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u Van Minh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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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上訴委員會”)於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決定 (“決定書”)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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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514/2018 [2022] HKCFI 31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514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命令: 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對申請人的觀察: 申請 1.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上訴委員會”)於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決定 (“決定書”)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2.由於申請人沒有要求聆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3)條規定,本席決定不進行聆訊的情況下就許可申請作裁定。 3.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8條規則以及第53號命令第3(6)條規則的規定,本席命令表格86更改爲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是本案的利害關係人。 申請人 4.申請人是越南人。他於2015年4月24日非法入境香港。2015年4月27日,他向入境處自首。同日,他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免遣返聲請」)。他聲請的基礎是,若被遣返,他將因爲無力償還債務,被債主阿勇傷害甚至是殺害。 5.概括來説,申請人於2013年初向阿勇借貸,用來支付給雇員因在建築工地工傷而需要賠償的賠償金和醫療費。起初十個月,申請人仍可支付利息。其後,他因沒有資金,便開始無力償還債務。爲追討債務,阿勇帶其手下上門恐嚇申請人。但他們沒有傷害申請人。爲求自保,申請人最終逃至香港尋求庇護。申請人的理據詳情可見處長於2016年10月25日頒下的有關在香港尋求免遣返保護的決定通知書第7段(「處長的決定通知書」)。 處長的決定通知書 6.處長分別基於以下風險考慮申請人的免遣返聲請:
7.基於處長的決定通知書中列明的原因,處長拒絕了申請人的申請。具體來説,處長認爲,首先,根據債主及其手下過往對他所施加傷害的嚴重程度,他返回越南受債主傷害或者殺害的機會不大(見:第12段);其次,越南政府可以提供適當的保護(見:第13段至19段);及最後,國内遷移是一個合理可行的避險方式(見:第20段至第28段)。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 8.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通知書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並於2018年6月14日出席了聆訊 [1] (見:第7段)。 9.首先,上訴委員會認爲申請人關於工傷事件的證詞含糊不清,且前後矛盾(見:第11段至第15段)。其次,他對借貸的細節亦缺乏可信性(見:第16段至第17段)。再者,他關於債主上門追債的證詞不一致(見:第18段至第20段)。因此,上訴委員會不接納他的證詞(見:第21段)。此外,上訴委員會認爲,即便接納了申請人的證詞,也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所聲稱的受害風險是真實存在或者可預見的,因爲申請人之前沒有遭受到虐待,并且在他賣掉房子還債後,債主沒有繼續滋擾(見:第22段)。再者,申請人與債主的糾紛並無越南官方參與(見:第30段至第31段)。無論如何,上訴委員會認爲越南政府可以提供足夠保護,并且申請人亦可以遷移到國内其他地方來降低他聲稱的受害風險(見:第23段至第27段)。 10.基於上述事實裁定,上訴委員會拒絕接納申請人若被遣返,會面臨任何風險,並撤銷了他的上訴。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11.申請人於2018年11月8日以《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就上訴委員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在誓章指出如果他返回越南,他會有生命危險,因爲他不能償還債務。 討論 12.本席職責主要監督上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的過程之中有否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公平公正地作出決定。至於證據和事實的評估和決定權是屬於處長和上訴委員的職責範圍,本席不應該無故干涉。有關法律規定可見於上訴法庭案例TK v Michael C Jenkins Esq and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3] 1 HKC 526, §40 和 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A 524 §14 (1). 13.本席明白,對於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本席應該採取最嚴謹和苛刻的審查。 14.根據上訴法庭在Re: Kartini [2019] HKCA 1022的案件中指出,有關證據的評估,包括:原居國資料、傷害風險、國家保護、國内遷徙的事實,都是處長和上訴委員的權力範圍,法庭不應該在司法覆核的程序中加以干涉,除非該決定是出於法律誤判、程序不公或是有違常理的情形之下而作出。以下是原文:
15.申請人在誓章裡未能提出合理理由反對處長或上訴委員對事實的判決。 16.本席認爲上訴委員的決定沒有法律誤判、程序不公或是有違常理。 17.因此,本席認爲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建議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作出司法覆核,有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 決定 18.故此,本席拒絕准許申請人的申請,並撤銷他的申請。
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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