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坤富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65/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anuary 2023.
1. 兩位上訴人分別是原審時的第四和第五被告人。他們與另5位被告人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違反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此乃案中的第一控罪。
|
HCMA 265/2022 [2023] HKCFI 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26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18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1.兩位上訴人分別是原審時的第四和第五被告人。他們與另5位被告人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違反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此乃案中的第一控罪。 2.兩上訴人亦同被控一項傷人罪,違反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即案中的第二控罪。控罪指他們於2021 年10月20日,在香港將軍澳寶琳北路38號景林邨景林鄰里社區中心,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梁富廉。 3.原審的第一被告人另面對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即案中第三控罪。 4.經審訊後,兩位上訴人與其他5位被告人同被裁定第一控罪罪名不成立,而兩位上訴人及第一被告人分別被裁定第二及第三控罪罪名成立。 5.兩位上訴人各被判入獄4星期,另各賠償受傷保安員$3,000元。 6.兩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7.2021年10月20日(星期三)下午,景林邨業主立案法團舉行業主大會,改選業主立案法團委員會(「業委會」)成員。選舉地點為將軍澳寶琳北路38號景林邨景林鄰里社區中心(「社區中心」)。業委會僱用了20名保安員維持秩序,包括因本案事件受傷的保安員梁富廉(「受傷保安員」)。 8.景林邨為一公共屋邨,大部份單位以自置物業形式售出,餘下公屋單位由房屋署出租。 9.當日下午2時許,與會者差不多坐滿社區中心。主席確認足夠法定人數後,宣佈大會開始。 10.兩位上訴人及其他被告人企圖走上講台時遭受阻止。他們有些跳上講台及有些經樓梯步上講台,取走大會主席前方的咪高峰,不斷質問主席為何選擇星期三下午,而不選擇週末開會,並指社區中心外仍有正在登記的業主或授權人士尚未入埸。(第一控罪) 11.其間,受傷保安員在台下梯級前欄著兩位上訴人上台,但遭他們推倒。受傷保安員撞到他身後的防火栓玻璃箱,使到玻璃碎裂,而受傷保安員坐在玻璃碎片上,引至臀部被割傷。(第二控罪) 12.第一被告人在台上搶奪主席手上的咪高峰。互相拉址時,主席失衡倒地。(第三控罪) 13.根據業主大會規則,主席宣佈開會後,業委會不接受業主或授權人士登記,亦即他們不能進場投票。 14.根據醫療報告,受傷保安員下背疼痛及左邊臀部表面裂傷,須縫針處理。 辯方案情 15.兩位上訴人和其他的被告人都選擇不作供,及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由 16.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討論 17.代表兩位上訴人的馮大律師批評裁判官沒有作出分析,就認定事件不是一場意外,並隨即裁定控方已經舉證成功。本席並不同意馮大律師的說法。裁判官作出裁決時是這樣說的[1]:
18.節錄中的D1是指第一被告人,而D4及D5則是第一和第二上訴人。裁判官是分析了受傷保安員和兩位上訴人所做出的動作和行為之後,才達致事件不是一場意外的裁決。在這之前,她已經裁定受傷保安員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及接納他的證供,及表明她也倚賴閉路電視片段作為裁決依據。她亦正確地道出傷人罪名的法律原則。 19.有關的法律原則其實已經很清晰。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兩位上訴人做出的行為令到受傷保安員身體受到傷害,及兩位上訴人的意圖是要令到受傷保安員身體受到一些身體傷害,或預見他們的行為會導致受傷保安員受到一些身體傷害[2]。馮大律師所針對的是裁判官沒有就兩位上訴人是否具有犯罪的意圖作出處理。 20.誠然,裁判官所舉出兩位上訴人的動作和行為只是傷人罪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及她是在沒有特別分析兩位上訴人當時的意圖和心態就指控方已經成功舉證。這其實是可以理解的。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見到當受傷保安員舉起雙手阻止兩位上訴人登上講台的時候,兩位上訴人用雙手推受傷保安員在地上。他們兩人的意圖毫無疑問是要令受傷保安員受到身體的傷害,或預見他們這樣做會令到受傷保安員受到身體傷害。這是非常明顯的,根本無需加以處理。不少案例都指出,一個專業的裁判官或法官並不須要將他達致裁決過程中,所有曾考慮的事項的心路歷程,鉅細無遺地每一點道出。 21.當然,如果裁判官有這樣做的話,這就更為理想。但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而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兩位上訴人的意圖是明顯不過的。 22.馮大律師亦指出,在現場閉路電視片段的截圖中,看見第二上訴人的右手平伸,前臂由左撥向右,而保安員左邊肩膊上的一隻手就無法確定是誰人的。馮大律師的意思應該是指閉路電視片段的截圖不能夠清楚顯示兩位上訴人有沒有推受傷保安員。本席將閉路電視片段翻看多次,並不認同這個看法。相反地,裁判官指兩位上訴人是同時將受傷保安員推跌在地上,是正確地闡述片段的內容。 23.就算兩位上訴人推開受傷保安員的目的或動機,如馮大律師所稱是要登上講台,他們是明顯地故意推這個受傷保安員。這與馮大律師所指的交通事故、工業意外、醫療事故,或其他情況所造成的身體傷害不相同。當時,受傷保安員正伸開雙手阻止兩位上訴人登上講台,並步向兩位上訴人。兩位上訴人一定能預見如此推受傷保安員在地上,一定會令到受傷保安員受到一些身體的傷害。 24.已經確立的法律原則是以主觀的標準去衡量兩位上訴人是否預見這樣的情況。雖然,裁判官沒有道出有關的測試標準,但已經清楚的表明事件不是一場意外。正如本席上文所指出,兩位上訴人的意圖是非常的明顯。他們是要推開受傷保安員,使他們能夠走上講台,及他們一定知道並且預見這樣做的話會對受傷保安員造成一些身體的傷害。 25.雖然,受傷保安員的傷勢是因為撞破防火栓的玻璃及坐在玻璃碎而導致,但這個情況是因為兩位上訴人推受傷保安員跌在地上而造成,他們當然要負上傷人的刑責。 26.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做法並沒有犯上任何錯誤,沒有理據作出干預。 27.第一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28.馮大律師所提出的第二個上訴理由,即裁判官沒有確保所作的推論是建基於足夠的證據基礎上,其實與第一個上訴理由同出一轍。他批評裁判官沒有明言她是否以推論的形式去達致定罪的裁決,因此不得而知她所依賴的基礎。 29.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詳盡地道出案中的證據,並將閉路電視片段的各個畫面加以分析。她亦仔細地評估每一個證人的證供來達致她的事實裁定。毫無疑問她一定是在她事實裁定的基礎上,作出本案的裁決。 30.雖然,她沒有明確地指出她是在這些證據基礎上,推論兩位上訴人推受傷保安員時的意圖,但她是分析受傷保安員如何失去平衡跌在地上的證供後,才達致事件不是一件意外的裁定。她明顯地是在案中證據的基礎上,作出有關兩位上訴人意圖的推論。 31.如上文所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的方式進行。本案有充分的證據去支持兩位上訴人的定罪。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的理由要就裁判官的裁決作出干預。 32.第二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結論 33.兩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馬文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馮振華及楊秀玲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