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景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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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02/2021 [2022] HKCFI 37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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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呢個被告人係於審訊後被陪審員係一致裁定一項強姦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 案情顯示,佢係於案發之前數天係認識本案嘅女事主X,大家都係成年人,咁大家喺佢哋交往嘅期間,就係佢終於喺呢個2020年11月30日之前嗰晚,佢就係喺呢個女事主同意下,喺佢屋企留宿,係呢個或者借住一晚,而第二日嘅嗰個早上喺呢個女事主嘅兒子離開屋企之後,佢就係強姦咗呢個女事主。 控方案情顯示,就係喺呢個強姦女事主之前,曾經喺一個階段被告人係展示一把菜刀嚟恐嚇呢個女事主,要同佢發生性行為,但係跟住佢其後亦都放低咗呢把菜刀;另外就係案情亦都顯示,喺呢個性交過程當中並冇採取任何嘅避孕措施,即係冇用到呢個避孕套嘅。 根據呢個臨床心理學家為女事主做出呢個心理評估報告顯示,女事主經過呢件事件之後係有呢個創傷後嘅表現,並且具有中等至嚴重水平嘅壓力反應嘅。佢嘅心理狀況,喺案發後嘅一年之內想起強姦呢件事對佢係造成好大嘅影響,佢而家依然利用呢個逃避嘅方式嚟避免想起或者提及被強姦嘅事情,但係佢嘅心理狀態已經有所改善。根據心理學家所講,呢個女事主目前係拒絕接受心理治療嘅。 被告人係喺中國大陸出生,現年40歲,教育程度係中學三年級,佢曾經喺內地係任職呢個武警同埋輔警,辯方大律師表示,佢曾經亦都喺部隊裡面係作出呢個貢獻,並且係有立功嘅。 佢嘅屋企喺2020年係受到一連串嘅巨變,一連係有兩個屋企人都係自盡,而且經濟上亦都係損失咗好多嘅金錢,咁樣佢自始就擔起照顧家人嘅責任。 而佢喺2020年8月就係持單程證嚟香港謀生,任職地盤工人,月入大概香港港幣係20,000元。 被告人喺香港同內地都係冇任何嘅刑事犯罪紀錄,而係根據呢個辯方律師求情嗰陣時表示,亦都本案案情顯示,本案似乎並非係精心策劃嘅,而被告人與呢個X女士之間嘅交往,佢一直顯示係希望X女士係可以做佢嘅女朋友,或者兩人將來可能有進一步嘅關係或者甚至係結婚嘅,呢個係佢哋兩個人嘅交往過程當中係似乎佢一直都表明佢呢個意思嘅。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人就係似乎對事件處之過急,因此純粹就係呢個機會主義嘅形式而犯罪,並非係有任何預謀嘅。辯方求情時指出話,由於佢家庭背景喇,其實佢急於希望可以同呢個X女士性交,甚至希望對方為佢傳宗接代,咁樣但係對佢而言,X女士當時對佢嚟講係一個可以長遠發展同埋組織家庭嘅伴侶,因此都並非純粹係為咗洩慾而干犯本案嘅。 咁就喺案件發生過程當中,辯方律師亦都係求情時指出,就係呢個X女士並冇受到任何嘅傷害,而所謂嗰個菜刀亦都係跟住好快時間內就已經移離咗現場,亦都冇喺呢個強姦嘅過程當中使用嘅,而整個強姦嘅過程當中亦都冇用咗更加多不必要嘅暴力。 辯方代替呢個被告人係呈遞咗五封求情信,其中包括有被告人自己撰寫;由佢現任嘅妻子同埋其他一啲嘅朋友同同事撰寫嘅信件,都希望法庭係可以輕判嘅。辯方並指出,呢個被告人對事件係已經感到非常嘅後悔;此外,事件亦都似乎冇對到X女士做出重大嘅影響。 法庭係認為,喺呢宗案件當中係有兩個嘅加刑因素:第一,就係佢喺呢個強姦X女士之前曾經係向佢展示一把菜刀係話要同佢發生呢個性關係嘅;第二,就喺呢個強姦嘅過程當中並冇使用任何嘅避孕套,以致到女事主係有呢個可能係接觸或者被傳染到性病,或者係受懷孕嗰個風險,呢啲都係上訴法庭係呢個係--承認係一個可以係加刑嘅因素。 考慮過本案所有嘅情況之後,亦都係加埋頭先法庭所提及嘅兩個加刑因素,我認為適當嘅量刑起點係6年嘅監禁。 本案嘅案情當中,係呢個被告人我睇唔到有咩任何其他係可以足以減刑嘅減刑因素,佢係被呢個審判之後裁定罪名成立嘅,因此我係判處佢6年嘅監禁嘅,就住呢項控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