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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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CC 167/2020[2022] HKCFI 348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67/2020

[2022] HKCFI 34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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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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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22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女士及巢景峯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維敏女士及周志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丘煥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謀殺(Mu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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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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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羅偉文經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他被控的謀殺罪罪名成立。

案中死者羅莉芝案發時為被告人同居親密女友,本案發生於或約於2019年3月17日,案發地點為死者住所,即寶林邨寶儉樓1208室。證據顯示,案發時,被告以拳腳襲擊死者,對死者頭部、身軀及四肢造成約一百處大大小小的傷勢。死者身體內部有十多條肋骨骨折,肩胛骨周圍及兩邊全部均有局部深層瘀傷,肺部和心臟有大範圍瘀傷。

法醫指出死者的死因為胸部明顯受鈍器所傷。證據顯示,案發前死者曾經服用「冰」毒,這會進一步加速死者最終死亡。

陪審團裁定本案不存在被告在激怒下殺人或減責神志失常。

被告的經歷認證口供及辯方的輕判請求指出,被告於香港出生,現年50歲,被告於案發時無業。被告於1990年結婚,於1998年與前妻仳離,他們育有一現年30歲的女兒,女兒亦為案中控方證人之一。其後,被告與另一名女子(即審訊中提及的阿詩)育有一名11歲兒子。

被告人自1987年至今,就着七宗案件,共累積十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身為三合會社團成員、入屋犯法罪、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刑事損壞、猥褻侵犯、刑事恐嚇等不同控罪。被告曾經被判受感化監管、罰款、即時監禁及緩刑監禁等不同刑罰。

被告因干犯本案控罪,而違反2019年1月7日法庭就着KCCC 3683/2018的刑事恐嚇罪對他判以的6週監禁、暫緩執行18個月的緩刑令,即審訊證供中提及的緩刑。

此外,審訊證供中提及被告人於案發時被警方通緝的案件,即經歷認證口供中提及的DCCC 100/2022,該案件為藏有攻擊性武器、襲擊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綁架、盜竊及刑事恐嚇案。被告將於區域法院承認全部控罪,案件將於2023年3月14日聽取被告人答辯及判刑。

法庭聽取了辯方的輕判請求及呈遞的求情信函。本席完全明白被告家人及牧師於求情信函所表達對被告人的關心,但另一方面,被告人殘忍殺死死者的行為,對死者親人亦帶來不可磨滅和補救的傷痛。再者,求情信函所描述的被告人的品性,如被告人二表姐所說,被告人本性善良,不存害人之心,及被告人父親所說,被告人心地善良,亦與被告人刑事定罪紀錄所顯示的情況迥異,便如被告跟女兒所說,他「監生」打死死者。

被告於本案長時間毒打無反抗能力的死者,死者手腳受到束縛,殘忍程度從死者的傷勢可見一斑。死者是被告人的同居親密女朋友,死者更讓被警方通緝的被告居住於自己的家,被告案中的行為除了冷血,更可謂恩將仇報。

被告人知道死者患有精神病,及案發時使用了「冰」毒,考慮了死者的行為、言語,被告以他被死者的行為、言語刺激這藉口實在難以成立。

陪審團裁定本案沒有減責神志失常的情況,被告必須為他自願服「冰」毒後,他自己的行為和決定負責。事實上,被告多年以來,沒有正視他的「冰」毒毒癮問題。更甚的是,證據顯示,被告曾於一次為自己的毒癮,向女兒詢問「冰」毒的購買來源。如前述,被告必需要為他的行為和決定負責,往後服刑期間,及被告之後的人生他將如何渡過、可否改過自新,不論於監獄或別的地方,重過新生,那全視乎被告的選擇和他往後的表現。

本席依例判處被告人本案謀殺罪終身監禁。本席亦下令被告人的6週緩刑令全數執行,與本案的刑罰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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