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耀祥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鄺寶昌及另五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291/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November 2022.
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律仁於2022年8月1 日的判案書簡述原告人的案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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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291/2022 [2022] HKCA 16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2 年第29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20 年第11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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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案件背景 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律仁於2022年8月1 日的判案書簡述原告人的案情如下:
II. 李法官的裁決 2.李法官認為原告人2021 年11 月2 日的申請是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李法官指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 章第58 號命令第1(3) 規則規定,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上訴通知書必須在遭上訴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14天內發出。原告人於2021 年11 月2 日提出上訴。不論原告人實際上是就2021 年4 月14 日的命令或是就2021 年10 月15 日的命令上訴,他已經是分別逾期六個月零四日。李法官指原告人沒有解釋逾期上訴原因。他更認為原告人沒有實質的上訴成功機會。雖然原告人在他的2021 年11 月2 日的上訴通知書指他擬就蘇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該命令為 :「訟費評估聆訊,變成簡易訟費判決是完全違反原定聆訊程序,是嚴重出錯失誤」,但李法官指出:
3.他認為蘇聆案官採用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是正確的。他裁定原告人除了對律師每小時$ 5,800收費提出質疑外,沒有對被告人的訟費陳述書提出任何實質的反對理由。李法官裁定聆案官沒有對原告人有任何不公平地方。原告人投訴聆案官沒有就原告人的提問或文件作出回應。可是原告人的提問和文件顯然與聆案官需要處理的問題無關,聆案官阻止原告人就該些議題發言,沒有不妥當的地方。李法官拒絕原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及駁回上訴。李法官命令原告人支付第一至第六被告人該上訴的訟費。 III. 原告人的申請 4.原告人於2022 年8 月8 日於上訴法庭存檔傳票,就李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IV. 司法常務官的指示 5.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 「何 常 務 官 」 )於2022 年8 月17 日作出指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 號命令第2B 條規則,原告人就李法官的「非正審判決」須先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除非原告人證明有特殊情況向原訟法庭申請是不可能或不切實際的,否則原告人不可以直接於2022 年 8 月 8 日在上訴法庭存檔傳票申請。何常務官提出兩項原告人如何申請許可的建議。 V. 本庭意見 6.原告人至今依然沒有遵從該建議向原訟法庭申請許可。他亦沒有向上訴法庭解釋為何他沒有先在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直接在上訴法庭提出申請。本庭本可以這理由撤銷原告人的傳票,但無論如何本庭不認為原告人的擬上訴具有任何合理成功機會。 綜觀原告人提供的傳票、非宗教式誓詞、陳述書等,他的上訴論據可歸納如下:
7.本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多項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成功上訴機會。根據原告人的申請,他是針對蘇聆案官的訟費評估,但他只是重提有關案件瑣碎無關的爭議,未能指出李法官判決錯誤的地方。本庭同意李法官的裁決。故此本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及撤銷他的傳票。 VI. 訟費 8.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VII. 其他事項 9.由於原告人的申請完全欠缺理據,故此本庭根據《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香港法例第4A 章)第59 號命令第 2A(8) 條規則,命令本案任何一方不能要求本庭舉行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庭的裁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