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家文 對 何嘉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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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稱在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間,借給被告人800,000元。被告人分別於2017年2月23日、4月11日、26日27日及28日還款合共370,000元。原告人憑本案追討餘款4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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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197/2019 [2022] HKDC 14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9年第41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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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前言 1.原告人與被告人曾經為朋友關係。 2.原告人稱在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間,借給被告人800,000元。被告人分別於2017年2月23日、4月11日、26日27日及28日還款合共370,000元。原告人憑本案追討餘款430,000元。 3.被告人否認曾向原告人借款。 究竟被告人有沒有向原告人借款
4.原告人稱在1999年開始擔任旅行社領隊。約2000年左右,原告人在內地帶團的時候,認識了當時在其他旅行社任領隊的被告人,並成為朋友。 5.在2008年,原告人經被告人的丈夫黃輝成(下稱「黃」)介紹,在東瀛遊任職導遊,亦因此成為黃的同事。 6.在2013年10月, 黃致電原告人,稱被告人患上癌症,已做了三次手術,而他們的積蓄已用盡在醫療開支上,故向原告人借20,000元作為被告人的手術費。原告人致電被告人詢問情況,被告人亦自稱患上胃癌。原告人於是在2013年10月21日透過匯豐銀行戶口轉賬20,000元至被告人的戶口。 7.在2013年12月,原告人曾探望被告人多次,並以現金借給被告人應付醫療及日常開支。 8.在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聲稱她的表哥收了她的錢後,沒有替她買保險。原告人受被告人委託,向保險公司查詢,並確認被告人的表哥沒有為被告人買保險。 9.在2014年7月中,被告人向原告人借錢用作向其表哥採取法律行動的費用,並答應在成功追討後會全數歸還給原告人。 10.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間,原告人共5次轉賬合共180,000元至被告人匯豐銀行戶口。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間,原告人以現金借給被告人共80,000元。 11.在2014年10月,一名自稱是香港大學陳文敏教授的人以WhatsApp(電話號碼9090 1010)多謝原告人在被告人患病時對她的幫助,及在往後的日子會有報答。後來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及此事,被告人稱陳文敏教授是她的契爺。 12.由於原告人在被告人的朋友聚會中見過藝人劉松仁的姪女,認為被告人認識一些城中名人,因此亦相信被告人認識陳文敏教授。 13.基於陳文敏教授的知名度,原告人相信被告人可以還錢。就算被告人沒有能力,陳文敏教授應該會幫忙。原告人因此繼續借錢給被告人。 14.因此,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間,原告人再分18次轉賬給被告人的匯豐銀行戶口,合共376,000元。此外,原告人亦以現金借款給被告人合共144,000元。 15.在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稱會在翌日在養和醫院進行手術。原告人託朋友在2016年4月15日及16日兩日致電養和醫院查詢,但院方均稱沒有被告人的入住記錄。 16.原告人曾多次相約那名自稱陳文敏教授的人見面,以商談被告人的事。但他都推說事忙而沒有時間見面。 17.後來原告人以電郵向陳文敏教授查詢。陳教授回覆稱他並沒有契女,亦不認識被告人。在2017年2月15日,在原告人的要求下,陳教授在香港大學與原告人會面。在會面中,陳教授再次表明不認識被告人,及9090 1010並非他的電話號碼。 18.原告人發覺被被告人欺騙後,在2017年2月28日與被告人在置富花園見面。在原告人要求下,被告人親筆寫下一張欠單,承諾歸還800,000元,分期攤還,每月10,000元。 19.在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提出新的還款方案,每月還款20,000元,4年還清800,000元。 20.後來再經商討後,被告人於2017年4月10日承諾在2017年4月30日前先還款400,000元,之後分18期,每月還款25,000元,由2017年7月份開始分期還款。 21.然而,被告人在2017年2月23日,4月11日、26日、27日及28日合共只還了370,000元。於是雙方同意分期還款方案改為19期,每月還款25,000元,最後一期為30,000元。 22.最終被告人只還款370,000元。 23.在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原告人提出申索,案件號碼SCTC 28919/2017。在2017年8月22日的聆訊中,被告人聲稱因她只借了原告人350,000元,但卻還款370,000元,因此申索20,000元。最後被告人終止申索。
24.被告人稱與原告人自1999年相識至今20多年。 25.在10多年前原告人失業,被告人向她的丈夫提議介紹原告人入職東瀛遊旅行社,成為她丈夫的同事。 26.在2015年,被告人的丈夫到日本留學,原告人與被告人接觸增多,無所不談。被告人認為她跟原告人的關係比與丈夫的關係更勝一籌。 27.被告人稱她本人一直沒有經濟困難。但因丈夫從事旅遊行業,受淡旺季的影響,有時向原告人吐苦水。原告人會在被告人不知情下,轉賬給被告人的戶口解決她當前的問題。在被告人發現後,都提出退款給原告人,但原告人總是拒絕。結果,被告人每次都以現金退回大約一半款項給原告人。 28.被告人稱她亦會在原告人有困難時給他金錢助他解決問題。 29.在2013年到2016年期間,被告人與原告人的交往緊密。他們常單獨約會,甚至一起旅行。他們之間的錢銀來往互不計較,亦不會互相追討。被告人否認曾收取原告人224,000元現金。 30.在2017年1月被告人生日時,原告人送上一束花,及唐突地問被告人與丈夫的關係如何,會否離婚。被告人回答不會與丈夫離婚後,原告人開始向被告人追討在他們交往期間花在被告人身上的800,000元。 31.原告人以各種手段追討該800,000元,包括滋擾被告人所屬聖堂的神父及主教;到被告人父母的家叫囂;致電到被告人的朋友的辦公室追討;滋擾被告人女兒學校及恐嚇老師;不斷致電校長及其他教職員要求報警;到被告人朋友工作的地方作恐嚇;及致電身在日本的被告人丈夫,要求代為還款。被告人為此曾經報警。 32.由於原告人以被告人的女兒作威脅,被告人為息事寧人,答應給予原告人370,000元。 33.原告人的滋擾並沒有停止。原告人甚至到旅行社抹黑被告人及她的丈夫,令公司同事間產生負面的話題,對公司的聲譽帶來影響。原告人更發動友人半夜到她的女兒的學校撒印有她本人及兩名女兒相片的大字報,令學校報警處理。 34.被告人在2017年向銀行查詢後,認為她多還了錢給原告人,於是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在聆訊時審裁官表明現金方式沒有證明,所以沒有足夠證據追討。被告人因此不再追究。 分析及裁斷 35.根據被告人的說法,原告人之所以將金錢存進她的戶口,是因為她的丈夫從事旅遊行業,因淡旺季的原因而導致收入受到影響。她只是向原告人吐苦水,原告人便在她不知情下將金錢轉賬到她的戶口。 36.若被告人的說法屬實,原告人轉賬給被告人的金錢的金額應只足以應付日常開支而已。 37.然而,根據原告人轉賬金錢給被告人戶口的記錄,原告人轉賬給被告人的金額遠遠超過一般日常開支的水平,例子如下:
38.再者,原告人亦沒有必要在一個月內超過一次轉賬給被告人,例子如下:
39.以原告人轉賬給被告人的金額及次數來看,該等轉賬是原告人應被告人的要求而做的可能性較高。本席亦不相信該等轉賬是為了幫助被告人應付日常開支。 40.原告人稱被告人是以患癌症為由而需要籌措醫療費及因需要籌錢向她的表哥提出訴訟而向他借錢。以原告人轉賬給被告人的金額及頻率來看,本席認為原告人的說法較為可信。 41.原告人稱在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在他的要求下親筆寫下一張欠單。首先,被告人稱她是在被威迫之下才寫下欠單。再者,被告人稱原告人所呈堂的欠單並非她當日所寫下的。 42.在盤問原告人時,被告人説她所寫的欠單在80萬元後加上代表韓元的符號。被告人知道原告人是一名職業導遊,她沒有可能認為這做法可以達到誤導原告人的效果。 43.再者,被告人在小額錢在審裁處曾提出兩宗案件,分別為SCTC 28919/2017及SCTC 32931/2017。被告人在該兩宗案件的申索書上的簽署,與欠單上的簽署吻合。 44.基於上述原因,本席相信原告人所呈堂的欠單是由被告人親筆寫下的機會較高。 45.本席亦不相信該欠單是在原告人威迫之下所寫。首先,被告人沒有爭議她與原告人是日間在置富花園的公眾地方會面。在這種環境下,本席看不出原告人有任何條件威迫被告人。就算原告人以威迫的語氣強迫被告人寫下欠單,被告人大可呼叫求助而不用屈服。況且,欠單上並沒有寫上被告人的完整身份證號碼。若被告人受到威迫,她沒有可能還有自由選擇不寫上完整的身份證號碼。 46.因此,本席認為該欠單是被告人為確認欠下原告人800,000元而自願寫下的。 47.被告人不爭議曾經還款370,000元給原告人。被告人更在2017年7月25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SCTC 28919/2017聲稱由於只欠原告人350,000元,因此追討多還的20,000元。 48.被告人的行為與她的說法互相矛盾。若被告人只接受過原告人的接濟,並且已歸還一半,被告人沒有理由將這大筆的金錢給予原告人。 49.被告人在小額錢在審裁處的申索中,聲稱總共借了原告人350,000元。在本案中,被告人稱由於原告人不停滋擾她、她女兒的學校及她的圈子的人,所以才答應支付370,000元給原告人,以息事寧人。兩者的說法明顯自相矛盾。 50.從原告人與被告人之間的WhatsApp對話可見,被告人曾經在2017年3月16日、4月10日、4月25日、4月26日、4月27日及4月28日向原告人提出還款方案及告知原告人還款的進展,並且在2017年4月28日表示已還了370,000元,及由6月30日開始分19期歸還餘數。本席認為上述的WhatsApp對話足以反映被告人承認向原告人借款的事實。本席不信納被告人聲稱因受原告人威脅才作出還款的說法。 51.最後,被告人聲稱原告人轉賬給她的576,000元,當中包括她及原告人到日本旅行的費用;她丈夫為原告人在韓國買護肝寶的錢;約200,000元是原告人請她保存的錢及透過她的戶口由她的丈夫交給同事的錢。被告人的說法含糊不清,沒有具體細節,本席認為並不可信。 52.基於上述分析,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說法欠缺說服力。相對而言,原告人的說法,遠較被告人的可信,本席予以信納。 53.本席裁斷由2013年10月21日至2016年3月期間,原告人分別以轉賬及現金方式向被告人借出800,000元,而被告人只在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間歸還370,000元。因此,被告人仍欠原告人430,000元。 結論及命令 54.因此,本席裁定原告人對被告人的申索成立。被告人須向原告人償還430,000元連利息,以匯豐銀行最優惠利率加1%計算,由傳訊令狀的日期起計(即2019年8月9日)至裁決日為止,之後以法院判定利率計算直至清付為止。 訟費 55.本席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訴訟案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院評定。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