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麗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52/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August 2022.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 [1]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
HCMA 252/2021 [2022] HKCFI 31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5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902號)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1],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原審時,上訴人由大律師代表,在此上訴案則是親自行事。 3.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是一宗典型的便利店盜竊案。控方指上訴人於一間便利店偷竊了八份東方日報及一份蘋果日報。 4.控方主要依賴一名便利店職員(「PW1」)的證供,控方亦呈上便利店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作為控方證物。 5.PW1供稱,便利店有兩個出入口,分別為大門口及細門口。於案發當日下午約12 時20 分,PW1透過電腦屏幕看到一名女士(「上訴人」)在便利店內徘徊, PW1並描述了該名女士當時穿著的衣服顏色。PW1看見該名女士於報紙架前用雙手拿了一疊報紙,夾在自己腋下,未有付款便經細門口離開。因此PW1追出並大叫:「喂﹗小姐﹗」該名女士沒有回應,但折返便利店內,將夾在腋下的報紙放回報紙架上,再經由大門口離開。然後PW1成功將該名女士截停。 6.根據承認事實[2],在案發當日,PW1及上訴人均身處便利店,警方在便利店內拍攝的照片及便利店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亦呈堂為控方證物。 7.裁判官考慮及分析了控方證據和PW1的證供後,包括辯方大律師於其結案陳詞時提出關於PW1證供的疑點,從謄本可見裁判官有仔細聽取辯方大律師的分析並商討各種疑點才作出他的裁斷陳述。裁判官於他的裁斷陳述書亦沒有誤解辯方大律師的陳詞。裁判官已在裁斷陳述書仔細地列出他接納PW1口供的原因,包括辯方大律師提出關於轉身的疑點,本席不在此贅述。在這種情況下,裁判官最終認為控方已成功舉證上訴人當時是有心盜竊,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8.上訴人於上訴時親自行事。答辯人根據上訴人的書面陳詞概括地歸納為:
9.於上訴時,上訴人再次指出裁判官對她有偏見,因為PW1於較早時曾於另一個法庭作供時稱自己曾在其店鋪內見過上訴人出現,當時該位裁判官立即將案件轉換給另一位裁判官審理,而PW1在另一位裁判官審理後,於作供時再次講出相同證供,但這次裁判官沒有將案件轉換給另一位裁判官審理,只說他會從紀錄中刪除有關證供,因此,上訴人認為該證供令裁判官對她有偏見。本席已經向上訴人解釋在此情況下不一定需要轉換另一名裁判官審理,因為裁判官是一名專業的法官,他明白什麼證供可以接納或不接納為證據。因此,本席看不到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對上訴人有任何偏見。 10.上訴人指審訊時代表她的辯方大律師於結案陳詞時已指出PW1的證供有漏洞,辯方大律師當時形容為 “obvious omission”,上訴人指法官最後歪曲了辯方大律師的結案陳詞。本席於是邀請上訴人於謄本或裁斷陳述書上指出裁判官歪曲了辯方大律師陳詞的部份,但上訴人多次都未能指出。本席亦提醒上訴人如果她要針對證人於庭上所作的證供,她需要從謄本上指出當時證人的說法。上訴人便嘗試於庭上敍述出PW1所作的證供,但本席已經指出本席不會接納上訴人只憑記憶所講有關PW1的證供。 11.上訴人最後指裁判官錯誤接納PW1的證據,其實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經很仔細地一一敍述他會接納PW1證供的原因,以及他考慮到案發時閉路電視片段不是很清晰是因為該閉路電視所安置的地方的問題。最後裁判官考慮了所有的觀點後,認為上訴人是有心盜竊,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本席看不到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在法律上或證據上有任何出錯,因此本席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官的定罪裁決。 12.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潘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