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宏 對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46/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November 2022.
1. 本庭在2022年8月24日頒發判案書 ( [2022] HKCA 1157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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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46/2020 [2022] HKCA 16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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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2年8月24日頒發判案書 ([2022] HKCA 1157),駁回:
並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2.上訴人在2022年9月20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3.本庭經考慮上訴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的書面陳詞,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4.上訴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列出以下申請理由: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6.上訴理由二及三是上訴人新的論點,上訴人沒有在是次上訴中提出相關的論據。至於上訴理由一、四及五,上訴人基本上只是不同意上訴法庭的裁決,以及重複上訴人的上訴論據。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也沒有說明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甚麽法律議題,遑論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 7.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而且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8.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上訴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撤銷她於2022年9月20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答辯人可得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本庭並指示:(1) 答辯人在本判案書日期起的14天內提交及送達訟費陳述書;(2) 上訴人可在隨後的14天內就陳述書的項目和金額提交及送達反對書 (如有的話);及 (3) 陳述書和反對書的篇幅不得超過2頁。本庭之後會以書面作出訟費評估。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陳嘉恒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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