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對 戴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550/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November 2022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李傲寰.
Family law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joint custody – District Cou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9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Petitioner and Respondent separated – two children – Petitioner stable mental health – Respondent shift work – Social Welfare Department report recommended sole custody to Petitioner – Court found co-parenting possible – Joint custody ordered – Care and control to Petitioner – Access adjusted to monthly variations – Costs no order for children's matters
Legal issues: Custody Arrangement ·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Arrangements
Outcome: Joint custody awarded to both parents; Care and control awarded to Petitioner; Access granted to Respondent.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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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550/2021 [2022] HKFC 2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1年第 550宗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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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安排) --------------------------- 背景 1.這是一宗有關管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安排的審訊。呈請人(以下稱為「母親」)與答辯人(以下稱為「父親」)分別向法庭要求擁有家庭子女的獨有管養權和照顧管束權,以及給予對方界定探視細則。 2.本案涉及兩名家庭子女,分別是一名女兒,現年12歲(以下稱為「女兒」);和一名兒子,現年九歲(以下稱為「兒子」)。 3.訴訟雙方於2008年在香港結婚。婚後母親在青島居住,而答辯人居於香港。女兒在2010年出生後和母親居住於青島,由母親及其父母(以下稱為「外公」及「外婆」)照顧。直至2013年母親和女兒以單程證來港生活。兒子於同年在香港出生後,外公外婆開始以雙程證身份來港幫忙母親照顧家庭子女。婚後他們一起居住在位於上水的前婚姻居所,父親當時任職跟機械維修有關的工作,需要不定期到國內工作。 4.母親於2018年開始直到現在擔任會計文員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星期六為長短週上班安排,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1時。 5.父親於2018年開始直到現在均在同一間公司任職。他於中港口岸負責X光檢查機的保養維修工作,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6時30分至下午2時30分。據父親所述,因為疫情關係口岸封關,所以直到現在他工作時間仍是安排早更,若然口岸通關後,有機會被公司安排到另一更時上班,即下午2時15分到晚上10時15分。 6.外公在2019年成為香港居民並一直留港幫助照顧小孩 ,而外婆的有關申請亦經已被接納,根據母親的說法,只是因為疫情關係,還沒有完成所有相關手續。外婆現時在青島等候,待手續辦妥後便來港定居。在婚姻期間,不爭議的是父親與外公、外婆的關係欠佳。這也造成了雙方婚姻關係破裂的一個成因。而雙方於2019年11月份分居,起初由母親獨自搬離婚姻居所,由外公繼續協助照顧兩名子女。大約兩個月後,父親與外公不和,外公便由開始帶同兩名家庭子女搬離婚姻居所,和母親一起在上水租住同一單位。一直到現在,母親和外公以及兩名子女仍在該單位內居住。 7.大約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父親和母親在探視上達成了共識 ,兩名子女每逢星期五下午3時至星期日晚上8時30分到父親家中進行留宿探視。這安排一直到審訊期間仍有進行。父親和母親在探視安排上亦有行常地作出溝通,總括來說算是順利。 8.母親曾經在2014年被診斷為患有精神分裂症。由2014年至2020年期間,母親有四次入院紀錄,最後一次入院治療是在分居後2020年5月至7月期間。根據北區醫院精神科主診醫生於2021年2月所撰寫的醫療報告中所述,母親自2020年7月出院後,有定期複診並有按照指示服用精神藥物。母親現時的精神狀況被評估為穩定和有能力照顧及管教子女。 9.父親方面 ,在大約2014年被牽涉入一宗與女兒同學有關的懷疑性侵犯/虐兒事件,指控最後並不成立。到了2017年父親向社署作出投訴,指控外婆有虐兒事件,也指控外婆拿起椅子拋向父親意圖作出傷害。 10.外公現年67歲,患有心臟病,每三個月左右會到健康院檢查,有定期服藥,不需動任何手術。外婆於2019年確診患有初期乳腺癌,經手術後已痊癒,現時每3至6個月會做檢查,也有定期服藥。 11.兩名子女方面,女兒現就讀中一,上學時間大約由上午8時至下午3時30分,下課後,5時至7時母親安排了功課班,之後回家吃飯。兒子就讀小四,上學時間大約由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30分 ,母親同樣安排了他上2時至4時功課班,由外公接送。 母親的案情 12.母親在2022年9月6日存檔了她的公開建議 ,本席不在這裡詳細複述。簡單來說,母親要求兩名子女的獨有管養權和照顧管束權,而父親則可有界定探視權如下:
父親的案情 13.本席在審訊中向父親理解他希望得到的子女安排。父親在作供時確認,他要求兩名子女的獨有管養權和照顧管束權,母親則可有界定探視權如下:
法律原則 14.家事法庭對於家庭子女管養權可發出的命令,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的條文 :-
15.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時所依賴的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16.從上述的法律條文可見,法庭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best interest),而在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17.除以上的法律條文外,家事法庭在過往的案例中,經參考過一些外國的法例及案例後,認為在考慮子女的管養權時,應考慮一些特別的因素。 18.這些因素在英國及澳洲的家事法例中,是以一個法定清單 (statutory checklist) 的形式出現。在香港暫時還未有正式的法定清單,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曾根據英國及澳洲方面的經驗,建議香港亦應有一個類似的法定清單。當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所建議的草擬法定清單包括:-
19.以上草擬的清單雖然未正式成為香港法律,但本席同意該清單是有助法庭去裁定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但由於每宗案件的事實背景均有所不同,因此並不是清單中的所有項目都一定適用於每一宗案件。就本案而言,本席不會就以上每點都作出討論,只會在相關及可行的情況下,就清單中所列的因素來考慮本案的事實,從而決定何種安排最能符合本案兩名子女的最佳利益。 證供 社署主任的證供 20.黃主任於2021年3月30日撰寫了一份調查報告,她在庭上確認在2021年3月之後沒有再被要求對本案作出進一步調查。她在庭上確認她在報告內的建議,即母親可獲家庭子女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有關探視,黃主任建議父親獲界定探視權如下:
21.在作供時黃主任被問到有否把父親過去的性侵犯指控納入考慮因素之內,黃主任坦言這件事情沒有影響她的考慮,除了因為本身指控不成立外,她也描述母親當時擔憂的是萬一父親被警察拘捕會影響子女的日常照顧安排,而不是擔心父親會對子女構成任何危險。 22.當被問到母親的精神狀況,父親質疑母親長期服藥會否影響照顧能力。黃主任確認從她的觀察,母親精神狀況穩定也沒有影響她照顧子女的能力。黃主任也觀察到外公在照顧子女方面也是勝任。 23.對於父親質疑子女在母親照顧下,曾經因爭奪平板電腦而互相打架,導致女兒面部被兒子抓傷,這反映母親在管教方面束手無策。黃主任觀察到當時女兒面部的確有被抓傷的痕跡,不過並沒有觀察到姊弟之間有任何負面情緒,而總括來說,兩姊弟的關係正面和親密。及後亦得識子女後來各自有自己的平板電腦,現在沒有爭拗了。 24.父親也有質疑黃主任在報告內陳述外公外婆在經濟上有能力支持母親,這並不代表母親便是一個較佳的照顧者。黃主任回應外公外婆的經濟支持並不是她的考慮因素,她只是將這方面的事實在報告上陳述。 母親的證供 25.母親作供的時候可以清晰地說出兩名子女每天的恆常安排。母親每天放工回家便幫子女檢查功課及進行溫習,同時也會協助外公準備晚飯。一般來說母親可以在晚上8時30分左右便完成檢查功課及溫習,子女大約9時30分上床睡覺。 26.女兒已讀中一,喜歡自行上學、去功課班及回家。母親解釋,日後外婆來港定居後可幫手接送女兒,但要視乎女兒意願。因母親要工作,兒子的接送由外公安排。每天早上母親也會安排早餐和子女一起進食,每晚睡前也有時間和子女傾談。母親珍惜這些時段。 27.在週末當子女與父親進行探視,母親便利用時間做家務和協助外公購買必需品,尤其是有一定重量的家庭用品,母親可以協助外公。 28.母親強調她和外公、外婆是兩位子女由出生開始一直以來的主要照顧者。即使是母親精神出現問題的那段期間,也是外公外婆主要照顧子女。父親大部份時間工作,也會不時到國內或外地工作。外公外婆和子女感情要好,從沒有動手打過子女。 29.探視方面母親認為不論是她本人或是子女,也習慣了現時執行了兩年多的安排。她也認為子女和父親在探視期間相處融洽。 30.在盤問下,母親承認婚姻期間有社工介入處理婚姻關係問題,社工也有認為是因為外婆介入了他們夫妻關係,對母親多加管束。父親認為是因為外婆不肯「放手」而導致婚姻關係決裂。 31.父親質疑母親為什麼安排補習班而不考慮讓父親本人協助子女功課。母親認為子女在父親探視時間經常玩平板電腦,不能專心學習。父親質疑外公在處理子女功課的時候容易發脾氣,繼而令到子女也發脾氣。母親說外公並沒有負責跟進子女功課,這些都是母親本人放工後親自做的,一般來說也是耐心教導,很少出現發脾氣的情況。 32.父親在講述大約在2022年6月探視期間,兒子向他投訴因「食水果」事件曾被外公打左手手臂,兒子告訴父親他被嚇壞了。母親解釋當晚母親在場,外公切了水果叫兒子吃,只有觸碰兒子肩膊,根本沒有存在任何暴力,這些都是父親誇大言詞。 33.母親也否認她一切聽從外婆,母親說到若然有什麼她認為外婆不對的,母親便不會聽從。 34.精神狀況方面,母親被盤問到她現在服藥情況及藥物的副作用。母親說她有定期服藥,藥物會幫助睡眠而不會減低她對周圍事物的警覺性。父親舉例倘若午夜火警鐘響,母親在藥物影響下能否有適當反應,母親回應說藥物是協助她進入睡眠狀態,如上述事情發生她是會有知覺及作出反應的。 父親的證供 35.當父親被本席邀請詳細地解釋他的照顧方案,父親提到他在今年5月的時候已安排外傭來港,在子女恆常上學的期間,他本人或外傭會安排接送兒子,而女兒已經有足夠的自理能力,可讓女兒自行上學。 36.兒子放學後會被安排回家吃午飯,父親一般可以大約下午3時便回家,然後,便可以協助兒子做功課和溫習。女兒一般大約4時便可回到家中,父親也會親自協助女兒功課及溫習。父親反對依賴功課班,若然子女在他的照顧下他會親自督導。 37.本席問到現時來說,當子女每個週末與父親探視時,父母雙方是怎樣溝通有關接送、子女在週末需要處理的功課和溫習。父親透露在每個星期五交接之前,父親和母親會直接用打電話或訊息聯絡,不論在交接或是功課上,父親認為溝通大致順利。 38.在盤問下父親被問到他的工作上班時間,父親承認現時的上班時間和更數在通關之後可能會有變動,自從他在2018年開始這份工作後,有時需要「間唔中客串」返午更,即下午2時15分到晚上10時15分。 39.父親被問到他在照顧子女的角色主要只是做功課和溫習,子女的起居飲食主要依靠外傭。父親提到他也會親自下廚,加上外傭剛到港,並不熟悉環境,所以父親也會親自處理購買食物和家品。 40.當被問到父親在第一段婚姻破裂時,當時,他們有一個女兒,但父親並沒有撫養權,而事實上也沒有照顧第一任婚姻的女兒,父親解釋是當時不想和前妻爭拗撫養權事宜。 41.母親指出,既然父親與母親都需要上班,子女得到外公外婆照顧總比起新聘用的外傭稍勝一籌。父親的回應是,不是所有外公、外婆也是慈祥,可以是老謀深算的。父親直認和外公、外婆的關係曾經是好的,但自從母親患精神病之後便變差。父親認為,他可以與母親在子女事宜上共親,但與外公、外婆便不可以有效地溝通。 本席的看法 42.首先,本席可以確定的是父母雙方都是十分愛護子女,而雙方都用行動來證明了他們各自願意犧牲自己的一些時間,來換取他們各自認為對子女是最好的安排。就母親來說,她在過往直到現在的探視安排中,每一個恆常週末,由星期五到星期日,都讓子女與父親相處。本席曾經在庭上與母親討論過,會否考慮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換取一些時間,讓子女與父親一起,父親也可以嘗試幫助做功課及溫習,換來就並不需要每一個週末都不能與子女一起渡過。母親即時的反應是她不想子女太奔波,加上在子女學業上她對父親的能力並不信任,所以寧願維持現在的安排。 43.在父親作供時,本席也有和父親在庭上作出相關討論,本席明白到父親現時的照顧方案其實反映了父親主動願意承擔責任。父親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是每天需要很早起床上班的,只是因為他現時的上班時間可以參與子女放學後的照顧,換言之,父親也是自願地犧牲了他下班後的休息時間,而希望子女的學業不需要倚靠功課班,由家長親自督導比較理想。 44.在這方面本席尊重及讚賞父母雙方以上無私的想法,本席亦看出雖然雙方各持己見,但他們各自所想的也是以子女作為出發點和中心點。 45.在本案雙方分居了已差不多三年,一直以來在沒有法庭命令下雙方自行安排子女逢星期五下午到星期日晚上到父親家中進行留宿探視。本席更加留意到的是在這段期間探視可以順利進行,而父親和母親一直有採用電話通話和短訊溝通有關週末需要處理的學業事宜。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並不接納訴訟各方要求的獨有管養權,包括社工報告在這方面的建議。本席認為父親和母親在行動上已證明了他們是可以有共親的基礎,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共同管養權是最合乎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案例:PD v KWW (Child: Joint Custody) [2010]4 HKLRD 191)。 46.考慮到兩名子女的年紀,他們各自都與社工表達了想繼續與母親生活,不希望生活上有重大轉變。本席也同意子女在現階段最重要的是在他們生活上保持穩定性,好讓他們專注學業。與此同時與父親和母親可以和子女共享一些沒有學業壓力下的相處時間也是十分重要的。本席考慮過父親的方案,認為即使父親的出發點是為子女着想,這點本席並不懷疑,但父親的方案,的確潛在一些客觀的風險,包括當重大改變子女溫習功課的模式時會否出現反效果,尤其是當父親將這個重任放在自己身上,要求自己每天下班回來還需要照顧子女6至8小時。本席認為現時來說這並不是對子女或是對父親最好的做法。尤其當社工觀察到子女和父親在探視時相處自然、關係融洽,這更加令本席認為基本上維持現狀,可以更加確立子女在週末與父親相聚時,他們各人都可以相對輕鬆享受時間,這對父親和子女的關係發展也是好的。 47.父親的上班時間的確存在一些不明朗因素。本席考慮了所有有關的因素,包括母親照顧子女的能力及社工報告在這方面的建議,本席認為子女現時繼續由母親照顧及管束是對子女最佳的安排。 48.探視方面,正如本席在上文提到,子女是應該有權享有分別和父親及母親的一些有質量的相處時間。照顧及管束權歸母親並不一定代表子女和母親相處的時間是有質量。本席可以感受到在維持現狀的情況下,子女和母親相處的時間主要是在早上上學前,及每天晚上做功課、溫習和睡前一些短暫的傾談。比如說母親想和子女安排一些半天或一整天的親子活動及/或家庭活動,便需要等到學校長假期,本席認為這樣對子女及母親也不公平。 49.本席進一步有留意到在父親的方案中,倘若父親得到照顧及管束權,父親也沒有提議逢星期五到星期日讓子女到母親家中留宿探視,這也反映到父親也明白每星期週末的所有時間給予對方並不是對子女最好的。 50.基於以上和其他有關的考慮,包括社工報告在探視上的建議,本席決定在現行的探視安排上作出微調,父親的界定探視如下:
命令 51.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現頒令如下:
訟費 52.這是有關兒童管養照顧和管束的審訊,因此,在有關訟費方面本席並不認為有任何原因偏離一般原則上法庭會不作命令的安排。本席頒下暫准令:子女事宜和本審訊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不作出任何法庭命令。呈請人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評定。如在命令頒下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這訟費命令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袁淑欣律師代表 答辯人: 沒有法律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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