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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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的控罪,違反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7(1)(a) 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2年7月13日在香港九龍廟街99號至101號成安大樓地下外,在上述公眾地方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即男子余志堅。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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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5/2022 [2022] HKCFI 37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及 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27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6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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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的控罪,違反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7(1)(a) 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2年7月13日在香港九龍廟街99號至101號成安大樓地下外,在上述公眾地方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即男子余志堅。 2.她被判處2個月監禁,而她因一項相同罪行判處2個月監禁緩刑12個月的緩刑令全數分期執行,即上訴人入獄共4 個月。她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案情 3.於2022年7月13日,控方第一證人進行臥底調查妓女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的行動。他便裝行經油麻地廟街99 至101號時,上訴人提出收取$200向他提供性服務。控方第一證人假稱同意。 4.上訴人帶領控方第一證人到廟街99-101號3樓B3室以提供性服務。控方第一證人表露身分,而一位女警員則到場以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的罪名拘捕上訴人。 上訴理由 5.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她患病,需要提早出獄看醫生和找工作照顧仍在唸書的孩子。 討論 6.在上訴聆訊的時候,上訴人表示她希望就定罪也提出上訴。法庭向她解釋,她是承認控罪的,因此不可以就定罪提出上訴,除非符合一些特定的條件。再者,基於定罪上訴的期限已過,如她決定要就定罪提出上訴的話,她要向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法庭批准後,才決定是否容許她推翻認罪的答辯。 7.她表示會向法庭申請逾期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並在法庭的查詢下表示不需要先尋求法律意見,或律師代表她。她於是在庭上提出她申請的理據。總括來說是她不明白上訴的程序,只是在懲教所的時候,有人告訴她她才知道可以就定罪提出上訴。 8.當法庭向她查詢她既然懂得就判刑提出上訴,因何當時不一併提出定罪上訴。上訴人指她有精神病,進入懲教所的時候,她的腦袋一片空白,不知道怎麼做。 9.答辯人反對上訴人的申請,指出她是在當着律師代表之下承認控罪,如果她是不認罪的話,當值律師當然會代表她處理案件,而不會讓她承認控罪。 10.上訴人同意她是認罪的,及是由當值律師代表,但稱當值律師向她讀出一份她沒有簽名的文件之後,就裁定她罪名成立。 11.當法庭指出,裁定她有罪的是裁判官而非當值律師的時候,上訴人表示沒有任何補充。 12.上訴人是於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及判處監禁。她於2022年7月26日就刑罰提出上訴,但在兩個多月後的上訴聆訊時才提出要就定罪提出上訴。 13.她在本案發生前約5個月,因觸犯相同的罪行被定罪及判處緩刑命令。她不可能不明白這個控罪的性質。在本案中,她由當值律師代表。當值律師一定會向她再解釋控罪的性質,及向她了解她是否觸犯了被控的罪名,沒有可能會在她表示不認罪的情況下強迫她承認控罪及同意有關的案情。 14.從裁判法院聆訊的謄本可以見到,當法庭向她宣讀控罪的時候,她承認控罪,及在聆聽有關的案情撮要之後,表示同意。代表她的當值律師跟着替她作出求情的陳詞。她是清晰明確地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 15.本席在考慮了有關的情況之後,認為上訴人沒有在期限之內就定罪提出上訴,是因為她沒有合理地盡力處理她的上訴而造成。更重要的是她就定罪提出上訴的成功機會極微,因此拒絕上訴人就逾期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的申請。 16.就刑期的上訴,上訴人除了提出上述的理由之外就沒有其他實質的理由。這些根本上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的理由。 17.答辯人正確地指出,根據HKSAR v Wang Fang Ling[1]本案所涉及的罪行,即使是初犯者,3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是普遍及合適的。上訴人已有一項相同的前科,並被判以緩刑命令,但她不知悔改,在判處緩刑命令的短短5個月之後,就觸犯本案。裁判官以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在認罪的情況下判處監禁2個月,已經是對上訴人寛仁的做法。 18.基於上訴人在這麼短的時間之內就重犯同一罪行,裁判官命令緩刑命令全數執行,及與本案的刑期分期執行是正確及適當的做法。 19.裁判官的判刑並非明顯地過重,相反地可以說是輕判的一種,而他亦沒有犯上任何原則上的錯誤。本席認為本案的判刑是適當和穩妥的。 20.上訴理由不成立。 結論 21.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周昊楓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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