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群 訴 張佐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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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邵群向被告人張佐姣提出索償申請,申請於2000年7月10日在原訟庭被張澤祐法官裁定敗訴。其後,原告人再向本庭提出上訴,但也在2001年3月9日被本庭駁回。有關的案情及敗訴駁回上訴的理由已在張法官及本庭的判詞中有詳細交待,所以本庭不打算在此重述。

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686A/2000

CACV 241 & 68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民事上訴案件 2000 年第 241 及 686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 1997 年第 6967 號)

原告人 邵群
被告人 張佐姣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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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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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邵群向被告人張佐姣提出索償申請,申請於2000年7月10日在原訟庭被張澤祐法官裁定敗訴。其後,原告人再向本庭提出上訴,但也在2001年3月9日被本庭駁回。有關的案情及敗訴駁回上訴的理由已在張法官及本庭的判詞中有詳細交待,所以本庭不打算在此重述。

2.民事案件要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是要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進行的。該條例的第1節規定:

「在以下情況下,可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提出,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及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其他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3.經過聆聽邵群女士的陳詞及考慮過原審及上訴的理由後,本庭認為原告人並不符合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准許上訴的規定,因此,本庭拒絕申請。本庭命令原告人繳付今次聆訊的堂費。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法官王見秋 法官胡國興 法官彭鍵基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 : 由楊寶林,黎雅明律師行轉聘大律師區慶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