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宏 對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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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2年8月24日頒發判案書 ( [2022] HKCA 1157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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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146/2020[2022] HKCA 165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5 Nov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46/2020

[2022] HKCA 16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 譚宏  
   
答辯人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
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10月5日、10月19日及10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11月15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2年8月24日頒發判案書 ([2022] HKCA 1157),駁回:

(1)  上訴人就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醫組根據香港法例第549章《中醫藥條例》第98(2)條於2020年5月4日向上訴人進行紀律研訊後的決定提出的上訴;及

(2)  上訴人提出「新證據」的申請,

並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2.上訴人在2022年9月20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3.本庭經考慮上訴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的書面陳詞,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4.上訴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列出以下申請理由:

「一. 堅決反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對新證據所做不實之推測的判決,所以向終審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對新證據做司法鑒定,以示申請人權利得到保障。(副圖1)

二. 香港大學同時有兩個馮奕斌,一個是院長,一個是副院長,令人無法認同。(副圖2)

三.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公務員彭佩琳,疏忽職守,應當受到懲罰。(副圖3)

四. 《中國藥典》是法律嗎?在《民典法》哪一條,香港何時引進執行?

五. 其它中醫博士指導生、教授所出的全國重點書籍,例如《中醫兒科學》,馮奕斌曾在最早的專家一欄,同樣推薦,應與《藥典》等同對待。(副圖4)」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上訴理由二及三是上訴人新的論點,上訴人沒有在是次上訴中提出相關的論據。至於上訴理由一、四及五,上訴人基本上只是不同意上訴法庭的裁決,以及重複上訴人的上訴論據。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也沒有說明擬提出的上訴涉甚麽法律議題,遑論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

7.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而且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8.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上訴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撤銷她於2022年9月20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答辯人可得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本庭並指示:(1) 答辯人在本判案書日期起的14天內提交及送達訟費陳述書;(2) 上訴人可在隨後的14天內就陳述書的項目和金額提交及送達反對書 (如有的話);及 (3) 陳述書和反對書的篇幅不得超過2頁。本庭之後會以書面作出訟費評估。

(袁家寧)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朱珮瑩)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陳嘉恒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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