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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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件涉及住宅處所的爆竊案,案發地點是九龍長沙灣青山道300號天台屋。自從2019年初,青山道300號整棟大廈已經被發展商收購,全部單位空置,然而,一名王先生自從1980年已經在該大廈天台屋居住,他獲得發展商批准,繼續在該處居住。天台屋是用鐵皮搭建,有屋頂,而大廈沒有鐵閘、也沒有保安員,設有前後樓梯通往天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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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2022 [2022] HKDC 14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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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案件涉及住宅處所的爆竊案,案發地點是九龍長沙灣青山道300號天台屋。自從2019年初,青山道300號整棟大廈已經被發展商收購,全部單位空置,然而,一名王先生自從1980年已經在該大廈天台屋居住,他獲得發展商批准,繼續在該處居住。天台屋是用鐵皮搭建,有屋頂,而大廈沒有鐵閘、也沒有保安員,設有前後樓梯通往天台。 3.2021年11月6日晚上十點左右,王先生用木板封好前樓梯門,然後去睡覺,但他沒有關上天台屋門。深夜3點45分左右,他聽到聲響,醒來發現被告人在天台屋內,站在王先生的旁邊,王先生制伏被告人並且開燈,之後報警處理,警員拘捕了被告。王先生沒有蒙受任何損失。 4.被告人承認作為侵入者進入涉案天台屋,意圖在該處偷竊。 5.被告人有九次刑事紀錄,其中一項是盜竊罪,在2018年7月被判入戒毒所。 6.代表被告人的謝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在庭上補充。被告人42歲,他在1989年從內地來港與父母團聚,接受了中三教育,案發之前與父母同住,他最後一份工是當侍應。自從2019年失業之後,他都是靠家人及自己積蓄來維持生活。大律師說,被告人以往有吸食毒品的問題,但現在已經沒有毒癮。 7.大律師陳詞說,本案屬於機會主義盜竊,不涉及預謀及計劃,被告人亦沒有攜帶任何犯案工具,並沒有破壞門閘或任何東西,而受害人亦沒有任何財物損失。辯方大律師同意,以初犯者而言,上訴法庭對於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判刑基準定為3年;在非住宅地方,判刑起點是兩年半。 8.謝大律師指出,涉案大廈正在等候重建,全棟大廈的單位已經空置,所以大廈就變成沒有實質的住宅用途或者任何用途。因為大廈前門、後門的上落樓梯均沒有鐵閘及沒有保安人員,而整棟大廈表面看來應該是沒有人住的大廈,猶如棄置,所以住宅用途改變了,變成非住宅的地方。他比喻說,一個新界貨櫃場的鐵皮辦公室,有員工在內住宿,但場地都是非住宅地方。謝大律師並不爭議受害人會有受驚。 9.上訴庭案例清楚說明,就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對一個沒有案底的成年人而言,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之下,判刑起點一般是3年監禁;而非住宅處所的起點是兩年半。這個量刑起點是沒有爭議的,爭議的是辯方大律師認為本案屬非住宅處所爆竊。本案發生在一棟已經被發展商收購的大廈,除了一間在大廈天台用鐵皮搭建有屋頂的天台屋之外,所有單位已經搬走及空置。辯方大律師認為,因為所有其他單位已經沒有居住及空置,大廈正在等候拆卸,所以大廈變成了非住宅地方。而從外面看來,整座大廈單位沒有燈火、天台屋也沒有亮燈,看不出有人居住,所以天台屋也是非住宅地方。本席不同意這個說法。涉案的大廈是一座住宅大廈,天台屋亦是住宅處所,而且王先生自從1980年已經一直住在該天台屋,大廈的其他單位搬走了或者空置,並不影響天台屋屬於住宅處所的性質,量刑起點應該以住宅處所為基礎。 10.本案的事主在深夜睡夢中被驚醒,突然發現有人進入了他的住所,必然會因此受驚,這可以是加刑因素。另一方面,本席會接受,因為涉案的大廈的狀況,被告人有可能是錯誤地以為天台屋在案發時沒有人居住,這亦是量刑因素。 11.在考慮了所有情況之下,本席認為,本案可以酌情以兩年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是盡早認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理由。 12.因為以上理由,被告人判處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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