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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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Case No.WKCC 4360/2022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WKCC 4360/2022

[2023] HKMagC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360號

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王俊傑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裁判官: 總裁判官蘇惠德
定罪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判刑日期: 2023年1月5日

判 刑 理 由 書

引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案情

2.Facebook、Instagram及Twitter是全球被廣泛使用的社交平台,供註冊用戶製作、發表、提供及持續提供帖文、照片及訊息。被告人自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約23個月的時間,透過共4個帳戶於上述3個平台發表共113段具煽動性的言論、照片、影片及圖片。 [該113則內容的總結見附件A; 訊息的圖片見附件B]

輕判請求

3.被告人現年42歲,未婚,接受至中四教育程度,現任職速遞員,月入港幣11,000元。他與現年69歲的母親相依為命,母親經已退休,患有心臟病、糖尿病和高膽固醇等長期疾病。

4.辯方稱,被告人因社會及政治的氛圍,為了發洩的目的而發表涉案的內容,他現深感後悔,承諾不會再犯,亦親自撰寫了一封求情信。

5.被告人過往有一次非同類型的刑事定罪紀錄,他於2006年因「普通襲擊」罪被罰款港幣2,000元。

量刑

6.「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的最高罰則,初犯者為罰款港幣5,000元和監禁2年。法庭在量刑時需按案件的情節作出考慮,包括犯案的處境、犯案的手法、次數、規模、被煽動的對象、風險、後果等去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此外,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目的是防止犯案者透過煽動性的作為,引起、激起、煽惑或感染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主張。因此,法庭必須以阻嚇性的刑罰為量刑的首要考慮,及早制止煽動性的行為所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帶來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和後果。

7.本案中,被告人於所有關鍵時刻在3個全球廣受歡迎且被廣泛使用的社交平台上,透過4個註冊帳戶發表、提供及持續提供共113段具煽動性的言論、照片、影片及圖片。被告人身為帳戶持有人,有權設定是否容許公眾瀏覽他在其帳戶發表的訊息,他亦有權刪除或編輯相關的內容。上述4個帳戶擁有100多個至400多個的「朋友」或「追蹤者」,但被告人於所有關鍵時刻容許公眾持續在上述的社交平台上瀏覽涉案的內容。被告人的犯案手法,不但具有極強的滲透力、傳播力,亦具延續性和永久性。

8.被告人自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犯案,歷時約23個月。具煽動性的內容主要針對國家領導人、國旗、國歌、香港特區政府、香港警方、政府部門等,作出具冒犯性及侮辱性的言論,意圖激起他人的憎恨、仇視和離叛。他又宣揚內地地方及香港的獨立,不接受中央的管治,意圖散播分裂國家的訊息。他亦煽動他人不遵從香港特區政府實施的抗疫措施,例如拒絕接種疫苗、拒絕使用「安心出行」、拒絕使用口罩等等,甚至主張衝上街頭、罷工、罷課等手段。他鼓吹使用武力,煽動他人「革命」、「開戰」、「起義」、「打仗」等,又煽惑他人於特別的日子上街集結,鼓吹有組織地行動,又煽惑效法一名企圖以刀傷害警員然後自殺的人士的行徑,亦鼓吹他人在公共運輸系統上作出滋擾的行為。

9.被告人所發布的內容,不是單純轉載帖文、口號或照片,而是自己製作、撰寫部份的內容,反覆地主張分裂國家,以不文手勢向具象徵國家主權的國旗作出侮辱,踐踏民族的尊嚴。他又多番鼓吹他人持續持有上述主張,更煽動他人組織起來行事,實施破壞社會秩序和安寧的非法手段,甚至鼓吹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對公共安全構成實際和潛在的威脅。是故,法庭必須處以阻嚇性的刑罰,來反映案件的嚴重性,防止他人仿效,制止及預防有人會被煽動而把這些極端且違法的主張付諸行動。

10.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情節及所有情況後,採納12個月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人承認控罪,應獲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除此以外,本席看不到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就刑期作出寛減。因此,被告人被判監8個月。

  (蘇惠德)
總裁判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當值律師服務延聘王卓林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附件A

附件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