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venport Fixed Maturity Fund Spc 對 旭星兆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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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丁華先生 (“文先生”) 藉著日期為2022年9月30日的上訴通知書,就著何展鵬聆案官 (“何聆案官”) 於2022年8月30 日所作的決定 (“該決定”) 提出上訴 (“該上訴”) 。

Case No.HCMP 1382/2020[2022] HKCFI 348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Dec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382/2020

[2022] HKCFI 34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0年第1382號

________________

  IN THE MATTER OF Order 88 and Order 28 of the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IN THE MATTER OF the Property comprised in the Mortgage dated 18th December 2019 made between (i) the Borrower YORK STAR MEGA TRADE LIMITED (旭星兆業有限公司) and (ii) the Lender HAVENPORT FIXED MATURITY FUND SPC and registered in the Land Registry by memorial No. 20010201390018, namely, No. 98 Queen's Road East, Hong Kong ("QRE 98 Mortgage")
  IN THE MATTER OF an application for an Order for possession and payment by HAVENPORT FIXED MATURITY FUND SPC

________________

有關

   
  HAVENPORT FIXED MATURITY FUND SPC  原告人 
  及   
  YORK STAR MEGA TRADE LIMITED
旭星兆業有限公司
被告人 
   
  文丁華 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22年12月6日
判決書日期 : 2022年12月6日

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

1.文丁華先生 (“文先生”) 藉著日期為2022年9月30日的上訴通知書,就著何展鵬聆案官 (“何聆案官”) 於2022年8月30 日所作的決定 (“該決定”) 提出上訴 (“該上訴”) 。

2.原告人於2022年11月22日藉傳票(“該傳票”)提出申請,請求法庭許可原告人在該上訴中依賴原告人律師在2022年11月21日作出的誓章(“該誓章”)以及一份根據實務指示14.3準備的簡易程序訟費陳述書(“該訟費陳述書”)。本席認為,原告人無需就著該訟費陳述書尋求法庭許可,倘若原告人勝訴並且獲得訟費,法庭在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的時候,自然會考慮該訟費陳述書。法庭需要考慮的,是應否許可原告人在該上訴中依賴該誓章。

3.根據第58號命令第1(3)條的規定,就著聆案官的決定向內庭聆訊的法官提出的上訴,上訴通知書須於聆案官作出決定後的14 天內發出。文先生提出的上訴,是一項逾期上訴,文先生必預取得逾期上訴許可,才可以就著該決定提出上訴。

4.本席拒絕許可原告人在該上訴依賴該誓章。

5.本席同時認為,文先生提出的該上訴完全沒有理據,即使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出,也必須被撤銷,遑論是逾時提出。

事實背景

6.本席首先說明一些簡要的事實背景。

7.本案涉及的物業,位於皇后大道東98號 (“該物業”) ,被告人是該物業的註冊業主。於2019年12月18日,原告人與被告人簽署有關該物業的按揭契 (“該按揭契”) ,被告人以該物業作為向原告人貸款的保證。該按揭契於2020年1月2日,在土地註冊處作了登記。

8.2020年9月4日,原告人發出本案的原訴傳票,起訴被告人,理由是被告人未能依時向原告人支付該按揭契保證的款項。原告人申請的濟助,包括在被告人不能還款的情況下,取得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並且可以出售該物業以抵償被告人所欠的債務。

9.2021年8月23日,法庭裁定原告人勝訴。

10.2021年11月18日,法庭在本案發出收樓令。

11.2022年8 月5 日,文先生在本案發出傳票 (“8月5日的傳票”) ,該傳票內容如下:

“本人文丁華身份証號碼xxx,年紀70歲,左耳聾,左眼視力模糊,正等候政府做晶片手術,行動不便,長期失業。

於8月3日收到執達令,已經獲法援接納,正排期見法援律師,現懇求法官暫緩執達令。見附件(一)及(二)”

12.2022年8月19日,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了文先生的法律援助申請。

13.2022年8月24日,梁文亮聆案官 (“梁聆案官”) 經聆訊後,頒令撤銷了8月5日的傳票。就著梁聆案官的決定,文先生沒有提出上訴。

14.在梁聆案官作出決定後翌日,即2022年8月25 日,文先生又以傳票提出申請 (“8月25日的傳票”),該傳票內容如下:

“本人文丁華身份証號碼xxx,年過70歲,左耳聾,左眼視力因被屋內石屎撞擊,赿來赿差而物業之銀主,沒有買保險,亦不讓我住完租約,居於上址38年。逼使我寄居朋友家,因視力模糊經常碰撞,令滿身受傷。銀主之執達令對我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懇求法官暫緩執達令。”

15.2022年8月30日,何聆案官經訊後,作出該決定。

討論

16.本席首先說明 ,拒絶許可原告人在該上訴中依賴該誓章的理由。

(1)  該誓章中提到的一些事情,是在2022年8月30日的聆訊前發生的。就著這些事情,其實在法庭的檔案中已經可以看到,本席也已經在上文列出。本席不認為有任何特別理由(參見《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5)條)可以許可原告人在該上訴以誓章形式提述這些事情。

(2)  該誓章提到的另外一些事情,是在2022年8月30日的聆訊後發生的。簡而言之,原告人聲稱在2022年8日22日執行了本案的收樓令後 ,文先生在沒有獲得原告人的批准下,遷往另一物業(“該另一物業”)居住,就著該另一物業,原告人在HCMP 1381/2020獲得收樓令。原告人聲稱文先生在居住於該物業的時候 ,已經把該物業以劏房形式出租圖利,在遷往該另一物業後,又把該另一物業以劏房形式出租圖利。

(3)  本席認為,有關該另一物業的事情,實與本案無關。

(4)  本席同時認為,文先生在佔用該物業期間,有沒有把該物業以劏房形式出租圖利,對該上訴的結果,不會有任何影響。

(5)  該誓章的一些內容 ,其實是原告人律師反對該上訴的一些陳詞。誓章是用來陳述事實證據,誓章不應該是書面陳詞。原告人律師以誓章作書面陳詞,並不合適。

(6)  綜上所述,本席不認為有任何理由,可以批准原告人在該上訴中依賴該誓章。

17.本席現在說明,何以該上訴是完全沒有理據。在考慮上訴的理據時,本席是重新考慮文先生的8月25日的傳票申請,猶於該傳票是首次被法庭處理一樣。

18.文先生聲稱他是該物業其中一個單位的租客,他聲稱他與被告人之間有租約,他是向被告人租用該單位。

19.文先生實質上,是要求加入本案作為其中一個訴訟方,並並且要求法庭暫緩收樓令。

20.文先生藉著8月5日的傳票向法庭提出申請 ,該申請已於2022年8月24日被法庭撤銷,文先生沒有就著該決定提出上訴。文先生也沒有以證據解釋,在2022年8月24日至8月25日的一日之間,發生了甚麽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以致他可以在2022年8月25日舊事重提,再以傳票作出同樣的申請。僅僅是此點,已經足以駁回該上訴。

21.文先生也沒有展示,何以原告人根據該按揭契所得的權益,會受他的租客權益所限制。

(1)  本席注意到,在2022年8月30日的聆訊中,原告人的代表律師向法庭呈交了一些文件,當中包括8月5日的傳票及該傳票的附件。這些附件中,有一份被告人和文先生於2020年12月29日簽署的租約 (“絯租約”) ,被告人藉著該租約,把該物業的2/F 出租予文先生,租約日期由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2)  該按揭契的日期,以及該按揭契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的日期,均是早於該租約的日期,原告人在該按揭契中取得的權益,不會受該租約限制。

22.再者,無論如何,在2022年11月30日之後,文先生不可能再依賴該組約,聲稱自己在該物業有任何權益。

23.綜上所述,該上訴完全沒有理據,法庭不可能給予文先生逾期上訴許可。

結論

24.本席撤銷原告人發出的該傳票(但不影響原告人可以依賴該訟費陳述書),該傳票的訟費,由原告人支付予文先生,金額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200。

25.本席拒絶給予文先生逾期上訴許可,撤銷該該上訴。該上訴的訟費,由文先生支付予原告人,金額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45,000。

  ( 廖文健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暫委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原告人:  由楊敏健律師行轉聘黃麒瑋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