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申屠誼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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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12月21日,警方在香港北角油街一間酒店外進行反毒品的監控購買行動,一名女警用WhatsApp聯絡一名懷疑毒犯,購買兩包氯胺酮。稍後被告人及一名男子站在油街休憇處之外,被告人打電話給女警,之後被告人橫過馬路,與女警見面,而另一名男子則繼續站在原地。被告人交給女警兩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11克氯胺酮的共1.34克固體。女警把港幣950元交給被告人付款,警方行動隨即曝光,被告人被拘捕。經搜身之後,在被告人身上發現總共四十五個膠袋,載有內含25.14克氯胺酮的共30.76克固體,被告人亦管有一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11,692元。被告人在現場於警誡之下承認因為要錢用,想賺快錢,所以幫人運送四十七包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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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3/2022 [2022] HKDC 11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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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簡述如下: 2.2021年12月21日,警方在香港北角油街一間酒店外進行反毒品的監控購買行動,一名女警用WhatsApp聯絡一名懷疑毒犯,購買兩包氯胺酮。稍後被告人及一名男子站在油街休憇處之外,被告人打電話給女警,之後被告人橫過馬路,與女警見面,而另一名男子則繼續站在原地。被告人交給女警兩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11克氯胺酮的共1.34克固體。女警把港幣950元交給被告人付款,警方行動隨即曝光,被告人被拘捕。經搜身之後,在被告人身上發現總共四十五個膠袋,載有內含25.14克氯胺酮的共30.76克固體,被告人亦管有一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11,692元。被告人在現場於警誡之下承認因為要錢用,想賺快錢,所以幫人運送四十七包毒品。 3.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替人販運毒品搵快錢,他每次運送毒品可以賺取港幣100元。涉案毒品的價格估計為港幣14,647元。被告人在庭上承認案發期間他非法販運案中的危險藥物。 4.被告人現年18歲,沒有刑事紀錄。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為被告作出書面求情陳詞,在庭上作出補充。他指出被告是在香港出生,中四畢業,他曾經在廚房工作,但是由2019年起至案發期間他都失業。被告人未婚,與父母及一名姊姊同住一個公屋單位。辯方大律師說,被告人因為學歷低,長時間未能夠找到工作,他感到未能夠為家庭財政作出任何貢獻,所以一時受不住壞朋友唆擺,鋌而走險而干犯本案,他現在深感後悔。大律師亦強調被告人沒有任何犯罪紀錄,他也沒有吸食毒品的習慣。 5.大律師引用許守城一案,上訴庭在該案訂下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就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而言,量刑基準為4至6年監禁。大律師的計算是,依照本案26.25克氯胺酮,按比例計算量刑起點大約為58個月監禁,而被告人是盡早認罪,所以他應該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鄭大律師指出,判刑指引並非一條公式化數學方程式,在每件案件的判刑,法官都可以就該案背景及其他資料作出彈性處理。大律師強調被告人犯案時剛剛18歲,沒有社會經驗,因為無知而被犯罪份子利用,而且他亦沒有刑事案底紀錄,大律師要求法庭酌情對被告作出適當的減免。 6.被告人自己撰寫了一封求情信,信中表達他的悔意。他說會在服刑之後洗心革面,以回報父母。被告的父母、姊姊及一名社工亦出庭支持被告。 7.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即使販運少量毒品,一般的判刑都是即時監禁,即使犯案人年輕亦不屬例外,本案不存在任何理據可以判處監禁以外的刑罰。至於量刑方面,上訴法庭已經對販運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訂下判刑指引。本案涉及26.25克氯胺酮,誠如辯方大律師依照上訴庭在許守城案中判刑指引,用算術計算所得,量刑起點會是大約58個月監禁。本席亦會以此為本案的量刑起點,而且已經是當被告是在販毒鍊中扮演最低角色,否則判刑會更高。 8.至於減刑因素方面,被告是盡早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在嚴重刑事案件,正如本案,年齡一般都不構成有力的求情理由。被告人犯案的時候已經是18歲,更加不屬於案例之中所說的極度年輕(extreme youth)。但是被告畢竟是年輕,以及入世未深,容易受人利用。他被捕之後即時承認罪行,有悔罪的表現。而且他以往亦沒有刑事紀錄,今次是初犯,本席認為可以酌情稍為減刑。 9.考慮了這些因素,以及認罪的扣減,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年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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