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i Wahyuni 對 林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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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林銳生針對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官黃佩嫻於2022年8月9日的裁定/命令申請上訴許可。有關命令是被告人需向申索人支付欠薪、代通知金、機票、交通津貼、訟費及利息。被告人表示他只反對要支付代通知金一項,其他並沒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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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 3/2022 [2022] HKCFI 31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2022年第3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2022年第1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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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被告人林銳生針對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官黃佩嫻於2022年8月9日的裁定/命令申請上訴許可。有關命令是被告人需向申索人支付欠薪、代通知金、機票、交通津貼、訟費及利息。被告人表示他只反對要支付代通知金一項,其他並沒有爭議。 背景 2.申索人是被告人之印尼籍家庭傭工,僱傭期由2022年2月17日至3月5日。申索人於2022年3月5日離開被告人之住所,亦隨即終止合約。 3.申索人指被告人對她作出性騷擾,此行為構成推定解僱 (constructive dismissal)。因此,僱傭合約被終止,申索人向被告人申索一個月代通知金及其他相關僱傭款項。 4.被告人則指在離職當日申索人因煮食不合被告人的口味而發生爭執,所以申索人自行離職,並且沒有按僱傭合約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因此,被告人提出反申索一個月代通知金。 5.申索人指被告人多次要求性交易(首次於2022年2月21日晚上),被告人對她説他以前聘用的傭工也願意與被告人進行性交易,但申索人仍然拒絕,之後亦用手機間歇地偷錄音兩人的對話。 6.被告人獨居於一個面積約250平方尺的公屋單位。申索人指她在被告人的單位之房間並沒有房門,因此她向僱傭公司投訴,其後僱傭公司亦與被告人接觸,要求他為申索人的房間安裝一道塑膠摺門及門鎖,但最後只是裝了摺門,並沒有設置門鎖,因此申索人覺得驚慌。 7.錄音之內容包括被告人指他以前聘用的家庭傭工願意,但申索人已表達她有丈夫,所以拒絕。另外一段錄音則指申索人向被告人表示十分驚慌及不開心,而被告人指他並沒有觸摸申索人,只是試問一下,叫申索人無須驚慌。 8.2022年2月28日是申索人第一個出糧日,除了薪金外,被告人亦給予申索人兩筆額外款項:(一)是由印尼往香港之機票費用為2,000元,另外為1,000元的款項。 9.僱傭公司指出申索人是在香港本地聘用的外傭,不是由印尼聘用來港的,因此是無需支付外地往香港之機票費用。至於另外的1,000元,被告人指是給申索人的「禮物」,而申索人指因被告人曾向她提出性要求,所以她拒絕收下這份禮物,但被告人仍然以轉賬方式支付1,000元給申索人。 10.錄音亦收錄被告人曾多於十次叫申索人返回印尼耕田,並以粗言穢語辱罵她。 11.被告人在仲裁官席前沒有否認該錄音的對話,並解釋該錄音根本不構成性騷擾,只是被告人要求申索人能「善解人意」,因為申索人不懂得善解人意,所以他才對申索人說出了晦氣說話,他由始至終只是想和申索人交個朋友。而被告人亦稱有些錄音内容其實只是他自言自語。當仲裁官問被告人何謂「善解人意」? 被告人指出其實就是要求申索人替他按摩。仲裁官問為何被告人不直接了當要求申索人替他按摩,被告人則說:「諗住佢會知道」。 上訴許可申請書理由 12.被告人指申索人擅自離職是因為申索人煮的餸菜不合被告人口味所以發生糾紛並自行離去。 法律條文 13.根據香港法例第453章《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31(1)條列出為如下﹕
則該當事人如獲原訟法庭應申請而批予的上訴許可,可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14.被問及本案所涉及之法律問題,被告人指他質疑該錄音的真確性,因為該錄音並沒有顯示任何人的姓名,根本無法確定是真是假,而且現今科技犯罪猖獗,被告人認為申索人有可能對該錄音動了手腳來誣陷被告人。 15.當被問及為何被告人沒有在仲裁官席前質疑錄音,他指在仲裁官席前才聽到錄音,事出突然,才作出膚淺的回應。其實被告人不是在仲裁官席前才首次聽到該錄音,之前在平等機會委員會調停時已聽過。他指當時他沒有充分準備,只是後來回到家中思前想後才質疑自己被「砌生豬肉」。他指申索人偷錄非常狡猾,被告人認為自己被設陷阱,又不知錄音真偽,所以對他十分不公平。 討論 16.本案只涉及事實爭議。即使被告人指他之前準備不足並沒對該錄音提出質疑,但到現在仍沒有提出任何實質證據指出該錄音為僞造。他在仲裁官席前的態度是並沒有對該錄音作出質疑,只是該錄音並沒有直接指出他對申索人有提出性要求或性騷擾。 17.綜觀仲裁官的理由,仲裁官不是單憑錄音而作出裁決,她是聆聽完雙方證人的供詞及該錄音後信納申索人的證供。這個證據取捨並沒有犯任何錯誤或法律上的錯誤。本席不認為本案有任何涉及法律或其他可致勝的上訴理由。 結論 18.因此,本席拒絕發出上訴許可。 19.由於申請只是單方出席聆訊,因此,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