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振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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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修訂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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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3505/2022 [2022] HKMagC 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505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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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引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修訂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案情 2.被告人是LIHKG (俗稱「連登」) 網上討論區的註冊帳戶持有人。他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間,於「連登」的討論區發布、提供並持續提供共37則具煽動性的言論、照片及圖片。[該37則內容的詳情見附件A] 輕判請求 3.被告人現年30歲,未婚,初犯。他曾於銀行任職,被拘捕前打算繼續進修。辯方指,被告人現在深感懊悔,不會重犯。至於涉案的內容大致上吸引極少人讚好,因此該些內容的感染力偏低。 4.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亦把4宗裁判法院的案例[1]呈堂,以供參考。 量刑 5.「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的最高罰則,初犯者為罰款港幣5,000元和監禁2年。法庭在量刑時需按案件的情節作出考慮,包括犯案的處境、犯案的手法、次數、規模、被煽動的對象、風險、後果等去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此外,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目的是防止犯案者透過煽動性的作為,引起、激起、煽惑或感染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主張。因此,法庭必須以阻嚇性的刑罰為量刑的首要考慮,及早制止煽動性的行為所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帶來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和後果。 6.本案中,被告人透過一個在香港廣受歡迎的網上討論區,以帖文及圖片等形式,發布、提供及持續提供37則具煽動性的內容。以互聯網犯案,可以讓訊息迅速且廣泛地散播,具延續性和永久性,一般公眾人士均可透過互聯網隨意瀏覽和讀取該些內容。 7.被告人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間犯案,歷時約20個月。具煽動性的內容主要針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司法人員、立法會議員、檢控人員、警務人員及某些界別的專業人士等,又就疫情及個別的社會事件散播虛假的資訊,意圖激起公眾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的仇恨、藐視及離叛,宣揚香港獨立。 8.被告人不但要求其他國家實施制裁,亦多番主張向司法人員、檢控人員及警務人員等公職人員使用暴力,當中有些是針對審理個別案件的司法人員,甚至讚揚一名傷害警員後自殺的人士為抗暴英雄,要求報仇。他的言論並非單純地就法庭的判決和社會現狀宣洩不滿,而是鼓吹及美化暴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構成實際和潛在的威脅,亦衝擊司法系統,以及危害被針對人士的人身安全。是故,法庭必須處以阻嚇性的刑罰,來反映案件的嚴重性,防止他人仿效,制止及預防有人會被煽動而把這些極端且違法的主張付諸行動。 9.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情節及情況後,採納12個月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人承認控罪,應獲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除此以外,本席看不到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就刑期作出寛減。因此,被告人被判監8個月。
[1] [2022] HKMagC 6, [2022] HKMagC 7, [2022] HKMagC 8, [2022] HKMagC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