聆訊。

8.之後,在2022年6月1日,法庭書記 (Clerk of Court) 在樂先生知情下,並且同意, 將上訴許可申請重新排期至2022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仍然由本席審理。法庭並於同日以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名義發出聆訊日期通知書,正式通知上訴許可申請會重新於2022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席席前聆訊。為慎重起見,法庭書記的人員亦有致電樂先生,確認新的聆訊日期。

9.雖然法庭已經於第一時間採用多種形式通知奧斯卡及其代表樂先生新的聆訊日期,但是,樂先生依舊缺席2022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的聆訊,本席的書記數次在法庭門外,宣讀樂先生的名字但不果。有鑑於這已經是奧斯卡及其代表樂先生第2次,在沒有任何事前溝通的情況下缺席聆訊,本席當庭撤銷上訴許可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該判決」)。

10.一如既往,樂先生要等到聆訊過後同日的較後時間,方才致電本席的書記表示他再一次接受檢疫。其後,樂先生於8月19日下午4時19分,在法庭面交本席的庭吏 (usher) 一份日期為8月11日的強制檢疫令,該檢疫令所示的強制受檢的日期是8月11日至8月24日。(但如果樂先生第五天的核酸檢測和第六天及第七天的快速抗原檢測結果均為陰性,該檢疫令可以提早至8月17日完結)。

11.之後,樂先生於8月20日下午2時以傳真方式,向法庭提出要為上訴許可申請重新排期聆訊的要求。本席的書記於24日去信樂先生,通知他本席會於10月12日上午9時30分開庭處理奧斯卡就該判決的申請 (如有的話)。

12.然而,在10月12日聆訊開始前約1小時,即8時32分,樂先生向法庭傳真一份幾乎是全黑色,至使人無法閱讀的文件。本席的書記在被知會有這樣一份傳真後,於9時15分致電樂先生,通知他法庭只收到來自他的一份幾乎是全黑色的傳真,法庭無從,亦不會猜度該傳真的內容。樂先生在同日9時37分傳來一份日期為2022年10月11日的醫學監察通知書,通知樂先生他須要接受醫學監察,直至10月14日為止。

13.本席可以理解樂先生因為上述的強制檢疫/醫學監察措施,受到行動自由的限制,然而,樂先生大可 (但沒有) 通過其他絕對可行的方式,例如電話,在聆訊日期前,及早知會法庭他不能如期出席已經排期的聆訊。

14.無論如何,本席在作出該判決時,除了因為樂先生缺席聆訊,亦因為上訴許可申請並沒有勝算機會。

15.奧斯卡於申請書中,提出以下的擬上訴理由:

(1)  法官沒按照事實根據審案。

(2)  法官沒看whatsapp證據定案。

(3)  法官強力偏向原告方定案。

(4)  法官拒絕聽返原告方謄本定案 (原文有誤)。

16.該條例第28(1) 條規定,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7.毫無疑問,該申索是在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內的。

18.因此,奧斯卡提出之擬上訴理由必須是「涉及法律問題」,原訟法庭才能批予上訴許可。

19.另外,就算審裁官撤銷奧斯卡的覆核申請的判決涉及法律問題,奧斯卡作為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同時向法庭顯示,此等法律問題具有可爭辯性,不然原訟法庭仍是不會批予上訴許可的。

20.然而,上文第15段列出的擬上訴理由,顯而易見,只是一些缺乏任何細節支持的聲稱,更遑論引伸出任何涉及法律的問題。在此情況下,原訟法庭不能批予奧斯卡上訴許可。

21.因此,本席確認及維持該判決,亦不作訟費命令。

  ( 黃國瑛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被告人:由第二被告人代表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