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展輝 對 運興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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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申請的案情,詳述於本席於2022年3月25日頒下的判案書,不再重複。簡單而言,申請人指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的單位5樓B室滲水,導致申請人的單位4樓B室有所損害而須要維修,故申請賠償。本席裁定滲水是源於答辯人的單位,故須賠償申請人因滲水而蒙受的損失。就申請人所申請的損失賠償,本席裁定部份損失是滲水引致,故只批准了部份金額,包括廚房天花及牆身橫樑的修補費用。

Cited by 1 case

Case No.LDBM 115/2021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23 Dec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BM 115/2021

[2022] HKLdT 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21年第115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展輝 申請人
運興有限公司 第一答辯人
Chan Yung Kan 第二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法官余敏奇
聆訊日期:  2022年7月27日及8月30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12 月23日

判 決 書


背景

1.本申請的案情,詳述於本席於2022年3月25日頒下的判案書,不再重複。簡單而言,申請人指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的單位5樓B室滲水,導致申請人的單位4樓B室有所損害而須要維修,故申請賠償。本席裁定滲水是源於答辯人的單位,故須賠償申請人因滲水而蒙受的損失。就申請人所申請的損失賠償,本席裁定部份損失是滲水引致,故只批准了部份金額,包括廚房天花及牆身橫樑的修補費用。

2.答辯人並不同意本席的裁決,曾要求本席作出覆核。在考慮了答辯人的支持誓章,及申請人的覆核陳詞後,本席在2022年4月29日拒絕覆核。在拒絕後,答辯人在2022年7月15日,提出逾期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本席批准上訴許可。在提交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時,答辯人同時存檔他們的誓章,呈堂一份由食環署提供,日期為2020年9月7日的滲水測驗報告。

3.在第一次聆訊時,申請人表示他亦須要索取食環署的滲水測驗報告,後證實兩份報告實屬同一份報告。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詞後,本席作出以下的裁決。

法律原則

4.根據上文的時序,答辯人可在2022年3月25日的其後28天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又本席在2022年4月29日拒絕覆核,答辯人可在其後的28天內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所以,本申請是逾期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5.按法庭確立的原則,決定是否給予延展上訴許可的時限,須考慮下列因素:

(i)  延誤的時間;

(ii)   延誤的理由;

(iii)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的成功機會;及

(iv)  倘若批予延展送遞上訴通知書時間,會否損害對方的利益。

6.延誤的時間,就算由2022年4月29日後的28日計算,也有7個星期的時間。

7.答辯人並沒有詳細解釋逾期的理由。在誓章中,答辯人指本席拒絕覆核時,理由是答辯人沒有提出新的事項需要處理,所以答辯人申請上述的滲水測驗報告,以證明滲水只涉及天花而不涉及橫樑。他們現在取得報告,所以申請上訴許可。本席拒絕覆核的簡短理由如下:-

“…答辯人的論點,是重複案中的陳詞,並沒有新的

事項需要處理,本席拒絕覆核。”

8.本席相信答辯人的延誤,一方面可能是申請該滲水測驗報告需時,另一方面,可能是因為他們在收到本席拒絕覆核的裁決後,向黃一鳴法官再次提出申請,要求覆核本席的裁決。黃法官在2022年5月11日回覆答辯人,指出這個申請並不恰當,而恰當的做法是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所以,答辯人其後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雖然答辯人並沒有律師代表,但對法律的誤解,並不足以解釋延誤的理由。

9.但無論如何,本席就答辯人要求上訴的理由,仍須作出適當的考慮。所以,本席首先考慮在一般情況下,批出上訴許可的原則。

10.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條,就土地審裁處的判決,任何一方可以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為理由,而針對該項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又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條,除非審裁處或上訴法庭已批予上訴許可,否則任何人不得根據第11(2)條提出上訴。第11AA(6)條規定,除非審裁處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該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討論及裁斷

11.答辯人並沒有在上訴文件及誓章中,列出草擬的上訴的理據。但根據答辯人的誓章,答辯人指根據現呈堂的檢驗報告,顯示滲水只牽涉廚房天花,並沒有影響廚房橫樑。所以,認為本席在批出損失賠償時,包含了廚房橫樑的維修費用是錯誤的。

12.經過聆訊後,本席亦相信答辯人的主要爭議點,是有關本席應否批准橫樑的維修費用。

13.首先,本席在裁決的時候,考慮了當時雙方提供的證據,裁定滲水源於答辯人的單位。但受滲水影響的範圍,本席拒絕及駁回申請人所指,客廳及浴室也受影響的說法。所以,賠償問題,只集中在廚房。

14.審訊時,申請人的證供,在他廚房的天花及橫樑有水氣和爆裂,所以須要維修。在考慮了雙方的證供後,本席接納申請人的證供,批准天花及橫樑的維修費。

15.答辯人在今次的上訴聆訊時,並沒有反對滲水源頭的問題,他們主要針對的,是認為根據現提供的測驗報告,只顯示了滲水影響天花,並沒有牽涉橫樑。

16.以上的問題,是一個事實上的裁斷。申請人作證時亦有講述天花及橫樑的損壞及修補問題,而最後本席接納了申請人的證供。所以,這並不牽涉法律爭議。

17.而且,答辯人的上訴理由,須倚賴新的證據。但在上訴中,要提出新的證據,是有嚴格規定。本席引用上訴法庭Lu Yongliang (盧永亮)  v Bank of China Limited, Dongguan Branch and another [2020]HKCA 1089的一段判詞:-

“11.  This Court has consistently applied the criteria for admission of new evidence on appeal as discussed in Ladd v Marshall. Under the criteria, further evidence is admissible on appeal only where such evidence,

(i)  could not have been obtained at the trial with reasonable diligence;

(ii)   would or might, if believed, have a very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result of the case, though it need not be decisive; and

(iii)  is apparently credible though it need not be incontrovertible.”

18.這份測驗報告,食環署在2020年已經預備好。如果答辯人要獲取這份報告,他們可以在審訊前預備以供本席參考,但他們沒有索取這份報告,也沒有解釋原因。從陳詞中,本席相信是因為費用問題,所以答辯人沒有索取這份報告。這樣,假若批准上訴許可,相信答辯人要求上訴法庭接納新的證據,亦沒有合理的機會。

19.基於以上各點,答辯人不能提出合理的逾期申請理由。而上訴的理據也不涉及法律論點;再者,答辯人要向上訴法庭提供新證據也没有合理成功機會。所以,無論如何,他們的上訴没有合理的得直機會,本席駁回答辯人逾期申請上訴許可。同時頒下暫准命令,申請人可得本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的訟費),即時評定為300元。暫准命令在14日後成為絕對命令。

  余敏奇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及由方結寧女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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