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對 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313/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November 2022 before 廖玉玲.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 Maintenance – Asset Division – LKW v DD principles – Short marriage – Pre-marital property – Reasonable needs assessment – Monthly maintenance order – No costs order against Male – Female's costs assessed under Legal Aid – Parties: Wang (Petitioner), Guo (Respondent) – Court: District Court – Judge: Liao Yuling – Judgment Date: 16 November 2022 – Facts: Marriage 2014, child 2014, separated 2015, divorce petition 2019, custody order 2020, interim maintenance 2021. Assets: Property (Male), Taxi Plate (Male), SSA (Female). Needs: Child 10k/month, Female 5k/month. Outcome: Male to pay 15k/month maintenance. No property division. No costs against Male.
Legal issues: Asset Division · Maintenance Amount
Outcome: Male to pay monthly maintenance (10,000 for child, 5,000 for female). No lump sum property distribution. No costs order against Male.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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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313/2019 [2022] HKFC 2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19年第133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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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附屬濟助 ) ----------------------- 1.這是呈請人(「女方」)的申請,她要求答辯人(「男方」)向她和女兒給予附屬濟助。 背景 2.男、女雙方於2014年1月20日在香港結婚,於2014年11月20日誕下女兒(「女兒」)。女兒現年7歲。兩人在2015年10月開始分居。自兩人結婚至分居,婚姻維持了1年9個月。女方於2018年取得單程證留港,於2019年11月7日,女方以分居兩年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於2020年1月16日,女方正式帶同女兒搬離居所。 3.於2020年1月20日,法庭頒令把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女方,男方則獲合理探視權。 4.法庭於2020年6月30日頒佈暫准離婚令。 5.於2021年3月16日,法庭命令男方須每月支付女方臨時贍養費3,000元,女兒臨時贍養費5,000元,即合共每月8,000元。 6.男方和女方均於本審訊親自出庭作供。 法律原則 7.附屬濟助申請的法律原則不受爭議。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訂立了離婚訴訟案件中經濟給養和財產安排的規定。第4條和第5條分別是關於在離婚案件中對婚姻一方和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而第6條是關於財產轉讓、授產安排的規定。 8.根據《該條例》第7(1)和(2)條,法庭在處理第4至6條的申請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
9.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對於法庭應該如何考慮《該條例》第7(1)條的事宜,確立了4個基本原則和定立了5個步驟的處理方法。 10.終審法院確立的4個基本原則分別是:
11.終審法院定下的5個步驟依次序為:
12.在處理本附屬濟助申請,本席採用以上的法律原則及步驟作為具權威性的指引,並同時考慮本案的事實和具體情況,而非機械式地套用步驟,目的是達至經濟上對雙方公平的結果。(LKW v DD [48] – [53]) 確定資產 13.根據雙方的證供,他們各自的資產及負債如下,列於方括號內的是雙方爭議的項目:
14.女方擁有的貴重物品是她在婚姻期間獲男方或其父母送贈的金器,對於女方擁有金器的數量和價值,雙方有不同的説法:
15.雙方亦就對方的債務存有以下爭議:
16.此外,男方提出女方父母向他借了160,000元,並沒有歸還。男方提交的銀行月結單顯示於2017年4月26日有一筆160,000元的提款。男方不能認同女方需要向朋友借錢。而且自兩人結婚開始,他的所有收入(包括房租的收入)都交由女方收取運用,他自己只留下必須的個人開支。他於2019年7月,曾經要求女方把20,000元存回他的銀行帳戶,好使他有足夠的金額支付的士牌照按揭供款,男方提供whatsapp 通訊記錄作證明。 女方否認男方以上的説法。 17.整體而言,本席接納男方的證供,認為他是一名誠實的證人。 在欠債方面,本席接納該2,000,000元是一項借款,尤其是男方的姊姊是一名聾啞人士,她有一定的經濟需要,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她會把1,000,000元贈送給男方。 18.至於女方擁有的貴重物品以及女方的欠債,法庭認為不論採納女方或男方的説法,最終對附屬濟作的決定沒有太大的影響,假如需要在兩個説法中作出決定,本席傾向接納男方的説法。 雙方的收入和謀生能力 男方的收入和謀生能力 19.男方現年47歲,中學畢業,是一名的士司機。根據男方2021年8月16日更新表格E顯示,男方每月收入為港幣28,000元,另外有每月港幣5,000元的租金收入。 20.男方提出過往數年由於疫情的原故,他的收入大為減少,駕駛的士之收入只是近來才開始稍有好轉。現時駕駛的士所得的收入有所增加。最近卻收到租客退租的通知,他將會失去租金收入。目前他需要增加駕駛的士的更數,以賺取足夠的收入支付的士牌照按揭供款和贍養費。 女方的收入和謀生能力 21.女方現年31歲,在內地出生和長大,大專學歷。畢業後從事貿易物流文職工作,曾經經營淘寶代購店一年。女方結婚後初為全職家庭主婦,在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間,受聘於物流公司,從事文職工作,月入約8,500元,女兒由母親協助照顧。其後,女方母親返回內地,女方便辭去工作,以照顧女兒。 22.女方自2022年9月1日起取得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每月2,713元,以及自2021年3月16日,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臨時贍養費每月8,000元,其中5,000元為女兒的臨時贍養費,3,000元為女方的臨時贍養費。 23.女方同意如果她不需要照顧女兒的話,她是能夠工作賺取收入的。 雙方和女兒的經濟需要 24.根據《該條例》第7(1)(b)條,在衡量雙方的經濟需要時,包括考慮雙方現今擁有和可預期會擁有的經濟來源對照下,各自面對的或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和責任。而第7(1)(c)至(e)所列的事項通常是有關聯的,這些事項包括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雙方年齡和婚姻持續期,以及身體和精神上是否無能力。(LKW v DD [77]) 25.在衡量各方的需要時,本席應該運用常理並“寛大地詮釋”,不是鉅細無遺地分析和考量每一個項目和細節。本席根據一切具體的情況靈活地作出評估。(LKW v DD [79]; Re P (Child: Financial Provision) [2003] 2 FLR 865) 男方的需要 26.根據男方填報日期為2021年8月16日的更新表格E,他每月個人及一般開支如下:
27.男方提出他患有痛風症和糖尿病,沒有提供醫療報告支持。 28.男方在審訊時提出的士牌照和日常的士維修方面有不少的支出,這些支出是他以駕駛的士來賺取收入所必須的。另一方面,他取消了3份保險,保險費供款降低,現時只保留為女兒購買的保險。 29.本席認為男方提出的開支是合理的。 女方和女兒的需要 30.根據女方填報的更新表格E和日期為2021年7月20日的非宗教式誓詞,她每月個人及一般開支如下:
31.女方填報女兒的開支為:
32.綜合以上所列,女方和女兒的每月平均開支共為14,112元。隨著女兒年齡漸長,預期她的開支亦會增加。 33.於審訊時,女方提出現時租住劏房,環境很差,她需要有足夠的金錢以租住一個較好的居所讓女兒居住。女方又更新了女兒英文及其他補習班、樂器課程的費用,並提供一些收據。按女方的證供,女兒現時平均每月的英文及其他補習班開支約為1,600元,小提琴班的學費為每月760元。 34.女方指出由於長期的壓力和作息不定時而使免疫力減弱,約在2016年患上白癜風,皮膚出現不規則的白色或深色斑痕。女兒患有先天性斜頸,並確診因眼睛問題造成斜頸,現時在公立醫院接受診治,無須支付醫療費用。 35.在決定女方和女兒合理開支時,本席同意可按她們搬離劏房,另找一個較合適的居住環境作基礎。這一點男方也表示同意的。本席也留意到女方選擇支付每月約2,400元作為在初小的7歲女兒多個補習班和樂器班開支,但卻指因為資金不足而不能為女兒多添置一套校服替換的造法是值得商榷的。 女方的公開建議 36.在審訊開始時,女方提出的公開建議是:
37.在結案陳詞時,女方對其要求的判令作出修正如下:
38.男方認為涉案物業是婚前他家人留給他的物業,也是他唯一居住的地方,不能出售,他現時仍需償還的士牌貸款,他會按月支付贍養費,審訊前他建議維持每月8,000元的贍養費,經審訊後,他願意每月支付8,000元至15,000元的贍養費,以改善女兒居住環境,他希望女方在3至6個月內搬到理想的環境居住。 法庭的決定 39.終審法院在LKW v DD一案中重申法官在運用第7條賦予的廣泛酌情權處理經濟給養事宜時,應以達至雙方公平的結果為原則。LKW v DD判詞中闡述的原則是指導性,不應機械式地套用:
40.在完成確定資產和評估雙方需要後,如果照顧到雙方的「需要」之後會有剩餘資產,法庭不應立即作出分配,而應該回到「需要」,把「需要」和第四步(考慮有否充分理由偏離平等分享原則)和第五步(決定分配結果)裡的所有其他重要因素一併處理。(LKW v DD [80]) 41.本案兩個主要議題是:第一,女方應否獲分配男方的資產,尤其是男方擁有的涉案物業。第二,女方和女兒應否獲得贍養費,如果應該的話,金額為何。 42.本個案最主要的資產是涉案物業。女方同意男方必須依賴的士牌維生,需要保留在男方名下。涉案物業是男方結婚前擁有的資產,女方在婚後搬到該處居住。這是一個短暫的婚姻,婚姻持續期約為21個月,在2015年10月(即女兒出生後約11個月),雙方便開始分開生活,女方仍然住在男方的居所直至2020年1月才正式離開。在考慮各方的合理需要時,需要顧及假如出售涉案物業的話,男方需另覓居所,他的支出將相應增加。在扣除雙方和女兒的合理需要後,涉案物業的淨餘價值不高。 43.該物業是男方在婚前擁有的物業,雙方婚姻持續期短暫。女方的學歷較男方為高。基本上雙方都有工作能力。目前女方需要照顧女兒,未能全職工作。但當女兒較年長時,女方可以出外工作並分擔部份的生活需要。況且現時男方47歲,女方31歲,女方較男方年輕16年,從年齡的角度來看,女方有較佳的預期謀生能力。 44.考慮了本案的整體情況,本席認為平等分配資產的原則並不適用於本個案,應該按合理需要作出定期付款令。本席認為女兒的合理開支是10,000元,女方的合理開支是5,000元,即合共每月15,000元。男方應支付共每月15,000元的定期付款。在婚姻期間,男方一直供養女方和女兒。自法庭頒佈臨時贍養費命令後,男方一直按命令支付,沒有證據證明男方不會按法庭命令支付贍養費,沒有充分的理由支持男方需要一筆過預先支付定期付款,又或把款項存入法庭作為保證。 45.在考慮了所有相關的事實和具體情況,以及《該條例》第7條列出的事項,本席決定男方應自2022年12月1日開始支付以下的定期付款:
46.根據《該條例》第18條頒布女兒福利安排的聲明。 47.本申請不作訟費命令。以上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如在本決定之日起計14天內沒有任何一方提出反對,則自動成為絕對訟費命令。 48.女方自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吳文堅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