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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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89/2022[2022] HKCFI 333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89/2022

[2022] HKCFI 33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2年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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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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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22年10月28日上午10時2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倪譽高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智慧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林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言之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4] 及 [6]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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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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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海金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第一項控罪指被告人於2021年4月8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打磚坪街16至24號有利工業貨倉大廈9樓樓梯,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18.29克固體,內含14.63克可卡因。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人同日,在同一地點的9樓D室9E號房,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174.80克固體,內含139.85克可卡因,及683克粉末,內含514克可卡因。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2021年4月8日約下午4時17分,海關人員在葵涌打磚坪街16至24號有利工業貨倉大廈9樓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的黑色背囊內,找到兩包共重18.29克的固體,內含14.63克可卡因。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這些是他要分發的可卡因。

海關人員以背囊內找到的兩條鎖匙,進入該樓層D室9E號房。

在單位內,海關人員找到數包共重174.80克的固體,內含139.85克可卡因,及683克的粉末,內含514克可卡因。

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這些是毒品可卡因,屬於他的,及由他所分發,報酬是300,000元。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在警誡下,拒絕回答向他的提問。

涉案的單位自2021年3月16日開始,由被告人所租用。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14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涉及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最後一次是因為其中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一項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及兩項交通違例,被判共入獄16星期。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8歲,中三教育程度,曾從事汽車技工工作。被拘捕前是一名侍應生,月入約11,000元。他每月給予父母2,000至3,000元作家用。

代表被告人的劉大律師指被告人在2021年2月農曆新年之後,準備與任職倉務員的女朋友結婚。在一些損友的唆使下,他愚蠢地觸犯本案,以賺取快錢作結婚之用。他也打算把其中一些錢給他的父母,使他們不再用從事辛苦的體力勞動工作,他還沒有收到報酬就被拘捕,而女朋友亦離開了他。他在羈留的時候,他的父母、妹妹及朋友都到懲教署探訪支持他。

劉大律師指,被告人染有毒癮,並呈上被告人進入懲教所時的驗尿報告,顯示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她指案中的部分毒品為被告人所自用。她強調雖然被告人並未能夠證明這些毒品中的相當部分為他所自用,但法庭仍可以以這理由運用酌情權,給予他一些刑期的寬減。劉大律師有用地根據判刑指引,計算出案件之中不同的判刑方式及刑期。

她遞上被告人和他母親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真誠懺悔,決心改過自新。他指自己已經報讀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的媒體寫作技巧課程,並計劃報考來年的DSE,以充實自己,成為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母親在信中確認被告人已經感到非常的後悔,及指出家人都支持被告人在獄中進修,充實自己。

劉大律師指被告人已經決心不再犯法,並指出被告人的父母和親戚都在法庭支持被告人。劉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劉大律師正確地指出,上訴法庭在HKSAR v Rojas [1994] 2 HKCLR 69,及HKSA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訂下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如份量為10至5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5至8年監禁,及如果是600至1,2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20至23年監禁。

第一項控罪涉及14.63克可卡因,根據判刑指引,量刑基準會約為5年4個月監禁。被告人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可以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跟隨判刑指引,遂採納5年4個月監禁作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劉大律師公平地指出,雖然案中的毒品並非相當的部分為被告人所自用,但法庭仍可以給予被告人一些刑期的寬減。在考慮了這個因素,及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之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入獄3年4個月。

第二項控罪涉及653.85克可卡因,量刑基準會約為20年3個月監禁。基於被告人如前文所述,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本席認為需要跟從判刑指引,遂採納這個刑期作為量刑基準。同樣地給予被告人部分毒品為自用,及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第二項控罪入獄12年7個月。

為公平起見,被告人的最後判刑不應該多於他一次過販運兩個控罪的可卡因。這兩個控罪的可卡因總重量為668.48克,量刑基準會約為20年4個月監禁。在給予被告人上述求情因素的刑期寬減後,會變為12年8個月監禁。

在考慮了這個因素及總量刑原則之後,法庭命令第一項控罪刑期中的1個月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人共入獄12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