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浩良 對 黃浿棋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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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郭先生在一宗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相關案件SCT17903/2022向葵涌醫院的職員及醫管局提起訴訟 (“ 醫管局案 ”)。他不滿意審裁處發給他的聆訊日期地點通知書只是黑白影印本,而且不具審裁處的紅色印章,他認為那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庭文件,甚至是虛假文件,而且是一個犯罪行為,令到他未能夠成功地在醫管局案中追討應有的賠償。因此他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起本原審案件SCT 18801/2022,起訴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職員和律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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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37/2022 [2022] HKCFI 38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2年第37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188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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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郭先生在一宗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相關案件SCT17903/2022向葵涌醫院的職員及醫管局提起訴訟 (“醫管局案”)。他不滿意審裁處發給他的聆訊日期地點通知書只是黑白影印本,而且不具審裁處的紅色印章,他認為那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庭文件,甚至是虛假文件,而且是一個犯罪行為,令到他未能夠成功地在醫管局案中追討應有的賠償。因此他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起本原審案件SCT 18801/2022,起訴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職員和律政司。 2.經聆訊後,審裁官撤銷郭先生的申請,於覆核後維持原判,原因是郭先生的申索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繞,醫管局案的申索書已成功地送達給該案的各被告人,被告人亦將他們的答辯書存檔審裁處,及委派代表出席聆訊,顯示醫管局案的申索程序已成功地開展了。醫管局的被告人並不爭議該案的申索書的有效性,沒有正式的審裁處紅色印章是否合法的法律文件只屬學術性的問題。郭先生認為法庭的職員集體性針對他,而且審裁處的職員可能干犯刑事罪行,審裁官認爲純屬郭先生的臆測,沒有任何根據。郭先生對醫管局案代表醫管局的代表身份存疑,亦屬於臆測。 3.郭先生不服,在本上訴許可申請中重申他申索的原因,並指出「如有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公職人員涉嫌發出虛假文書的犯罪行為,將會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並且可能需要交由警察調查或轉交刑事法庭審理」。 4.本席認為審裁官有理有據地分析案情,他的判決是正確的。郭先生在上訴許可申請的通知書只不過提出一個假設性、臆測性的問題,無論是他的陳詞或2022年11月28日存檔的誓詞也並未能顯示審裁處犯上什麼法律觀點上的錯誤或超越了司法管轄權。因此,本席撤銷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