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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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企圖搶劫罪(控罪一);他否認控罪二(有關於未能出示身分證罪)。在控方申請之下,本席下令控罪二保留在法庭檔案,未經法庭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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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49/2021 [2022] HKDC 11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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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企圖搶劫罪(控罪一);他否認控罪二(有關於未能出示身分證罪)。在控方申請之下,本席下令控罪二保留在法庭檔案,未經法庭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2.本案涉及一宗的士劫案,2021年7月3日01:30左右,一名的士司機在葵青興芳路接載一名乘客(即是被告人);被告人坐在後面,要求前往九龍灣麗晶花園。 3.的士到達目的地之後,被告人用一把黃色𠝹刀指向司機聲稱打劫。司機立即下車,被告人亦下車逃跑。司機馬上追趕,但最終失去被告人蹤影。司機報警,警方到達現場,在的士後座找到一把黃色𠝹刀。 4.稍後警員在附近發現上身赤裸的被告人,把他截停調查。 5.在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因沒有錢開飯,所以用𠝹刀打劫的士司機。被告人在同日稍後時間進行錄影會面,他進一步承認他用𠝹刀打劫的士司機,他搶不到錢便下車往啟業邨方向逃走,為免被人認出,他在啟業邨1樓平台脫掉外套。 6.被告人共有九次刑事紀錄,八次涉及不誠實罪行,其中一次是企圖搶劫,在2011年被判四年監禁。 7.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為被告人作出書面求情陳述,並在庭上作出口頭補充。律師說,被告人是在香港出生,現時33歲。他未婚,與家人分開居住。他學歷至中三,間歇性地從事多種工作,2020年8月之前被告是兼職倉務助理,月入約10,000元,自此之後他便失業,依靠積蓄及綜援維生,在經濟拮据及貪婪之下干犯本案。 8.辯方大律師引用茆廣生案指出,持械搶劫罪,例如拿刀或展示危險武器,一般量刑起點為5年。辯方接納被告過往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一宗相同,及七宗與不誠實有關。 9.律師說,自2008年開始,被告人已經是一名吸毒者。辯方強調,被告與警方充份合作,承認控罪,節省了法庭時間及公帑,顯示出真誠懺悔之意,他在還押期間有深切反省,對犯案感到歉疚,決定改過自新。律師強調,被告人沒有向受害人使用實質武力,而司機亦沒有任何財物損失及受傷;被告人是及時認罪,應該可以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辯方呈交了兩名牧師為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件。 10.的士行劫案是十分嚴重罪行,辯方大律師引用的茆廣生案的搶劫判刑指引並不涵蓋的士行劫,所以對本案判刑幫助不大。 11.上訴庭就的士劫案早已定下量刑指引,見R v Tran Van Anh [1993] HKCLR 122與及律政司司長 訴 曹子建[2004] 2 HKC 139,的士行劫案要重判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的士司機特別容易成為劫案的受害人,尤其是當他們要接載乘客到較僻靜的地方時,或者在深夜及清晨時分接載乘客時。 12.在Tran Van Anh案判詞第7段,上訴庭說,在一般的的士搶劫案,法庭不會干涉5至6年監禁的判刑,這只是適用於只展示非槍械式武器及沒有使用武力或用最低程度武力情況。 13.在Tran Van Anh案,申請人與另外兩人用尖銳物件搶劫的士司機,在曹子建案,答辯人在深夜時分用剪刀搶劫的士司機,過程中司機受到輕微割傷。就這兩宗案件,上訴庭均認為7年的量刑起點監禁是合適的。 14.本案案情較上述兩宗案例為輕,被告只是單獨行事,只出示武器,而並沒有行使真正暴力,的士司機沒有損失或者受傷,所以法庭可以採納較低的判刑起點,定之為五年三個月監禁。 15.被告人多次犯不誠實罪行,實屬積犯,法庭應考慮是否要因此加刑。但本席考慮到,這些刑事紀錄的刑罰顯示這些罪行多屬輕微盜竊,只有一宗與本案相同的罪行,但亦已經超過10年前。 16.被告在被捕之後表現尚算合作,依照兩名牧師所見,他在還押期間的表現亦顯示悔意,所以最終法庭決定不因為被告的前科而提高量刑起點。但本席必須警告被告人,如果再犯,法庭可以因此加刑。 17.至於減刑方面,因為經濟困難而犯案當然不是減刑理由。被告人適時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案中沒有其他有力減刑理由。 18.因為以上理由,被告人被判處監禁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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