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顯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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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透露,2021年9月24日21:00時左右,警員看見被告人在尖沙咀漆咸道南形跡可疑,於是截停對方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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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7/2022 [2022] HKDC 13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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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控方案情透露,2021年9月24日21:00時左右,警員看見被告人在尖沙咀漆咸道南形跡可疑,於是截停對方查問。 3.經過搜查之後,警員在被告人右前褲袋發現一個載有危險藥物的可再封膠袋(證物一)。被告人向警員表示「我幫人帶貨㗎咋,畀次機會。」 4.被告人亦在警誡下承認「啲『可樂』係準備拎去三角公廁畀阿沖嘅,我仲未收錢。」 5.被告人身上有現金122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6.被告人的流動電話經過檢驗之後,發現三個來自一個號碼的通話紀錄,用戶名稱儲存為「阿沖」,來電時間為20:50時、20: 51時及20:55時。此外,亦在電話中發現一張相片,相中顯示涉案危險藥物載於一個可再封膠袋,放在桌上電子磅,桌上還有一些現金。 7.案中毒品證實為內含19.9克可卡因的23.9克固體,估計市值港幣大約32,000元。 8.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被告人現年18歲,被捕的時候十七歲零四個月。他未婚,家庭成員有父親、母親、姊姊、爺爺及嫲嫲。犯案時,他是一名中六學生。 9.據辯方大律師所說,在2021年9月被告人身為學生,希望有點外快,可以買一對新球鞋,因為一時貪念,他被一個叫做阿沖的前學友利用他帶毒品。律師形容被告人十分幼稚及愚蠢,為了一對新球鞋鋌而走險。但是他一見到警察便暴露弱點,很明顯他不是大奸大惡。 10.辯方大律師指出,販賣可卡因的量刑基準與販賣海洛英的量刑準則是一樣(見AG v Rojas)。而根據劉德明案,販賣可卡因10 克至50克的量刑起點是5年至8年監禁。律師呈交了一宗區域法院案件DCCC 382/2021的判刑理由讓法庭參考。該案的毒品份量與本案相差不遠,在該案23.9克的固體內有18.2克的可卡因,法官認為從數學觀點,刑期起點是五年七個月監禁。 11.根據辯方大律師的計算,在本案23.9克固體內含19.9克的可卡因,從數學觀點,刑期應該是68.91個月。律師請求法庭乃念被告人年輕,被人利用,稍微縮短刑期。陳大律師坦言,被告人的意願是判監,他不想進入教導所,因為被告人已經還押一年兩個月,教導所命令實際上使他所被羈留的時間會更長。 12.辯方呈交了三封求情信,一封是被告人家庭成員所寫,另外兩封分別是駐校社工李姑娘及外展工作隊隊長吳先生所寫。他們在信中希望法庭予以被告人輕判,給他改過自新機會。大律師進一步陳詞說被告人沒有案底,被捕之後沒有浪費任何人時間,亦在會面中坦白承認控罪,證明他真心悔過,他應該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他希望法庭以略低於三年十個月監禁為減刑之後的量刑,作為被告人之判刑。 13.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即使販運少量毒品,一般的判刑都是即時監禁;即使犯案人年輕亦不屬例外,除非有十分特殊情況。在本案,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年齡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要求,亦有兼顧被告人本身意願,及他已經被扣押14個月。最終,本席接納監禁是恰當的判刑選擇。 14.至於量刑方面,上訴法庭已經對販運可卡因定下判刑指引。本案涉及19.9克可卡因,誠如辯方大律師依照AG v Rojas案及劉德明案之判刑指引用算術計算所得,量刑起點會是大約68.9個月監禁。這計算基礎是把被告當作在販毒鏈中扮演最低角色。本席有考慮被告人電話中有相片顯示電子磅,可以令人懷疑被告人可能涉及不單止是派遞毒品角色。不過,最終,本席認為不能夠單單依賴這相片,在刑事案件標準之下,去推論被告有參與更高層角色。所以,最終亦只是將被告當作是扮演運送角色,採納辯方大律師計算所得之大約68.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5.至於減刑因素方面,被告人是盡早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所以減為45.9個月。在嚴重刑事案件,正如本案,年齡一般都不構成有力的求情理由。但是被告人犯案的時候年齡只有十七歲四個月大,畢竟是十分年輕,容易受人利用。他被捕之後有即時承認罪行,有悔罪的表現,而且他以往沒有刑事紀錄,今次是初犯。本席認為可以行使酌情權,再稍為減刑至43個月監禁。 16.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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