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靄欣及另一人 對 何志雄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64/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December 2022.

1. 2019年9月4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頒發判案書,判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敗訴,命令兩名被告人將涉案物業的空置管有權及業權,交給第二原告人,並且向第二原告人支付中間收益和利息,及支付兩名原告人的訟費,又撤銷了兩名被告人的反申索。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464/2019[2022] HKCA 189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Dec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464/2019

[2022] HKCA 18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464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3年第21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原告人 WAN HOI YAN (溫靄欣)  
第二原告人 PO LOK CHARITY COMPANY LIMITED
(普樂慈善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人 HO CHI HUNG (何志雄)  
第二被告人 SHEK YUEN FAI (石婉輝)  
第三被告人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律政司司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聆訊日期: 2022年12月13日
訟費判決日期: 2022年12月13日
訟費判決理由書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訟 費 判 決 理 由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理由書:

1.2019年9月4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頒發判案書,判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敗訴,命令兩名被告人將涉案物業的空置管有權及業權,交給第二原告人,並且向第二原告人支付中間收益和利息,及支付兩名原告人的訟費,又撤銷了兩名被告人的反申索。

2.第一被告人在2019 年10月2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上述的裁決向上訴法庭上訴。上訴定於2022年12月13日聆訊。

3.第一被告人未有在指定期限前 (2022年11月15日),提交上訴陳詞綱要和法律典據。

4.11月19日,第一被告人始致函法庭,聲稱由於他身處內地,因疫情緣故訪港行程難以安排,思量再三決定放棄他的上訴。

5.11月23日,法庭發信與訟各方,通知他們第一被告人的上訴(CACV 464/2019)將如期在12月13日聆訊,屆時法庭將應第一被告人請求,撤銷其上訴,及聽取原告人就這上訴的任何訟費申請。法庭亦准許第一被告人,就可能需承擔原告人的訟費作書面陳詞,不遲於11月30日提交,原告人可於收到對方陳詞7天內回應。

6.11月27日,第一被告人致函法庭,再度表明他決定放棄上訴,他的唯一訟費陳述,是他現在的經濟能力沒法支付任何訟費。

7.12月6日,兩名原告人的大律師提交了書面回應。

8.本庭在上訴聆訊當日,應第一被告人請求撤銷了他的上訴,並且命令他須支付兩名原告人上訴的訟費,金額交由訟費評定官評定。本庭加以證明,原告人聘用兩名大律師處理這上訴,是為合理做法。

9.正如原告人的陳述,一般而言訟費須按訴訟的結果而定,勝訴一方的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第一被告人因目前經濟狀況未能支付原告人的訟費,並非偏離一般處理訟費原則的理由。故此,本庭命令他必須支付原告人上訴的訟費。

10.鑑於第一被告人在上訴聆訊前不足四星期,才表明放棄上訴,原告人須及早準備陳詞,回應第一被告人在上訴通知書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庭認為聘用兩名大律師是合理的,故此發出證明。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原告人: 由吳氏律師事務所轉聘莊啟文、黎錦華、鄭振康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

第三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豁免出席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