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少棠 對 機場保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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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22年8月1日,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官黃佩嫻 (下稱「 仲裁官 」) 裁定申索人 (下稱「 夏 」) 在本案對被告人提出的申索敗訴 (下稱「 該判決 」),並頒下裁決理由書。

Cites 1 case

Case No.HCME 2/2022[2022] HKCFI 3245
Court
HCME
Date27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E 2/2022

[2022] HKCFI 32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2022年第2號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2022年第MB0310 (B)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 HA SIU TONG(夏少棠)  
(上訴人)    
   
被告人 AVIATION SECURITY COMPANY LIMITED  
(答辯人) (機場保安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9月30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10月27日

判決書

1.在2022年8月1日,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官黃佩嫻 (下稱「仲裁官」) 裁定申索人 (下稱「」) 在本案對被告人提出的申索敗訴 (下稱「該判決」),並頒下裁決理由書。

2.在2022年8月2日,夏就該裁決向本院申請上訴許可。夏的申請指出該裁決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因為仲裁官的裁決忽略了有關僱傭合約 (下稱「合約」) 的條款,合約第16段要作為僱主的被告以一個月書面通知終止僱用,被告並沒有給予夏一個月通知,因此解僱無效。夏聲稱仲裁官草率處理案件,亦不夠中立。

3.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下稱「該條例」) 第31條,批准上訴許可只可基於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4.本席考慮過夏的陳詞及該裁決,但未能察覺仲裁官的裁決有任何法理上的錯誤,其裁決亦沒有超越仲裁處的管轄權範圍。

5.仲裁官在分析案情及作出裁斷時,有考慮到合約第16段及17段的不同條款。第16段適用於僱主於合約期內終止僱傭合約,而第17段則適用於僱員退休的情況。仲裁官考慮了有關文件及雙方證人口供的可信性及合理性之後,認爲夏並非被被告解僱,因此合約第16.3段並不適用。

6.仲裁官亦考慮了相關案例,認為如僱傭雙方協定了退休年齡,合約是隨著時間的流逝而到期完結 (Nigel Jonathan Demery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2010] 4 HKLRD 99)。仲裁官考慮到夏並沒有爭議,他收到被告於2022年1月21日發出的退休通知書時,夏已年滿60歲,而被告的僱員手冊及合約第17.1段已列明僱員退休年齡為60歲,因此仲裁官裁定,合約是在夏年屆60歲而自動終止,夏並非被解僱,因此其申索並不成立。本席未能察覺仲裁官的裁決有任何法律錯誤。

7.本席亦須指出,有關仲裁官就事實及證據所作出的裁斷,就根據相關的第31條提出上訴的許可而言,法庭不能單憑案中一方試圖聲稱仲裁官作出的結論沒有證據支持,或聲稱該結論與仲裁官忽略了的文件或其他不容置疑的證據相抵觸,而給予上訴許可。更重要的,在任何訴訟之中,如原審法官基於證人的可信性選擇信納某一位證人的證供,而不信納其他證人的證供,並因此作出基本事實判斷,上訴法庭一般來說是不會干預的。即使仲裁官的裁斷只有少量證據支持,或與證據的分量相違背,這也不足夠證明裁斷有法律錯誤,因爲證據的分量是應當由仲裁官在原審時聆聽證人陳述及考慮相關證據後而作出的裁決。原審法官亦有權信納一位證人的證據,而不信納其他大多數證人的證據。上訴法院不會作出干預,因這是原審法官審判事實的權力。

8.基於上兩段所述的理由,本席裁定夏未能顯示其上訴理由有任何爭辯之處,因此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陳美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