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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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條例》第4條;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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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2022 [2023] HKDC 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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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條例》第4條;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1年8月21日,約晚上10時25分,警員在將軍澳景林邨景棉樓地下垃圾收集站外停下的一輛登記在被告人名下的電單車WJ1525上的被告人形跡可疑,上前截查。搜查後發現被告人的斜揹袋內有一個黑色帶兩尖刺的指節套(第一項控罪),再在其座位下的儲物盒內發現一個黑色袋,載有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內有30個可再封膠袋,共載有20.30克固體內含16克氯胺酮,由被告人管有作非法販運之用(第二項控罪)。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3.被告人現年30歲, 未婚,有黑社會背景。過往有一個管有危險藥物和一個普通襲擊刑事紀錄,分別被判處感化令和罰款。母親在2020年去世,與父親和弟弟同住。中四輟學後從事不同工種的散工,收入不穩定,但與父親和弟弟共同支付家庭開支。 4.案發前幾天受新認識的朋友利誘,為賺取$2,900替人運送涉案毒品。他在被捕後即時向警方坦誠認罪。關於涉案指節套是案發兩年多前,一位地盤工友送他的臨別禮物,他沒有利用此物做任何非法勾當。被告人自2021年8月21日被拘捕後一直被羈押至今。被告人經此一役,定不會重蹈覆轍,父親亦給予支持,望他能早日回家。辯方懇請法庭能從輕判處,希望兩項控罪的刑罰可以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 5.案件在2022年1月27日首次在區域法院聆訊,當天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2日讓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其後因為疫情關係聆訊延後,法庭指示書面報告案件情況。辯方在2022年5月18日通知法庭,正與檢控方商討答辯要求押後4星期;之後在2022年5月23日通知被告人將承認第二項控罪,不承認第一項控罪,評估審訊需時兩天。檢控方亦在2022年5月25日書面報告被告的答辯意向,評估審訊需時兩天。法庭在2022年5月31日通知雙方審訊定在2023年1月5日預留兩天。 6.2022年11月10日,辯方通知被告人將承認兩項控罪,要求提前處理,之後在2022年11月21日來信表示被告決定在審訊當天一併承認第一項控罪。法庭在2022年11月25日通知雙方案件定在2023年1月5日答辯,原定審訊日期取消。 7.本席考慮辯方呈交的書面求情資料及雙方就一打開斜揹袋便看見沒有任何包裝的指節套,和被告人一直隨身攜帶的補充;辯方就第二項控罪沒有補充。就第一項控罪,任何人管有違禁武器可判監禁3年。被告人隨身攜帶一個帶兩尖刺的指節套,對他人人身構成潛在人身傷害風險。考慮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6個月。被告人在定下審訊日期後5個多月才通知認罪的意向,考慮後給予25%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的減刑理由。 8.就第二項控罪,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中就氯胺酮訂下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判刑指引為4至6年。被告人販運30小包,合共20.30克固體內含16克氯胺酮。認為第二項控罪合適的量刑起點別為51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兩項控罪性質不同,考慮整體刑期長度後,命令2個月2星期同期執行。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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