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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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他否認第二項控罪(阻撓警務人員)。在控方申請之下,控罪二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之下,不得繼續檢控。

Case No.DCCC 186/2022[2022] HKDC 153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Dec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86/2022

[2022] HKDC 15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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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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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出席人士:  馬慧賢小姐,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冠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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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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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他否認第二項控罪(阻撓警務人員)。在控方申請之下,控罪二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之下,不得繼續檢控。

2.被告人承認之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21年7月29日21:25時左右,警員在大嶼山東涌逸東街一間學校外巡邏,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截停被告人查問,並要求被告人出示身分證,但被告人即時逃走,走了約80米之後被截停。被截停之後,被告人表示「我唔想衰呀」。

3.警員搜查被告人,在被告人斜孭袋內發現以下危險藥物:

(i) 一個煙盒,內有一支香煙,載有0.81克草本大麻;

(ii) 另一個煙盒,內有兩支香煙,載有內含可卡因的0.09克及0.08克固體;及

(iii) 一個銀包,內有一張20元銀行紙幣,包裹著內含可卡因的0.08克固體。

4.另外,警員又發現在被告的內褲裡面也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11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合共載有3.44克可卡因的4.15克固體。

5.被告在警誡之下承認,他替一個叫阿亮的人攜帶涉案的11個載有可卡因的透明膠袋,他可以得到1,000元報酬,而其餘的毒品是阿亮請他吸食。被告人聲稱尚未收取報酬,也沒有阿亮的聯絡方法,被告人說他是一時貪心、想賺快錢,才販運毒品,要求給予一次機會。之後,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之下進一步承認,他如何從阿亮獲得毒品及運送毒品的經過。在庭上,被告人承認管有案中所有的檢獲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6.被告人有一次藏毒紀錄,是在今年7月22日被判罰款1,000元。代表被告人的何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在庭上補充。

7.被告人現年17歲,在港出生,他父母離異,他與母親和弟弟同住一個公屋單位。被告的父親是一名運輸工人,他母親是家庭主婦。他的弟弟13歲,現在讀中一。被告人讀書到中二,至2021年6月輟學,輟學之後,他沒有工作,只是賦閒在家,靠父親每週給他數百元作生活開支。被告人大約於一年前開始吸食草本大麻,但除此之外,他沒有吸食其他毒品。大律師說,由於被告人沒有工作,只靠父親有限的經濟支持,為了想賺快錢,在被捕當日為一名叫阿亮的人把毒品帶到指定地點,他就可以獲得1,000元報酬。

8.大律師指出,根據上訴法院在Rojas一案,販運可卡因判刑指引與劉德明案對海洛英的判刑指引一樣,即是販運10克以內的可卡因的刑期應該是監禁兩至五年。所以,販運3.44克可卡因的刑期在數學上應該是36.4個月監禁。

9.而根據段瑞明一案有關於販運大麻的判刑指引,就販運0.81克草本大麻而言,刑期可以說是微不足道,在本案而言是無關重要。

10.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在被捕的時候並未有刑事定罪紀錄,而他犯本案時也只有16歲,雖然販運危險藥物罪是「例外罪行」,大律師請求法庭酌情盡量輕判。

11.辯方呈交了被告人母親所寫的求情信,他的母親在信中表達,因為夫婦離異而不能夠給予被告人適當照顧,母親感到悔疚,要求法庭對被告人從輕發落。

12.販運毒品是十分嚴重罪行,即使販運少量毒品,一般的刑罰都是即時監禁。鑒於被告人現年只有17歲,而犯案的時候更加只有十六歲兩個月大,法庭先索取教導所報告,以考慮是否有監禁以外的判刑可能。因為本案的嚴重性質,本席認為更生中心及勞教所命令不足以反映控罪的嚴重性,所以沒有同時索取這兩個院舍的合適性報告。可惜的是,懲教署署長認為被告人不適合進入教導所。

13.教導所報告詳述被告人在單親家庭之下成長,缺乏父母照顧,而他小三的時候已經診斷出中度讀寫障礙,所以讀書欠佳,而在初中輟學,之後與黑社會為伍。被告人承認有吸服大麻習慣,他最後一次吸毒是2022年12月初。壁屋懲教所的醫生認為,被告人是依賴毒品的人,他在醫學上並不適合參加教導所計劃,因此懲教署署長認為被告人不適合進入教導所。

14.本席並沒有理由不接納這些專業上的評估意見,而基於這些原因,本席相信下令被告人進入教導所似乎給他的得益不大。相反,有可能對其他學員會帶來負面影響。在社會利益大前提之下,教導所命令並不是適合判刑。

15.正如前述,本席認為更生中心及勞教所的羈留期太短,不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亦不能夠起足夠阻嚇作用,所以不是適當判刑。

16.考慮了所有求情陳詞及本案情況之後,唯一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根據上訴庭在Rojas劉德明案例,販運可卡因與海洛英的刑罰相同,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刑期是兩至五年監禁。本席同意何大律師的陳詞,本案涉及3.44克可卡因的刑期,在數學上而言是大約36個月監禁。不過,法庭是可以因應情況採用較低判刑起點。本席亦同意大律師說,本案的0.81克草本大麻相對於可卡因而言可算是微不足道,毋須要因此再加重刑罰。

17.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及犯案情況,尤其是他犯案時十分年輕,只有十六歲兩個月,他是在缺乏父母照顧之下成長,輟學之後沒有工作經驗,年紀太小及人生經驗不足,容易受人利用。法庭體恤之下,酌情採納較低判刑起點。本席認為,30個月監禁是適當的量刑起點,被告人是盡早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18.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0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