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薛廣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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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案情顯示受害人趙先生與被告人是同事,同於北角一間水療店任職腳底按摩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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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6/2022 [2022] HKDC 14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5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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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案情顯示受害人趙先生與被告人是同事,同於北角一間水療店任職腳底按摩技師。 2.2021年11月初,受害人向公司投訴有關於被告人介紹按摩師給受害人的客人。本案發生於2021年11月26日晚上9時左右,受害人完成了工作,在水療店員工休息室內休息。稍後被告人進入休息室,指責受害人搶了被告人的工作。受害人否認,他叫被告人到員工休息室外面說話。在休息室外面,被告人突然以17至18厘米長的修甲工具插向受害人右胸,有同事見狀報警。警方不久到達現場,查問之下被告人拿出屬於他的一套共九件修甲工具,其中三件染有血跡,被告人承認用這些工具襲擊受害人右胸。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說他在休息室外問受害人是否想被「捅」,受害人答「嚟吖」,被告人於是倒出整套修甲工具插受害人的右胸。當晚9時49分左右,受害人被送往瑪麗醫院急症室。他右前胸壁發現三處各3厘米、2厘米和1厘米長的刺傷傷口,另外右前胸壁亦發現兩處淺層割傷,長度同為1厘米。受害人留院七天之後出院。 3.被告人有一次刑事紀錄,涉及襲擊致實際傷害罪,在2008年11月被判緩刑。代表被告人的伍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作出補充。被告人現年56歲,他在內地出生,1992年來到香港定居。他在內地接受教育至中一程度,他已婚,有一名6歲女兒。 被告人在案發地點做修腳工作,收入是按多少客人修腳計算,多勞多得,平均收入每月萬多元。至於犯案原因,是因為被告人認為受害人搶了他的工作,令他收入減少。案發當日,他質問受害人為何搶他工作,他帶了修甲工具,起初只是想嚇受害人,但因為當時情緒激動,他用整紮的修腳工具插了受害人的右胸一下。他見到受害人右胸流血馬上停止。他知道自己犯錯,所以沒有離開犯案現場。大律師為被告求情說,被告是第一時間承認控罪,他是在警方到場後即時坦白承認過錯,這顯示他的悔意,他節省了大量法庭和警方時間。雖然他有一次使用暴力前科,但已經是十三年前的事情,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被告人呈交了一封信給法庭,信中他表達悔疚,並且向受害人道歉。 4.辯方大律師呈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駿達案CACC 317/2012,案例中第49段列出了判刑的考慮因素。辯方大律師陳詞說,被告人不是有預謀犯案,雖然有用武器,但不是致命的武器,而且只是插了一下便停手。他是單獨犯案,而受害人沒有永久傷殘。他指出一般有意圖傷人的案件的判刑為3年至12年之間,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以較低程度的起點判刑。 5.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十分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上訴法庭有些案例提及有意圖而傷人的刑期是由3年至12年不等。不過由於每宗傷人案件的背景不同,受害人的傷勢亦有異,故此上訴法庭並沒有作出量刑指引,但這3年至12年刑期是一個參考。關於量刑的原則,伍大律師呈交案例,上訴庭在陳駿達案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而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上訴庭列舉出法庭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襲擊的預謀程度、其背後動機、襲擊者的精神狀態、他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襲擊是個人還是群體行為、使用的武器性質、武力使用的程度、受害人的傷勢,及襲擊帶給受害人及其親人的影響。有些情況更加會成為加刑因素,例如事主在跌倒之後繼續受襲,他在失去防衛能力之後繼續受襲擊,或者事主受到嚴重及永久傷害等等。 6.在本案,本席接納辯方大律師的求情,襲擊並非預謀。被告是因為工作上利益衝突,口角之下導致情緒激動,因此犯案。他並非偷襲,他使用的武器是工作時用的工具,不是一般用作攻擊的武器。當然這工具也是可以致命的,尤其是在本案,被告人是用這些工具插向受害人的胸口,這是一個脆弱位置。但是本席接納被告人使用的武力程度不是太大,他只是插了受害人胸口一下便停手,沒有繼續施襲。他亦沒有逃走,對到場警員即時坦白招認罪行,這可以顯示他即時悔疚。受害人的傷勢不算輕,要留院七天,之後亦要放病假,不過可幸最後沒有永久傷殘,他的傷勢不是在同類案件相對嚴重的那種。另外,法庭亦不能夠忽略被告有一次涉及暴力罪行紀錄,雖然已經是十四年前。本席認為在本案情況之下,量刑起點訂為3年監禁。被告人盡早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案中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7.因為以上理由,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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