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志煒 對 Broadway Professional Sound (H.K.)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30/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November 2022.
1. 申索人於2021年6月7日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追討申索人稱他與被告人做彩色觸屏控制器「project」共兩個月的餘款,每月3,500元,總數7,000元。經審訊後,孫思蕾暫委審裁官(「 孫暫委審裁官 」)於2022年3月3日裁定申索人敗訴(「 裁決 」,亦見2022年9月30日基於裁決頒下的書面判決理由書(「 判決理由書 」)),並於2022年8月3日撤銷申索人的覆核申請。於2022年8月26日,申索人存檔表格9,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
HCSA 30/2022 [2022] HKCFI 33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3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2114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 1.申索人於2021年6月7日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追討申索人稱他與被告人做彩色觸屏控制器「project」共兩個月的餘款,每月3,500元,總數7,000元。經審訊後,孫思蕾暫委審裁官(「孫暫委審裁官」)於2022年3月3日裁定申索人敗訴(「裁決」,亦見2022年9月30日基於裁決頒下的書面判決理由書(「判決理由書」)),並於2022年8月3日撤銷申索人的覆核申請。於2022年8月26日,申索人存檔表格9,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2.從判決理由書可見,在未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前,申索人就相同事件曾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提出申索,追討兩個月薪金。於2021年6月7日,仲裁處裁定申索人不是被告人僱員,申索人其後的覆核要求亦被撤銷。 3.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8(1)條:
4.申索人在表格9提出下列他稱是法律問題的上訴理由:
5.本申索的唯一議題,是申索人及被告人之間,在沒僱員僱主關係的情況下,有否存在一個口頭協議,致令被告人須向申索人支付餘下的7,000元。 6.在分析證供後,孫暫委審裁官裁定申索人不能證明有口頭合約存在。如孫暫委審裁官在理由書以下的段落解釋:
7.基於同樣理由,孫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覆核申請 — 見覆核理由以下解釋: 「… 本席已經响口頭判詞係裁定咗申索人係未能响相對可能性嘅證明申索人同被告人係成立咗有關月費嘅口頭合約。本席今天亦考慮咗所有嘅供詞同埋文件,及今日嘅證據,申索人亦沒有新證據或者證人去令本席更改任何口頭裁決嘅事實裁定。」 8.本席有考慮申索人附夾於表格9日期為2022年8月26日的「上訴原因」,及他在聆訊時的口頭陳詞。本席認為申索人誤解了判決理由書第26段的意思。孫暫委審裁官在該段中解釋,不能因沒僱傭關係便認定有口頭合約,她並不是如申索人稱,因沒僱傭關係便認定合約內容不會按月收費。 9.本申請只涉孫暫委審裁官就證據的分析及判決,不涉法律問題。 10.本席拒絕頒下上訴許可,並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