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順發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79/199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許可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以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的控罪,罪名成立。
|
CACC000179/1999 CACC 17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 1999 年第 179 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1998 年第 1310 號) -----------------
-----------------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 判 案 書 -------------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以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的控罪,罪名成立。 2. 根據案情顯示案發時是凌晨3時45分,上訴許可申請人和另一名男子(而該名男子是在區域法院審訊時的第一被告)被村民發現在村內東張西望,地點是在新界上水太平邨平靜樓附近,他們兩人形跡可疑。被截停後,在其他一名男子(即第一被告)的手提袋中發現可作偷竊用途的物品。報警後,警員到場拘捕兩名被告。他們承認在1998年10月1日曾經潛入太平樓一個單位偷取現金、雷射碟機、無線電話、相機、充電器、Game Boy等等的物件。除了雷射碟機給上訴許可申請人帶返深圳自用外,兩人將其他的物件變賣。 3. 上訴許可申請人所作的書面上訴理由認為所判的刑期太重和要求減刑。他告訴本庭,他說這一次是他首次犯罪,所以不應該判以重刑,他亦希望本庭可以送他入勞役中心。 4. 法官在量刑這一方面亦已經作出了詳細考慮,在他判刑之前,他曾經請求懲教署署長提供一份報告,這份報告是有關上訴許可申請人的背景和當時犯罪的環境,亦包含懲教署署長的推薦,看上訴許可申請人是否適合被判入勞役中心或進入教導所受教導。報告顯示兩者的處罰對上訴許可申請人都是適當。 5. 經過考慮這份報告,原審法官決定判上訴許可申請人入教導所接受教導,他認為這樣不單只對上訴許可申請人有利,因為這樣上訴許可申請人可以在教導的時間能夠得到適當的教導,亦可以學習一些謀生技能,同時原審法官亦認為這樣的做法是乎合公眾利益。他所作的決定是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原審法官亦詳細說明入屋犯法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法庭有責任保護巿民的財產。原審法官亦考慮到上訴許可申請人的家庭背景,而他以前並沒有案底,原審法官亦考慮到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的報告,從該報告之中他知道上訴許可申請人的本質並不壞,上訴許可申請人因為經濟環境所以鋌而走險。 6. 原審法官於判刑時經已作出了詳細的考慮,而每一個因素他亦很細心地考慮。本庭完全同意所判的刑期,刑期並不明顯過重,亦不是在原則上有錯誤,判上訴許可申請人入教導所受教導本庭認為是最適當的刑罰,亦不打算干涉這個刑罰。上訴申請因此被駁回。
答辯人:由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小姐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陳順發,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