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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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判罰款$3,500,及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1年7月17日下午10時58分於干諾道西近燈柱27822(西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UR 2610的私家車。

Case No.HCMA 98/2022[2022] HKCFI 33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98/2022

[2022] HKCFI 33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9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30605號)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譜文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2022年5月19日及8月2日
判案日期: 2022年10月3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判罰款$3,500,及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1年7月17日下午10時58分於干諾道西近燈柱27822(西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UR 2610的私家車。

2.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着他的私家車WC 5650沿干諾道西中線行駛。當駛過燈位後,該路段由三線變成二線行車。他在左二線以時速大約50公里繼續前駛。

4.他的正前方是上訴人駕駛的白色私家車UR 2610。上訴人的車突然在巴士站之前的路口附近停定。控方第一證人於是立即剎車,在上訴人車後大約1.5米的距離停下。

5.差不多與此同時,他的車尾被控方第二證人所駕駛之的士SM 8027撞到。上訴人的車則向左橫過兩條行車線駛入內街離去。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報警處理。

6.控方第一證人在汽車前後方的擋風玻璃上均安裝了行車記錄儀,拍攝到當時上訴人的車停在他的正前方及他的車從後被撞的整個過程。

7.控方第二證人亦被票控不小心駕駛,及被法庭所定罪。

辯方案情

8.上訴人作供指他任職私人司機,有超過20年的駕駛經驗。案發時正駕駛自己的私家車由中環到上環接載太太,及需要駛入干諾道西的內街。他在紅綠燈燈位與左方的一輛巴士一齊起步,而他當時的車速只有約每小時10多公里。

9.他駛過燈位後,在干諾道西最右方的行車線行駛。他當時打算切入左一線進入內街,及已經減速,讓左方的巴士先行,然後才切線。當時巴士的後方一直沒有車輛。他在燈位前並不是完全停定地等候轉燈,而有少許速度。他當時已經決定會切向左一線。

10.他確認在左二線上停定的時候影響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而導致控方第一證人要突然停車,但他強調意外並非由他而引起。

上訴理由

11.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指裁判官審訊的時候,在多個範疇的做法對他不公平。

討論

12.上訴人投訴裁判官不容許他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汽車的行車速度。他當時提出意外是控方第一證人超速駕駛所導致,但裁判官不回應及不理睬他的論點,並且多次恐嚇他,如果他繼續盤問關於控方第一證人汽車的速度問題,就會告他藐視法庭罪。他批評裁判官顛倒是非,知法犯法。

13.基於他的指控,本席提取了原審時的聆訊謄本,但謄本顯示裁判官完全沒有做出上訴人所指的不當行為。上訴人指謄本經過針對性地刪剪。雖然本席向他解釋謄本是法庭的官方文件,不可能做假,但上訴人仍堅持他的說法。

14.其實,在謄本中可以見到裁判官不但沒有阻止上訴人盤問有關控方第一證人汽車的速度,更如答辯人所指出,向上訴人確認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汽車的車速是他抗辯的重點[1]。由此可見,上訴人對於裁判官行為不當的指控及對於謄本準確性的批評是完全一派胡言。

15.無論如何,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否超速並非本案的關鍵,因為他當時把他的汽車剎停,沒有撞到上訴人的汽車,只是控方第二證人的汽車收制不及,撞上控方第一證人汽車的尾部。本案的關鍵是上訴人的駕駛態度。

16.從控方第一證人汽車的行車記錄儀片段可以見到,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實在是非常的惡劣。他作供的時候承認他過了紅綠燈之後就要駛入左邊的支路進入內街。從這個片段及到場調查的警務人員所繪畫的現場平面圖可以見到,這條支路離開紅綠燈非常的近。上訴人過了紅綠燈之後,差不多立即就要靠左進入支路,但上訴人在過紅綠燈之前沒有選擇沿最左邊的行車線行駛,而過了紅綠燈之後更靠最右邊的行車線前進。這已經不是一個合理而慎重的司機所應有的謹慎及專注的駕駛方式。

17.很明顯上訴人當時是不願意尾隨左一線一輛速度比較慢的巴士,希望在過紅綠燈的時候超越這輛巴士,然後從左邊的支路進入內街。正如上文所指,這條支路離開紅綠燈不遠。當他發現不夠空間超越巴士的時候,就驟然剎車,待巴士過後才從左邊支路離開干諾道西。

18.從行車記錄儀的片段可以見到,上訴人把他的汽車剎停的地方已經過了最適當進入這條支路的位置,因為上訴人除了要橫過干諾道西的左一線之外,更要駛過支路與干諾道西之間的影線部份才能由支路進入內街。所有合格的司機都知道,一般的情況之下不應該將汽車在影線之上行駛。

19.裁判官就控方第一證人汽車的速度亦作了裁定,指他當時並沒有超速。本席完全同意他的見解,因為如果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超速的話,一定沒有可能及時將他的汽車剎停,結果就會是三車連環相撞。

20.上訴人案發時的駕駛態度毫無疑問遠遜於一個合理而謹慎的司機的標準,而他的做法更影響了從後而來的汽車。

21.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結論

22.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黃雋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上訴卷宗第74頁U至第75頁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