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對 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251/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October 2022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周至偉.
Family law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child's opinion – suitability of parents – joint custody – reasonable acces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The court determined the care and control of the child based on the child's best interests. The child, aged 13, expressed a clear preference for the mother and felt alienated from the father. The social welfare report recommended the mother for care and control due to her stable environment and primary caregiving role. The father's suitability was questioned due to his age, health, gambling habits, and poor living conditions. The court awarded joint custody to both parents, care and control to the mother, and reasonable access to the father. No order was made as to costs as both parties were self-represented.
Legal issues: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regarding care and control · Weight of the child's opinion · Suitability of the father
Outcome: Joint custody awarded to both parents; Care and control awarded to the mother; Reasonable access awarded to the fa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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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8251/2019 [2022] HKFC 20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8251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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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安排) ---------------------------------------------- 引言 1.這是有關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的審訊。 2.呈請人(“母親”)與答辯人(“父親”)同意共同管養女兒(“家庭兒童”),但分別要求法庭頒予其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不管誰人獲得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雙方同意對方可得合理探視權。 背景 3.雙方於2006年在香港結婚,家庭兒童於2008年出生。 4.母親於2019年7月12日以分居兩年為由提出離婚呈請。 5.法庭於2020年1月17日頒佈暫準離婚令。 6.母親於1966年出生,審訊時54歲,為家庭主婦。父親1946年出生,審訊時74歲,為退休人士。雙方離異後,家庭兒童一直由母親照顧。家庭兒童於審訊時13歲,就讀小一。 7.父親自1986年以單程證來港生活,最初為三行工人,後晉升為維修主管直至退休,2015年開始依賴綜援金生活。 8.母親於2010年以單程證來港後,主要照顧家庭及家庭兒童。2020年7月起母親擔任兼職工作,任職生果包裝工作員,日薪400餘元,並且於2022年9月停止領取綜援。不過後來因疫情關係,她於2021年年初失業,並再次倚靠綜援金生活。 9.現時母親以個人名義獨立申請綜援金,自2021年3月起父親將家庭兒童的綜援金約3,000元交由母親作照顧家庭兒童之用。 10.母親與家庭兒童現居住於面積約300餘呎,位於葵涌的公屋單位(“葵涌公屋”),該公屋單位於2016年由房屋署分配給予父親與母親一家,單位戶主為父親。公屋單位是一廳一房的間隔,母親與家庭兒童共用一間房間。 11.父親審訊時則居住位於荃灣,面積約150呎的劏房,屬於父親多年朋友的物業,不用支付租金。不過他表示會於2021年9月將劏房交回給業主,並計劃遷回葵涌公屋,他可以在客廳梳化床上睡覺,母親對此並不反對。 相關法律原則 12.法庭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及探視事宜,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的規定:
13.至於法庭在考慮家庭兒童事宜時的準則,則是按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14.從以上條文可見,法庭在考慮有關家庭兒童事宜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的是家庭兒童的最佳利益。 15.而在考慮家庭兒童的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6.除了以上的法律條文外,法庭以往亦有參考外國的法例及案例和一些特別的因素,這些因素在英國及澳洲的家事法例中有一法定清單。雖然香港尚未有正式的法律清單,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曾建議香港亦應有一個類似的法定清單,並在草擬法定清單建議包括以下各項:
17.以上草擬法定清單雖未正式成為香港法律,但本席認為該草擬法定清單有助法庭裁定如何可保障家庭兒童的最佳利益。不過每宗案件的案情有所不同,因此不是清單上的所有項目都一定適用於每一宗案件。 父親的案情與證據 18.父親指2019年7月時,家庭經濟出現困難,母親與他協議離婚。 但家庭兒童哭求他們不要離婚,故此他並無按協議離婚,只是母親後來單方面提出離婚。 19.他指母親離婚的目的是要侵佔公屋及侵吞父親在內地的居所。 20.家庭兒童受母親唆擺,不肯叫他做父親,連學生手冊也沒有他的名字。 21.他認為慈母多敗女,認為母親會只會教壞家庭兒童。 22.他爭取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是盡責任和擔當的表現,他並會培養家庭兒童成為一個優秀人才供獻社會。 23.疫情過後他會重做工程判頭的工作,養活自己及家庭兒童,不用再依賴綜援金生活。 母親的案情與證據 24.母親指父親年老多病、自私自利、沉迷麻雀賭博,並到處借錢,缺乏對家庭兒童的關懷,沒盡到作為父親的責任。 25.父親亦不適合照顧正在青春期中成長的家庭兒童。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6.法庭索取了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日期分別為2020年10月28日及2021年8月23日。 27.在2020年10月28日的報告中,父親同意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歸母親。社會工作主任建議父親與母親共同管養家庭兒童,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則頒予母親,父親可得合理探視權。 28.在2011年8月21日的報告中,父親改變主意,要與母親爭奪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社會工作主任維持之前的建議,即建議父親與母親共同管養家庭兒童,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則頒予母親,父親可得合理探視權。 家庭兒童的近況 29.家庭兒童在審訊時13歲,社會工作主任指出家庭兒童外表斯文,身形比同齡孩童略高。按老師觀察,家庭兒童有禮貌、性格開朗、操行良好,不過家庭兒童有些學科未能達標,學習方面間中有欠缺集中,學習動力仍需改善。家庭兒童需要重讀中一。 30.家庭兒童在未有疫情前,以往的週末都會參與不同類型的課外活動,包括古箏、跳舞及畫畫等。 31.家庭兒童的學生手冊上並沒有填上父親姓名及聯絡方法,家庭兒童表示主要聯絡母親便可。 家庭兒童與父親和母親的關係 32.社會工作主任觀察到家庭兒童不時拖著母親的手和身體依著母親,有說有笑,相處氣氛融洽。她們又會互相取笑,互相提點,互動自然頻仍,笑容滿面。社會工作主任認為家庭兒童與母親相處融洽,母女感情深厚,關係親切,情感自然洋溢。 33.社會工作主任觀察到家庭兒童對父親沒有理睬,彼此互動甚少。當父親訴說如何支付家庭兒童的生活費用及共同生活的點滴時,家庭兒童更是多番反駁,並訴說父親多年來未有好好照料她,亦未有支付她足夠生活開支。當社會工作主任主動要求父女多作溝通互動時,父親與家庭兒童都無甚反應,彼此互動甚少。 家庭兒童的意見 34.家庭兒童向社會工作主任表示與母親相處十分融洽,母親照顧周到,日常生活所有預備都會為她著想。母親從未對她呼喝或打罵,她喜歡與母親相處談心事,並相信母親是世上最好的人。 35.家庭兒童表示近年與父親最近乎零溝通,對父親的感覺已變得十分生疏,不明白父親為何要爭取她的照顧及管束權。家庭兒童回憶表示父親沉迷麻雀耍樂後,引致家庭財政拮据及缺乏對家人照顧,更不時未有支付她的學習生活費用,不盡父親的責任。 36.每當父母吵架時,父親常說母親的壞話,令家庭兒童感覺十分討厭及難堪。父親平日說話又夾雜不少污言穢語及喜愛抽煙,家庭兒童相信在同一屋簷下,她難以忍受父親的生活習慣。 37.家庭兒童更表示若由父親擁有管束及照顧權,她寧願入住寄養家庭。家庭兒童不反對父親有合理探視權。 社會工作主任的建議 38.社會工作主任認為家庭兒童出生後多由母親照顧成長,父親在退休前全職工作,之後一家三口依賴綜援金生活。由於父母性格不同,彼此缺乏信任加上生活費用分配及生活方式不同的問題,導致兩人婚姻破裂。 39.根據觀察,家庭兒童與母親共同居住,相處融洽,生活已安定並適應下來。 40.社會工作主任觀察到家庭兒童,主要在母親照顧下情緒平穩,歡欣喜悅,互相尊重建立了一份親切自然的依附關係。 41.社會主任認為熟悉的照顧者及穩定的照顧環境,對家庭兒童建立安全感及未來健康成長,尤為重要,因此維持現時的照顧安排對家庭兒童最為有利。況且家庭兒童已踏入青春期,她有自己的一套想法、一種生活模式,在可行情況之下亦應該尊重。 42.另外,家庭兒童清楚表達了沉重的情緒壓力,表示若未能與母親共同生活,她寧願入住寄養家庭。在此階段勉強要求父女共同生活,恐怕只會演變成另一次父女之間的角力,對改善父女關係毫無裨益。 43.社會工作主任作出建議,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 應頒發給予母親,但父親可得合理探視權。 分析 44.父親對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內容並無重大爭議,但父親並不同意社會工作主任在報告的建議,他亦質疑家庭兒童是受母親影響與洗腦,亦認為家庭兒童年紀尚幼,不應考慮她的意見。 45.父親在法庭上向社會工作主任盤問時,亦向其指出母親是藉家庭兒童的說話來攻擊他。父親又質疑社會工作主任是否有偏幫母親攻擊他。社會工作主任並不同意,表示他只是引述家庭兒童的說話,而他本人只是客觀描述其觀察,並將家庭兒童的感受表達出來,他並無偏袒母親。 社會工作主任否認報告內容不負責任,並指他已經考慮家庭兒童的將來才作出建議。 46.本席在考慮有關家庭兒童管養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的是家庭兒童的最佳利益。其中考慮因素,包括家庭兒童的意願及其他關鍵資料如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47.本席詳細閱讀並考慮過社會工作主任的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48.而社會工作主任只是就父親、母親與家庭兒童之間的關係與狀況作出客觀的描述,並無加插主觀意見,當中不見有偏幫任何一方的情況。即使家庭兒童於2020年6月21日曾因父親在葵涌公屋內吸煙,表示難以忍受,引致父女先口角繼而肢體拉扯,並要警察到場協助,最後和解處理, 社會工作主任也只是客觀、中肯的描述事件經過,並無加上個人意見或就誰人對錯作出評論。 49.本席認為父親對母親的不滿及對家庭兒童洗腦、唆擺的指控在社會工作主任的報告中獲得充分反映。 50.社會工作主任並引述父親、母親及女兒的意見然後才作出分析,再向法庭作出建議。 51.本席認為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容中肯、客觀,並無偏幫任何一方。本席亦接受社會工作主任在報告中所觀察及描述的內容為事實。 52.父親指控母親爭取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只為爭取公屋和他的物業。 53.母親在婚後在家庭兒童出生後,一直為全職的家庭主婦,是家庭兒童的主要照顧者,母女關係密切而融洽。從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可見,母女二人都非常珍愛對方。母親希望在與父親婚姻破裂後繼續照顧家庭兒童,實屬人之常情。母親亦並無就探視方面製造任何難題給予父親。 54.本席信納母親是出於母愛,由衷地希望照顧家庭兒童,而並非為經濟原因才爭取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 55.父親指家庭兒童由母親照顧,但成績不佳。 56.本席認為家庭兒童的成績可由多種不同原因引致,本席在本案中看不到有任何原因可說家庭兒童的成績不佳是由母親照顧所引起。相反來說,本席亦看不到交由父親照顧,家庭兒童的成績可以有什麼理由得以改善。本席並不認為家庭兒童的成績,在本案的照顧及管束權問題上有關鍵的影響。 57.母親指父親沉迷麻雀賭博,亦並非適合照顧家庭兒童的人選。 58.父親承認他是與朋友麻雀耍樂是他日常的消遣活動。連家庭兒童亦清楚描述父親沉迷麻雀。父親在其150呎的居所空間甚少,但仍要放置一張電動麻雀枱,可顯示他確實沉迷麻雀。 59.從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可見,父親的居所可見物品放置雜亂無章,並有小昆蟲與曱甴出沒。本席認為父親連自己個人的起居生活的照顧都處理不好,實在難以想像他有能力獨力照顧家庭兒童的起居生活與飲食。 60.再者,父親已經74歲,又患有高血壓,需每隔三個月覆診並定時食藥。父親有吸煙習慣,每日消耗一至兩包香煙。 本席認為不管是父親的年紀、身體狀況和生活習慣,都不適合照顧正步入青春期的家庭兒童。 61.父親認為家庭兒童受母親洗腦與唆擺,而且她的年紀尚幼,她的意見不應參考。 62.本席認為雖然家庭兒童只有年約13歲,但從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可見家庭兒童已經有足夠成熟的心智,能清楚描述事件經過並且發表自己的意見。例如家庭兒童表示清楚記得她小學五年級時因病入院治療5天,父親雖無工作,但極少到醫院探望 。另外,家庭兒童記得父親曾遲遲未把午餐盒送給她,父親在電話表示在途中,但在另一方卻是傳來麻雀的聲音。 63.本席並不認同家庭兒童是受母親的唆擺和洗腦, 才與父親關係疏離和對他作出對不利的意見。 64.本席認為家庭兒童對父親反感,寧願都寄養家庭亦不願接受父親的照顧,若將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給予父親,難免會對家庭兒童本人及父女關係造成十分負面的影響。 65.經過詳細考慮後,本席完全同意社會工作主任在其報告中的分析及建議,並認為母親是遠較父親合適作為家庭兒童的照顧者,並應得到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 66.雙方唯一的爭議是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 不管是誰人得到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雙方都無異議對方可有合理探視權。 命令 67.基於以上原因,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68.本命令附帶一般離境限制。 訟費 69.本案中雙方並無律師代表,在有關家庭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的議題上,本席認為合適的訟費命令是雙方就家庭兒童事宜包括審訊,並無訟費命令。本命令為暫准命令,如在命令頒下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母親)親身出席,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父親)親身出席,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