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Document Summary
HCAL 953/2022
[2022] HKCFI 34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95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英裕泰
及
建議答辯人
香港警務處 李德中警司
有利害關係方
香港警務處 李德中警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 申請人於2022年9月16日存檔表格86,申請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當中:
(a) 建議答辯人為「香港警務處 李德中警司」;
(b) 關乎的判決概括地說為「李德中警司兩次否決申請人擱置聆訊申請的決定」;
(c) 在所尋求的濟助一欄,申請人以極細的字體將他一整頁支持誓章的內容重覆了一遍,但概括地說,申請人「要求法庭頒布暫時擱置申請人的紀律聆訊進行」,直至他稱他應得的法律權益得以提供及保障。
2. 從申請人的支持誓章上文下理理解,相關背境如下:申請人為一警務人員,正面對警隊紀律聆訊,由李警司主理。申請人向李警司要求押後聆訊,直至取得另一警員的「詳細調查報告以用作自辯用途」。另外,申請人稱在紀律聆訊調查過程中,一警長違反程序及違法,而其行為的目的為影響聆訊結果及令其不公平進行,而李警司未有處理申請人的申訴,在未釐清相關事項便展開聆訊。
3. 基於以下原因,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簡單地說:申請人要求以司法覆核途徑,押後一正在進行亦並未完結的紀律聆訊,以待申請人獲得他稱相關的資料,及直至他稱那警長的行為得到處理;
(b) 法庭的職權及權責,不是亦不能取代李警司以主理相關的紀律聆訊;
(c) 警方就紀律聆訊有其既定程序。在經過既定程序,在紀律聆訊有結果後,並在窮竭警方上訴或覆檢程序後,若申請人認為有需要,並有公法容許的理由,申請人可在那階段再考慮提出司法覆核;
(d) Ng Pak Min v HKSAR , HCAL 70/1999 , 1999年7月27日 是適用的案例。在該案中,申請人面對刑事起訴,他向主審裁判官要求永久擱置檢控,裁判官拒絕。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要求禁止裁判官就控罪作出裁決,並撤銷拒絕擱置的命令。法庭拒絕司法覆核申請,並指出:
“ Judicial review is supposed to be an avenue of last resort, and it will only be in the most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that a court would stop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limine . ”
(e) 類似判例亦見Chow Shun Chiu v HKSAR , HCAL 763/2001 , 2001年7月24日;
(f) 相同考慮亦適用於本申請;
(g) 再者,相關的紀律聆訊結果未決,而在紀律聆訊繼續後,取決於結果,申請人可能不需再作司法覆核申請;
(h) 若法庭輕言容許申請人、或相類面對紀律聆訊的申請人就非正審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相關紀律聆訊會被無止境打斷及阻撓,這絕非司法覆核的功用。
4. 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2年11月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2年11月8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英裕泰
已於2022年11月 8 日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香港警務處 李德中警司
表格CALL-1
Summaries and metadata are generated from the judgment. Report an error
Related Cases
Ranked by citation overlap · cases that cite each other appear fir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