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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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名受害人分別為60歲的PW1女士、63歲的PW2女士及39歲的PW3男士,他們都是一間麵包店的職員,該店位於九龍長沙灣海麗邨海麗商場。

Case No.DCCC 290/2022[2023] HKDC 8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a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90/2022

[2023] HKDC 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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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家榮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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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3年1月13日
出席人士:  盧慶祥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達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  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3] 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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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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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三項有意圖而傷人控罪。

事件

2.三名受害人分別為60歲的PW1女士、63歲的PW2女士及39歲的PW3男士,他們都是一間麵包店的職員,該店位於九龍長沙灣海麗邨海麗商場。

3.案發於2021年9月19日上午7時38分左右,PW1在麵包店收銀處工作,PW2在飲品展示櫃前工作;而PW3則在廚房內工作。

4.被告人突然手持一把長約30厘米的刀衝入麵包店,以該刀刺傷PW2及PW3,PW3見狀試圖幫助PW1及PW2解圍,被告人亦以該刀刺傷PW1,然後把該刀丟棄在店內地上後逃去。警方接獲舉報。

5.同日上午稍後,被告人到長沙灣警署自首,其衣着與閉路電視拍攝到的犯案人衣着相同,其頸部及口罩均有血跡。被告人一直喃喃自語稱沒有刺死她/他(斬佢唔死)。

6.被告人被警方以「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稱因兩名女職員說他是精神病患者,所以刺傷她們(嗰2個女職員話我黐線,我先斬佢地)。

7.PW1至PW3均被送往醫院治理。

PW1的情況

8.醫療報告顯示PW1傷勢如下︰

(a)  左臂有5厘米深層裂傷,肌肉外露;

(b)  右前臂有8厘米U形裂傷,底層筋膜外露;

(c)  左邊顳部頭皮有2厘米裂傷;

(d)  左耳前方有4厘米表層裂傷;

(e)  左耳後上耳廓有2厘米裂傷;及

(f)  左胸壁有2厘米表層裂傷。

9.PW1於2021年9月20日接受手術,進行探查和縫合其左臂裂傷、右前臂裂傷、左邊顳部頭皮裂傷、左臉裂傷及左耳裂傷。她因事件失眠、情緒低落、反覆出現「回閃」和發噩夢,所以獲轉介到精神科門診診所繼續接受治療。她已獲批病假由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6月7日。她於2021年9月21日接受精神科團隊和臨床心理學家診治。初步診斷其受急性壓力所影響,她並患上創傷後壓力症(PTSD),日後須繼續就其創傷後壓力症,進行認知行為治療。

PW2的情況

10.醫療報告顯示PW2傷勢如下︰

(a)  額頭有兩處2厘米裂傷;

(b)  右背有兩處表層裂傷;及

(c)  電腦斷層掃描顯示有異物殘留及出現腦積氣。

11.她獲批病假由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7月12日。

12.醫院神經外科醫生為PW2進行緊急手術,她康復良好,能夠獨自行走。

13.臨床心理學部她進行評估,初步診斷指她有急性壓力反應。

PW3的情況

14.醫療報告顯示PW3的左前臂橈背側有6厘米斜線裂傷。其左前臂X光顯示沒有骨裂。他於2021年9月19日接受手術,修補肌腱及閉合傷口。手術期間,第八區肌腱橈側伸腕短伸肌有百分之五十裂傷,已進行修復肌腱及閉合傷口手術。PW3之後獲提供護腕,並獲轉介到物理治療部及職業治療部作康復治療。他於2021年9月20日出院。

15.醫院職業治療師為男子PW3治理,醫療報告指PW3的情況包括:

(a)  就其左前臂裂傷,於2021年9月19日進行伸直肌腱修補手術,

(b)  於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完成15次職業治療。

16.PW3獲批病假由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1月31日。

調查

17.該店內裝設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襲擊三名受害人的全部過程。

被告人的精神狀況

18.自2010年起任被告人主診醫生的醫療報告表示︰

(a)  被告人於2001年3月24日開始接受精神健康服務,至今仍被診斷為患有精神分裂症;

(b)  被告人於2006年在精神病影響下,以金屬棒襲擊一名保安員;

(c)  被告人於2019年10月至11月最後一次入住葵涌醫院;

(d)  2019年出院後至2021年6月對上第二次跟進覆診期間,被告人的精神狀況相對穩定,因此一直接受相同劑量的同一藥物長效注射;

(e)  醫生於2021年9月23日(即案發後4天)最後一次見被告人。據被告人描述︰(i)他去過涉案麵包店,在那裏感到被侮辱;(ii)他感到困擾,於是回家拿刀;(iii)他返回該店刺傷該店職員;(iv)他沒有受酒精或藥物影響;及(v)案發時,他沒有幻聽或其他精神病現象;及

(f)  醫生於2021年9月23日評估被告人的精神狀況時,被告人否認有明顯妄想或幻覺,表示雖然對該店職員有些惡意,但沒有嚴重情緒症狀,也沒有嚴重自殺念頭或重大自殺計劃。

19.案被期間,被告人意圖使PW1、PW2及PW3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求情

20.被告人現年42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太太是家庭主婦,有一子10歲,一女12歲,他與父母同住在該店所在的海麗邨。他在庭上向三名受害人道歉。

21.鑑於被告人使用暴力和有精神科病歷,本席在判刑前索取兩位精神科醫生的醫療報告,採討入院令是否本案判刑的選項。

22.精神科Dr Lam Ho Yin和Dr Amy C.Y. Liu的醫療報告均指被告人長期患有妄想精神分裂症,病情反覆難測,有使用暴力的往例,有時甚至想要傷害太太和子女。兩位精神科醫生一致建議法庭不計時限(for an unspecified period)將被告人收押在小欖精神科院舍探討詳盡的康復計劃,並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Mental Health Review Tribunal)定期審視其康復進度。

判刑

23.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看來是現時對被告人和社會最佳的安排,本席就此下令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