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係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罪行詳情係指被告人喺2020年3月20日,喺九龍深水埗荔枝角道195號地下外,非法販運兩種嘅毒品,一種就係內含29.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29.5克晶狀固體,此其一。此其二,就係內含18.2克氯胺酮嘅27.9克固體。
被告人現年係相信差唔多42歲,佢係香港出生,讀書讀到中一,被捕嘅時候,佢報稱係一個職業司機嚟嘅,佢已經結咗婚,有一個女,個女現在係7歲喥,但係個女就係由被告人嘅父母同埋兄妹就去照顧,就被告人自己一個人就係單獨居住。被告人聲稱就係佢由16歲開始就吸毒。其實呢樣亦都可以喺佢嘅刑事定罪紀錄裡面反映到,被告人有十六次嘅出庭紀錄,就包含咗二十五個案底,其中十個都同毒品有關,不過大部分都係管有危險藥物,有七個,另外,有三個案底就係佢係管有吸服毒品嘅工具。
被告人今次係經審判之後被裁定販運罪罪名成立,但係呢次係佢第一次因為販運罪係被裁定有罪。
基於今次呢件案件係牽涉到兩種唔同嘅毒品,代表被告人嘅何大律師亦都係好幫助到法庭,係根據陳旭亮嘅案件,係用咗三個唔同嘅測試方式係去計算一個名義上嘅判刑起點。如果純粹係以數學嘅方式去計算嘅話,根據荒謬法(即係Absurdity Test),以「冰」作為呢一個嘅考慮嘅話,假設所有嘅毒品都係「冰」嘅話,嗰個名義上嘅判刑起點就會係113個月。如果用轉換法,以「冰」毒作為主要嘅毒品,個計算得嚟嘅結果,就係嗰個名義上嘅判刑起點大概係102個月。如果用比例法去計算,嗰個名義上嘅判刑起點就會係大約96個月。
本席亦都要考慮到被告人喺呢件案件嘅角色,因為根據Herry Jane Yusuph嗰個案例,呢一個名義上嘅數學上嘅判刑起點,只係適用於幫人做跑腿去運送毒品或者係幫人儲存毒品嘅角色嘅啫。但係喺今次呢件案件裡面,就喺本席席前係冇證據顯示被告人係一個高於頭先所講嘅呢兩種角色嘅罪責,所以本席都係會當被告人係一位即係低級嘅販運嘅人士,用呢一個數學上嘅量刑起點嚟作為一個量刑嘅基礎。
考慮咗以上頭先所講嗰三種嘅測試方法,本席係會以96個月嘅監禁作為量刑嘅考慮起點。但係因為今次呢件案件亦都牽涉到多於一種毒品,令到係被告人可以係去接觸到一個較為大嘅市場,同埋因為係今次嘅案件牽涉到係兩種唔同性質嘅毒品,「冰」毒同埋一個嘅氯胺酮,一種係興𡚒劑,另一種係麻醉劑。根據陳旭亮或者其他嘅案例,呢個其實亦都本身係一個加刑因素嚟嘅。
我考慮晒所有嘅情況之後,本席認為一個合適嘅量刑起點就係100個月監禁。我就唔會因為被告人嘅過往嘅刑事定罪紀錄作為一個加刑因素,因為呢個始終就佢以往所犯嘅係管有罪,就唔係呢個販運罪。其實法庭係有權因為佢即係以往咁多嘅同毒品有關嘅案底加刑,但係我就係認為可以用一個比較寬大嘅處理方法,因為我見到被告人對上一次因為毒品而被拘捕,其實都係講緊2017年4月,距離而家都大概有五年嘅時間。所以,本席係會以100個月作為被告人嘅量刑嘅起點。
被告人本身有冇任何嘅求情因素呢?呢一度頭先就本席都講過,被告人係經審訊之後被定罪,我相信何大律師都已經嘗試為被告人作出求情㗎喇,但係其實都聽唔到有啲乜嘢可以能夠構成減刑嘅理由。因此,本席係判處被告人入獄係合共10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