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青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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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1年5月10日下午六時許,警方人員以臥底身分在牛頭角美沙酮中心外巡邏,其時被告向該警員要約出售危險藥物,後者佯裝同意之後,成功地向被告購得一包危險藥物。警員證人事後表露身分,將被告拘捕,並在被告身上搜得總共五十包危險藥物及三個錫紙包(內含三十粒咪達唑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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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6/2021 [2022] HKDC 14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2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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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於2021年5月10日下午六時許,警方人員以臥底身分在牛頭角美沙酮中心外巡邏,其時被告向該警員要約出售危險藥物,後者佯裝同意之後,成功地向被告購得一包危險藥物。警員證人事後表露身分,將被告拘捕,並在被告身上搜得總共五十包危險藥物及三個錫紙包(內含三十粒咪達唑侖)。 2.警誡之下,被告指稱她為一名名為「阿明」的人所僱用,在美沙酮中心外售賣危險藥物,其日薪為800元。其身上所有之危險藥物均為該名名為「阿明」之男子所提供。被告並未向警方提供有關「阿明」的身分資料。 3.根據上述案情,控方起訴被告與「阿明」一項串謀販賣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罪條例》第4(1)(a)及(3)及39條和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被告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4.事後確認在被告身上及售賣之危險藥物總共之重量為6.97克海洛英鹽酸鹽,以及三十片咪達唑侖,其純度為0.38克。 5.本案雖然是以串謀控告被告,但案件之主要罪責在於販運危險藥物。就販運海洛英,控、辯雙方皆有共識,根據現行之量刑指引,應為49個月。至於涉及的咪達唑侖,根據現行之量刑指引,法庭可酌情處理。由於被告就販運海洛英一罪所涉及之刑期已經極重,所以本席不打算就販運咪達唑侖一部分再予加刑。此案的另外一項令案件更為嚴重的特色,是被告在美沙酮中心外販賣。美沙酮中心是政府設立協助一些有毒癮的人戒毒的設施,被告在外販賣危險藥物,明顯地將政府協助戒毒人士這點苦心與支出完全荒廢,所以本席認為應予加刑。 6.就考慮過本案之總體情況之後,本席決定加刑兩個月,總刑期為51個月量刑基數。 7.被告55歲,香港出生,曾任職酒樓樓面或售貨員,自90年開始一直失業。被告表示她有吸食海洛英習慣,但本案從來沒有任何證供顯示被告管有之危險藥物部分為自用,所以法庭不須就此特別考慮減刑。此外,被告自1989年開始至2020年一共有六次干犯刑事罪行紀錄,其所有之控罪均與毒品有關,為此,她曾被判感化,接受戒毒所的療程及緩刑等等處理手法。本席認為以被告的情況、年紀以及是次案件的嚴重性,法庭不應再考慮懲教署所提供協助被告戒毒的處理方法。 8.綜觀被告代表律師所提供的求情理據,本席認為唯一有效的是被告認罪。按照上訴庭的指示,本席在此把應處的51個月監禁下調至34個月,立時執行。本案亦沒有其他特別之理據可令本席特別考慮酌情寬大處理。 9.是故,被告應處之刑期為3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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