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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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第一項控罪的案發地點是旺角太子道西139號7樓一單位(地點1)。案發時,其大廈外牆被建築棚架包圍。2021年7月15日早上約7時30分左右,地點1姓陳的住客把居所其中一隻窗戶虛掩才離家上班。同日下午6時半左右,陳回家發現上述窗戶打開,家中有被搜掠的情況。陳在查看下,發覺失去兩隻價值共約港幣$9,000元的金戒指,現金港幣$8,000元和人民幣1,900元。陳報警處理。

Case No.DCCC 72/2022[2022] HKDC 117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2/2022

[2022] HKDC 11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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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偉杰 CHEUNG Wai-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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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2年9月19日
出席人士:  黃信彥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詩詠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慧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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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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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第一項控罪的案發地點是旺角太子道西139號7樓一單位(地點1)。案發時,其大廈外牆被建築棚架包圍。2021年7月15日早上約7時30分左右,地點1姓陳的住客把居所其中一隻窗戶虛掩才離家上班。同日下午6時半左右,陳回家發現上述窗戶打開,家中有被搜掠的情況。陳在查看下,發覺失去兩隻價值共約港幣$9,000元的金戒指,現金港幣$8,000元和人民幣1,900元。陳報警處理。

3.第二項控罪的案發地點是旺角彌敦道789-793號健峰保險大廈地下金滿樓酒樓(地點2)。2021年8月4日大約晚上9時許,酒樓員工蔡把現金港幣$650元放在地點2接待處的櫃桶內,然後收工離去。翌日早上約10時20分,員工蔡發覺接待處的櫃桶打開,內裡的現金港幣$650元被偷去。酒樓報警處理。

4.第三項控罪的案發地點是旺角砵蘭街290號8樓的單位。姓梁的業主亦是上層9樓天台的業主。天台屋兩個單位已經空置5年(地點3)。2021年5月,梁用一條鐵鍊和鎖頭把天台屋鎖好。同年9月9日,地點3發生火警,消防員剪斷鐵鍊把火撲滅。2021年9月12日下午2時左右,該樓宇一單位姓黃的住客在家中聽到地點3有撬東西的聲音,於是報警。大約下午2時26分左右,警員到達地點3,被告正在用一支螺絲批(證物1)和一塊鐵片(證物2)撬開上址天台屋的窗框。警員喝止被告及進行調查。

拘捕和警誡被告

5.警員在地點3以企圖爆竊罪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招認說:「我見到呢個單位畀火燒過,冇人住,所以諗住撬隻窗入去睇下有冇嘢執嚟拎去賣」。後來警員在調查後及警誡被告有關地點2的案件,被告招認他當日經過後巷,見到地點2的後門打開,因一時貪心入去偷取現金港幣$650元。

錄影會面紀錄

6.在2021年9月13日,在旺角警署進行三次的錄影會面之中,被告在警誡下招認下列事項:—

(一)關於第一項控罪:—

(1)他利用大廈外牆建築的棚架,由地點1的窗口進入屋內。

(2)他在屋內偷取兩隻金色戒指,港幣$5,000多元和人民幣1,900元。

(3)那兩隻金色戒指他以港幣$2,000元賣出。

(二)關於第二項控罪:—

(1)被告由沒有上鎖的後門進入地點2。

(2)被告在接待處櫃桶偷去現金港幣$650元。

(三)關於第三項控罪:—

(1)被告在案發當日大約早上11時40分由後樓梯進入地點3那楝大廈,在天台後樓梯睡了一會。

(2)同日下午1時許至2時,被告醒來發覺天台屋被火燒過,所以嘗試撬開天台屋的窗戶,看看內裡有沒有金屬物品可以變賣。

化學鑑證

7.政府指模紋印專家證實在地點1的窗框印取的手指模是被告的手指紋印。

被告的財物

8.在拘捕時,警方在被告身上找到現金$513.2,以及人民幣3元。

求情理由

9.現年44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80年代大約在11歲時舉家移居香港,與居港的父親團聚。後來父親過世,由母親獨力照顧家庭。被告已婚及有兩名孩子,但在2017年離婚。辯方說被告犯案是「受到環境逼人的壓力」而犯法,並沒有經過深思熟慮(見辯方求情陳詞大綱第9段)。被告並沒有固定居所,有時住在天橋底。

10.辯方說有關罪行涉及大約$16,000元(見陳詞大綱第19段),但實際上如果包括涉案的金戒指的價值,被告成功所偷到的金額大約是$20,000元左右。被告在被捕後和警方合作,亦第一時間認罪。辯方說被告是單獨行動,犯案的時段是日間。被告是持機入屋犯法者,並非專業爆竊者。辯方說被告深感悔意,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1.44歲的被告從2001年8月開始,總共有7項定罪。最近一次是在2018年9月因為盜竊罪而被判8個月監禁。被告在2019年2月出獄。被告在其認證口供(2022年8月23日)向警方說他在香港無任何親人,但是辯方在求情陳詞大綱則改正這說法。

12.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有全數的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告並不是沒有刑事紀錄的人,有2次盜竊罪的定罪,亦曾因非禮罪而被判入獄21日。這使被告在本案的求情,他所說的悔意和慚愧更形虛假。不過辯方說今天被告的母親、妹妹和妹夫都有到庭支持被告。被告會珍惜家人的支持,不要再走歪路,做守法的人去賺取合法的經濟回報。

13.一般而言,非住宅的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2年半,而涉及住宅的則是3年。

14.被告在2021年7月15日、8月5日及9月12日連環犯案,他亦2次成功偷取了金錢,大約$20,000多元,而被告在被捕那次入屋犯法則束手就擒。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年。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以2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由於犯案的地點、日期及處所的類別都不同,本席頒令第二項的3個月的判刑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刑期是2年3個月。就第三項控罪,雖然被告並沒有成功偷取任何財物,但是被告是帶備螺絲批及鐵片犯案。不過,本席仍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年。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這第三項判刑與其他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仍然判被告入獄2年3個月。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