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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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罪書載有七項控罪,第一、三、五及七項為入屋犯法罪;而第二、四及六項為刑事損壞罪,它們分別為第一、三及五項的交替控罪。由於被告人承認第一、三、五及七項控罪及相關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四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因此被告人毋須對第二、四及六項控罪答辯 [1] 。本席下令第二、四及六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毋須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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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72/2022 [2023] HKDC 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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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控罪書載有七項控罪,第一、三、五及七項為入屋犯法罪;而第二、四及六項為刑事損壞罪,它們分別為第一、三及五項的交替控罪。由於被告人承認第一、三、五及七項控罪及相關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四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因此被告人毋須對第二、四及六項控罪答辯[1]。本席下令第二、四及六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毋須進一步處理。 控方案情 2.案發地點是位於元朗康樂路鈞德樓,它是一幢唐樓,其中位於3樓C室分間成5間劏房,涉案為5間劏房的其中4間。 控罪一(入屋犯法罪) 3.2021年12月21日,C室1號房租客離開房間,鎖上房門。他同日1500時返回1號房,發現門窗均被撬開,於是報警。 控罪三(入屋犯法罪) 4.C室3號房租客鎖好房門,離開房間。她獲悉C室遭入屋爆竊後返回3號房,發現房門被撬開,以下物品不見了:
控罪五(入屋犯法罪) 5.2021年12月21日,C室5號房租客離開房間,鎖上房門。他獲悉C室遭入屋爆竊後返回5號房,發現房門被撬開,以下物品也不見了:
控罪七(入屋犯法罪) 6.C室2號房租客鎖好房門,離開房間。她獲悉C室遭入屋爆竊後返回2號房,發現放在房外走廊的購物手推車不見了。 閉路電視 7.閉路電視拍攝到2021年12月21日1058時被告人空手進入鈞德樓,1427時被告人帶同兩個環保袋及一架購物手推車離開。 拘捕及警誡 8.經搜查,警方在鈞德樓的天井發現被告人的身分證及流動電話,因此將他識別為疑犯。 9.2021年12月21日2130時,警方在鈞德樓附近找到被告人,他未能出示身分證。被告人被拘捕,在現場警誡下聲稱“啊Sir,因為魚檔鎖左門,所以我打開魚檔向康樂路嘅窗,爬向上便想離開大廈”。 10.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3日2055時至2129時進行錄影會面,要點如下:
總結 11.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1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進入鈞德樓3樓C室1號房,意圖在該處偷竊(控罪一)。 12.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1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鈞德樓3樓3號房後,在該處偷竊一個內有現金港幣約15,000元的夾萬、一個內有現金港幣約300元的袋及兩個內有一些衣服的袋(控罪三)。 13.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1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鈞德樓3樓C室5號房後,在該處偷竊現金人民幣23,000元及現金港幣10,000元(控罪五)。 14.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1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鈞德樓3樓C室後,在C室2號房外偷竊一架手推車(控罪七)。 刑事紀錄 15.被告人有六次定罪紀錄共八項控罪,除入屋犯法外,還有打劫、盜竊、藏毒及經營賭場的定罪紀錄,最近一次定罪紀錄在2018年10月。 求情陳詞 16.被告人,38歲,中三教育程度。在2014年和太太分居,現時和女朋友同居,他們育有一女,現時6歲。被告人曾任地盤散工,月薪為港幣5,000元。爸爸在很多年前已去世,媽媽75歲,在內地居住。 17.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承認控罪。他非常後悔自己的所作所為,犯案原因是因為他負債約20萬元。辯方力陳是獨自犯案,而四項控罪在同日及同一地址發生,涉及四間不同的劏房。 量刑 18.本案涉及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案例指出量刑基準應為三年監禁。 19.雖則被告人有一次入屋犯法的前科,但本席不會視他的犯罪紀錄為加重處罰的因素。 20.被告人承認控罪,因此法庭給予被告人認罪一貫應得的三分之一量刑扣減;法庭把控罪一、三、五及七量刑基準下調至24 個月監禁。 21.被告人接連在同一日內在不同劏房偷竊,涉案財物主要包括港幣25,300元及人民幣23,000元。本席在考慮過整體案情及應用總量刑原則後,認為適當的恰當總刑期是監禁34個月。為了達致這個總刑期,本席下令控罪三及五的其中4個月監禁期、控罪七的其中2個月監禁期,與控罪一24個月的刑期分期執行(即24+4+4+2)。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為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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