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樊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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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1年4月1日中午時分,警方人員在新填地街某酒店外,嘗試跟隨一名女子進入,但為裡面的人所拒;此時,外面埋伏的警察見到被告人自酒店單位拋出兩個膠袋,內含0.09克俗稱「冰」的毒品及0.06克的可卡因。

Case No.DCCC 973/2021[2022] HKDC 136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Nov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73/2021

[2022] HKDC 13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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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樊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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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2年11月2日
出席人士:  嚴康焯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匡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Joseph M K Chan Solicitor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經營煙窟(Keeping a divan)
  [2] 至 [3]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4] 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的毒藥(Possession of poison included in Part 1 of the Poisons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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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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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2021年4月1日中午時分,警方人員在新填地街某酒店外,嘗試跟隨一名女子進入,但為裡面的人所拒;此時,外面埋伏的警察見到被告人自酒店單位拋出兩個膠袋,內含0.09克俗稱「冰」的毒品及0.06克的可卡因。

2.警方人員最後表露身分後,被告人自內開門。警方現除了酒店內有八個人之外,在後樓梯亦有一名男子。

3.該酒店面積約800平方呎,有五間房及一個儲物室,警方人員在酒店其中一間房內發現一張出售毒品的價目表,並在酒店同一房間的抽屜內找到以下物品:—

(1)  十三個錫紙包,總共有一百二十四粒內含曲馬朵的第1部毒藥;

(2)  六個錫紙包,總共有六十片內含0.72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3)  一個膠袋內有1.6克「冰」毒;

(4)  一疊可再封膠袋;

(5)  現金421元。

4.此外,警方人員在酒店房間的檯上找到兩個插有飲管的玻璃樽、幾個可再封膠袋、四支未經使用的針筒、一個打火機、一包飲管及一個電子磅。

5.警方人員在酒店的廁所之內找到以下物品:

(1)  一個膠袋內含1.27克「冰」毒;

(2)  四個膠袋內含1.41克的海洛英;

(3)  一個膠袋內含10.9克海洛英;

(4)  兩個膠包內含0.12克的海洛英。

6.在其他房間內,有一些燒過的錫紙、投注彩票、五個插有飲管的膠樽及一些打火機。

7.警方搜得的「冰」毒、海洛英、可卡因及咪達唑侖的巿價分別為港幣1,799元、16,288元以及96元及3,000元。

8.警方人員在拘捕被告人時,在其身上找得643元及一部流動電話。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他是該酒店的負責人,在內販賣毒品給客人。警方企圖入內時,他把兩包毒品掉到窗外;酒店內找到的所有毒品,均是用作售賣之用,他在酒店已經工作了十日。

9.被告更承認酒店房間牆上的價目表,展示了所售海洛英、「冰」毒及咪達唑侖等毒品的價錢。酒店房間內的七個玻璃樽、四支針筒及錫紙是供客人吸毒使用,電子磅及膠袋是用來包裝毒品,現金則是售賣毒品的得益。

10.根據上述案情,被告人被控:

(一)  經營煙格;

(二)  (就被告人丟出窗外的兩包毒品)非法販運危險藥物;

(三)  (就警方在酒店各處找得的毒品)管有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11.被告人其他被控有關第1部毒藥的控罪,控方則申請,而法庭亦批准留在法庭檔案,除非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量刑

12.本案所有的控罪其實都有極之清楚之量刑指引,控辯雙方對有關之指引並無任何爭議。被告經營的煙格,總共涉及九名顧客;被告人提供了四種毒品之外,亦提供吸食工具。被告人代表律師提出的幾項案例,均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席在此案中亦看不出任何理由不予遵從,所以就經營煙格案,本席採納24個月為量刑起點。

13.至於其他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由於涉及多於一種毒品,而販運每種毒品均有清楚之量刑指引,上訴法院曾以不同的方法作計算總刑期。本席認為合理的處理方法是以總量刑方式處理,綜合每項控罪應處之刑期之毒品計算出一個合理的量刑基準。

14.控辯雙方皆同意,根據現有之案情,後現行的指引中法庭分別得採取了不同的方法作為計算合理之量刑基數之測試。「荒謬測試法」是把各種毒品作毒性最高的毒品處理以其總份量決定其量刑起點;而「轉換測試法」則是把各種毒品以其份量帶來的量刑起點轉換為毒性最高的毒品,然後將所有份量加起來計算應帶來的量刑基準。「比例測試法」則得把將各種毒品的量刑基準、根據其重量與所有毒品重量的比例加起來,作為最終的量刑基準。

15.控辯雙方就三種測試的計算方法均沒有任何爭議,本席認為三種測試方法都是可行,但以比例測試法的計算方法會對被告人最有利,所以本席亦採取比例測試法作為釐訂合理之量刑標準。比例測試法是將各種毒品的量刑基準,根據其重量與所有的毒品的重量比例加起來作為最終的量刑基準。

16.以第二控罪而言,兩種毒品,包括0.09克「冰」加0.06克可卡因,總重量為0.15克,「冰」佔60%,可卡因則佔40%,如果全數0.1克單一毒品為可卡因,量刑起點就是24.5個月。如果所有毒品單一為「冰」,量刑起點為36.7個月,以各種毒品在本案的比例計算,量刑起點結果為31.8個月,所以本席在計算被告人總刑期時就第二項控罪會用31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7.以第三項控罪,兩種毒品的總重量為15.3克,12.43克為海洛英,其餘為「冰」。按照比例,海洛英佔81.2%,「冰」則為88.8%。如果所有毒品均為海洛英,量刑起點是64.77個月,如果所有毒品均為「冰」,量刑起點為88.24個月,將各種毒品按本案之比例計算,量刑起點應為52.6個月加16.6個月,所得的總刑期為69.18個月,本席在此會採用69個月為量刑起點。

18.由於案件在區域法院處理,本席法權的上限總數為7年監禁,亦在考慮到總量刑原則之下,本席下令就第一項控罪的24個月中的6個月分期執行,至於第二項控罪的6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總數為81個月監禁。

19.根據被告人代表律師的陳情及其背景,被告人61歲,國內出生,於78年來港定,中五,已離婚,與家人分開,獨居。

20.本案案情極為嚴重,被告人亦是多次干犯相類案件以及其他不同的控罪:他有十一次刑事罪行紀錄,其中涉及危險藥物的有五項控罪,兩項更是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在2000年4月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被處52個月監禁,於2017年7月4號就同樣控罪被處16個月監禁。

21.根據被告人之背景、年紀,本席看不出任何有效的求情理由,所以就本案而言,唯一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人認罪,所以按照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就應處的81個月總刑期下調三分之一,所得之數目為54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