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子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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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四項欺詐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呈上一份詳盡的案情撮要,總共45頁。本席在此則把有關案情簡化,但判刑仍然以控方的版本為基礎。控方亦因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辯方於此沒有反對。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201/2022[2022] HKDC 152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Dec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01/2022

[2022] HKDC 15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子傲 TAM Tsz-ng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2年12月21日
出席人士:  何冠驥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虞鎮東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偉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4]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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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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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四項欺詐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呈上一份詳盡的案情撮要,總共45頁。本席在此則把有關案情簡化,但判刑仍然以控方的版本為基礎。控方亦因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辯方於此沒有反對。

案情撮要

A. 背景

2.本案總共有54名受害人。被告於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期間在不同網上平台售賣(a)PlayStation 5(PS5);(b)迪士尼樂園門票和酒店兌換券;(c)海洋公園門票和酒店兌換券;以及(d)本地流行歌男團MIRROR的演唱會門票。被告收款後藉詞推搪,沒有交付相關貨品,或提供用過的門票給受害人。所有受害人曾要求被告退款,但被告後來失去聯絡,並沒有退款。

3.在各宗案件,被告要求受害人提供付款證明,才答應交付產品給受害人。全部付款屏幕截圖顯示被告所提供的不同賬戶,賬戶持有人都是“TAM T** N**”。

B. 控罪一

4.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4月17日期間,PW1至PW3看見被告在網上論壇“DCFever.com”(賬戶“mikechan626”)及Instagram(賬戶“nana_mirror246”)刊登貼文售賣PS5。他們在網上聯絡被告,然後因應被告所提供的不同轉數快賬戶付款。付款後,被告並沒有交付PS5,受害人報警處理。

控方第一證人

5.2021年2月12日,PW1黃女士看見用戶“mikechan626”於“DCFever.com”刊登網上貼文,以$4,599元出售PS5。

6.PW1透過“DCFever.com”私訊聯絡被告。被告以電話號碼“55156551”,以便透過WhatsApp和PW1聯絡。在WhatsApp對話中,被告叫PW1以$530元一併購買PS5控制器。PW1按被告吩咐,把$5,129元存入轉數快賬戶“55156551”,賬戶持有人姓名為“TAM T** N**”。

7.被告收款後在PW1多翻催促下並沒有交付貨品。後來PW1發現被告在“DCFever.com”的賬戶“mikechan626”已經停用,於是報警處理。PW1損失$5,129元。

控方第二證人

8.2021年2月13日,PW2何先生看見用戶“mikechan626”在“DCFever.com”刊登網上貼文,以$4,599元出售PS5。

9.他透過“DCFever.com”私訊聯絡被告。被告透過WhatsApp叫PW2把$4,599元存入轉數快賬戶“55156551”,而被告聲稱會於24小時內安排速遞。

10.不過被告收款後沒有交付PS5。PW2其後發現被告在“DCFever.com”的賬戶“mikechan626”已經停用,於是報警處理。PW2損失$4,599元。

控方第三證人

11.2021年4月7日,PW3鄭女士看見用戶“nana_mirror246”在Instagram刊登網上貼文,以$4,500元出售PS5。

12.PW3透過Instagram Messenger私訊聯絡被告。被告以電話號碼“64153109”透過WhatsApp聯絡,被告以$4,000元出售。PW3先支付$2,000元存款給被告,在收到PS5後才支付餘款$2,000元。PW3把$2,000元存入轉數快的賬戶“64153109”,賬戶持有人姓名為“TAM T** N**”。

13.不過被告收款後沒有交付PS5給PW3,後者亦與被告失去聯絡。案件報警處理。PW3損失$2,000元。

C. 控罪二

14.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被告透過多個網上平台的不同賬戶,分別向PW4至PW37作出種種虛假陳述,售賣迪士尼樂園優惠門票(實體票或電子票)、年票及餐券。受害人付款後,被告並沒有兌現承諾,亦失去聯絡,亦沒有退款,案件報警處理。

控方第四證人

15.2021年2月22日,PW4杜女士聽朋友說有人於網上出售迪士尼樂園優惠門票,聯絡號碼是“55156551”。2021年2月25日,PW4透過WhatsApp聯絡被告。被告自稱是迪士尼樂園僱員,可以較低價格買票,再賣給PW4。年票六五折出售,日票則以每張$450元出售。PW4向被告購買了一張年票,按被告吩咐,將$1,350元存入轉數快賬戶“55156551”,賬戶持有人姓名為“TAM T** N**”。

16.被告收款後,安排於2021年2月27日與PW4會面交收年票,但被告並沒有出現。PW4要求被告退款,但被告諸多藉口,沒有退款,案件報警處理。PW4損失$1,350元。

控方第五證人

17.2021年2月24日,PW5黃女士在Facebook刊登貼文,表示有意購買迪士尼樂園年票。同日稍後時間,被告用Facebook賬戶“Jimmy NG”,透過Facebook Messenger聯絡PW5。被告以電話號碼“55156551”透過WhatsApp聯絡。

18.在WhatsApp 對話中,被告自稱是迪士尼集團僱員,可以較低價格買票,再以六五折將一年有效的年票賣給PW5,但PW5需要預先付款才可取得。PW5同意用$474元票價向被告購買一張小童年票,並支付票價的一半作為訂金。被告其後向PW5發送支付寶賬戶的二維碼,賬戶號碼為“852-55****51”。PW5按被告吩咐付款至該賬戶。

19.被告收款後多番拖延,最後並沒有交收年票。PW5最後於2021年2月28日與被告失去聯絡。PW5損失$474元。

控方第六證人

20.2021年2月26日,PW6章女士看見用戶“Ng Jimmy”在Facebook刊登網上貼文,出售迪士尼樂園優惠門票。她後來以“55156551”透過WhatsApp和被告聯絡。PW6購買酒店套票、金卡年票及兩張日票,總共$2,869元。

21.後來PW6於2021年2月28日與被告失去聯絡。PW6損失$2,869元。

其他證人

22.本席認為被告對其他受害人的手法大致相同,本席只會列出以下受害人的損失:—

控方證人 損失金額
PW7譚 $900元
PW8陳 $4,500元
PW9冼 $1,700元
PW10李 $1,600元
PW11梁 $800元
PW12龐 $1,200元
PW13林 $1,020元
PW14何 $760元
PW15文 $350元
PW16鄭 $800元
PW17馮 $800元
PW18黃 $1,200元
PW19龐 $780元
PW20鄧 $400元
PW21余 $800元
PW22蔡 $950元
PW23陳 $2,250元
PW24馬 $600元
PW25鍾 $700元
PW26余 $800元
PW27冼 $1,530元
PW28陳 $760元
PW29馮 $380元
PW30張 $1,900元
PW31莫 $1,540元
PW32陳 $750元
PW33羅 $1,000元
PW34黃 $1,506元
PW35馮 $380元
PW36招 $500元
PW37林 $2,000元

D.控罪三

23.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被告以 “Tong Coco” 的名義在Facebook低價出售海洋公園門票,留下聯絡號碼“64153109”,有意購票的顧客可透過WhatsApp聯絡被告。

控方第38及39證人

24.PW38劉女士看見有關Facebook貼文,透過WhatsApp聯絡被告。PW39潘先生從朋友取得被告的聯絡電話號碼。被告說會以低價售賣海洋公園門票、餐券及酒店套票。PW38向被告購買門票,而PW39則向被告購買門票及酒店套票。PW38及PW39分別將$380元及$1,400元存入被告所提供的轉數快賬戶“61632996”,賬戶持有人姓名為“TAM T** N**”。

25.被告收款後沒有交付,亦沒有退款。受害人報警。

26.PW38損失$380元,而PW39則損失$1,400元。

E. 控罪四

27.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5日期間,被告在Instagram分別用賬戶“tam.10254474”及“k_coco_mirror”虛假地表述Mirror演唱會內部人員出售Mirror演唱會門票(PW40至PW54)。付款後被告並沒有兌現承諾,甚至失去聯絡。他沒有退款,受害人於是報警處理。

控方第四十證人

28.2021年3月25日,PW40梁小姐看見用戶“tam.10254474”在Instagram刊登網上貼文出售MIRROR演唱會門票。她透過Instagram Messenger私訊聯絡被告,打算購買門票。

29.在對話中,被告自稱是演唱會內部人員,有一些門票出售,但這些門票需預先付款購買。被告其後要求PW40支付一半款項作為訂金,然後安排會面交收門票,收取餘款。PW40以$5,920元的票價向被告購買4張MIRROR演唱會於2021年5月8日場次的門票,將$2,960元存入被告所提供的轉數快賬戶“64153109”,賬戶持有人姓名為“TAM T** N**”。

30.被告收款後並沒有依約出現交收,其後又以各種理由推搪,沒有交付門票。案件於是報警處理。PW40損失$2,960元。

控方第四十一證人

31.2021年3月25日,PW41劉先生叫表妹幫忙訂購MIRROR演唱會門票。PW41的表妹其後看見用戶“tam.10254474”在Instagram刊登網上貼文出售演唱會門票。PW41叫表妹購買3張演唱會門票。

32.PW41以$6,040元向被告購買4張演唱會於2021年5月8日場次的門票,分別將$2,240元及$800元存入被告所提供的轉數快賬戶“64153109”,賬戶持有人姓名為“TAM T** N**”。

33.被告收款後並沒有交付,最後失去聯絡。案件報警處理。PW41損失$3,040元。

34.同樣地,本席就其他受害人的損失列出如下:—

控方證人 損失金額
PW42黃 $10,280元
PW43江 $1,000元
PW44李 $2,200元
PW45張 $5,100元
PW46何 $3,200元
PW47李 $5,800元
PW48羅 $15,200元
PW49黃 $2,440元
PW50黃 $1,100元
PW51譚 $3,200元
PW52劉 $3,200元
PW53曾 $5,400元
PW54胡 $2,200元

F.拘捕及警誡會面

35.2021年4月30日,警員在荃灣警署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知衰」,因為要還款給高利貸,所以欺騙他人。

36.警方與被告進行12次警誡錄影會面,被告承認干犯各宗欺詐案,詐騙PW1至PW54,包括透過不同社交媒體賬戶及電話號碼行騙。行騙得益由受害人直接存入被告的銀行賬戶。

37.被告多個銀行賬戶的開戶授權書及交易紀錄顯示,PW1至PW54曾直接或間接付款至被告在眾安銀行、理慧銀行,及支付寶的賬戶。

G.警方調查

38.香港迪士尼樂園高級調查員李先生證實被告於案發所有期間並非是香港迪士尼樂園僱員,而被告向受害人提供的據稱迪士尼樂園電子門票當時已經被使用過。

39.總的而言,(1)第一項控罪的三名受害人總共損失為$11,728元。(2)第二項控罪涉及34名受害人,總共損失為$39,849元。(3)第三項控罪涉及2名受害人,總共損失為$1,780元。(4)第四項控罪涉及15名的受害人,總共損失為$66,320元。

求情理由

40.被告現年30歲,在香港出生,未婚,與父母同住。他完成專業教育學院的電子工程高級文憑。曾任海洋公園票務員,迪士尼樂園餐飲員等等。2020年9月他進修護理員課程,被捕時是一名護理員。

41.辯方說被告因為做了中學同學的貸款申請擔保人而使自己欠債。他亦因向大耳窿借錢還債,導致債台高築,因而犯下本案。辯方說本案涉及54名受害人,而涉及的總金額為$119,731元,犯案約2個多月。

42.辯方呈上4封包括被告所寫的求情信。辯方說被告沒有能力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辯方說被告深切反省自己的過錯,決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辯方說被告的父母、姑丈、姑姐和女朋友今天都有到法庭支持被告。

43.控方亦因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控方呈上總督察的口供,是為證物MFI-1。辯方沒有反對,認為加刑幅度可在三分之一之內。當然辯方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判刑

44.特區 訴 梁耀輝CACC 100/2014,上訴庭指出(該判案書第43段)縱然案件不涉及違反誠信的詐騙案,但如果詐騙的對象是社會大眾,受害人的數目可以是十分巨大。而網上詐騙亦會對日漸普遍的網上買賣有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使人對此有戒心,影響到忠誠從事網上買賣生意人士的權益。況且這些網上詐騙罪行亦容易模仿。網上行騙亦難於偵破及把犯案者繩之於法。上訴庭認為一些不恥的詐騙案件,縱使被告沒有前科,法庭亦會採納3年至4年的量刑基準(見該判案書第44段)。而這類罪行必須有所阻嚇,避免無辜大眾受害。

45.被告在2017年6月亦有類似欺詐罪的2項定罪,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本席得知該案被告亦是兜售主題公園門票,涉及2名受害人及很少門票,因此得到裁判法官的輕判。但本席認為正正是這樣的寬大處理,使被告不懂珍借機會,反而干犯更多欺詐的罪行,致使在本案有54名受害人。本席不會猜測被告在本案發生(即2021年2月12日)之前有沒有同樣犯案,但並沒有人舉報。這不是本席判刑的考慮因素。

46.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於還押期間深切反省,向受害人致歉,亦聲稱他是「在追數壓力下而犯案」。被告說他用錯方式解決問題,被告希望法庭從輕法落,會負責自己的債務,減輕父母負擔,和照料患有情緒問題的女朋友。

47.本席認為被告似乎到現在仍然不知道他的罪責。他在2017年已經有一次機會改過自新,但被告說干犯本案只是「用錯方式」。被告於短時間內在不同的網絡平台詐騙無辜市民。那些市民只是想到迪士尼樂園或海洋公園遊玩一番,或買遊戲機消遣,或觀看演唱會,但被告的惡行卻使他們失望而回。有些受害人甚至到達主題公園門前才知道被騙,敗興而歸。有些門票是曾使用過,本席不知道被告何來得到這些已使用過的門票。

48.被告的父母在求情信中說被告自小乖巧、顧家和孝順長輩,是「一個開朗、孝順及不用操心的孩子」。後來被告因為欠債被人追數。他們感到錯愕及難過,但仍盡力幫被告還債。被告已經感到後悔。被告因為大姑姐在今年3月離世而感到難過。

49.被告的女朋友在求情信中說被告因為做朋友的擔保人而欠債。女朋友有情緒問題而有自殘及失眠的情況,但被告都很照顧她。她會幫被告解決財務的問題。被告的姑姐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一個「心地好,樂於助人,不計較的人」,照顧年老長者。她亦不時借錢給被告。大姑姐在被告還押期間離世而被告不能探望,是被告一生的遺憾。

50.欠債或經濟拮据永遠都不能成為干犯刑事罪行的求情理由。被告的父母、女朋友、親友都說被告是一個乖巧、有愛心的人,但本席觀乎被告對本案54名受害人的言行,他們可說是「走漏了眼」,見不到被告那黑暗的一面。被告在網站上兜售產品和門票外,亦會以WhatsApp或電話接觸受害人,有時是拖延還款,有時是叫受害人加碼。被告亦虛假地說自己是主題樂園的員工,或是籌備演唱會的職員。被告使用已經使用過的門票。

51.本席認為被告可說是肆無忌憚,目無法紀,竟然毫不害怕他最終會被捕的現實。被告用不同的電話號碼叫受害人付款,被告的欺詐手法並不複雜,但犯案頻密。他所欺詐的款項實質是超過受害人的總體損失,因為有些受害人只是先付一半費用,但因不能得到門票才免於再損失另一半門票的費用。被告亦曾使用至少4個電話號碼,包括61632996、53745266、64153109和55156551。

52.30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有專業教育學院的高級文憑。辯方說他在2021年失業。被告有兩項的定罪只被判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被告亦在不同的網上論壇,包括DCFever.com、Instagram、Carousell、Facebook去誘騙那些無辜的市民。

53.被告可說是「上得山多終遇虎」,而他理應知道他遲早都要為自己的罪行負上沉重的代價。

54.被告一早認罪是明智之舉,這使他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在考慮到各項因素,包括犯案的時段,本席的判刑如下:—

(1)第一項控罪涉及3名受害人,而受害人的損失為$11,728元。本席以3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以減刑至2年。

(2)第二項控罪涉及34名受害人,受害人的損失總共為$39,849元。本席以4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32個月。

(3)第三項控罪涉及2名受害人,他們的損失為$1,780元。本席以2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6個月。

(4)第四項控罪涉及15名受害人,受害人的損失總共為$66,320元。本席以4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32個月。

55.在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以及對被告寬大處理,本席決定把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即是說在因應第27條加刑之前,被告面對的刑期是32個月。

56.控方因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於此控方呈上總督察的證供(MFI-1)作為支持。辯方不反對控方加刑的申請,亦不反對總督察所作出的口供呈堂。

57.總督察的口供列出電子購物詐騙(e-shopping fraud)相關的數據。從2015年至2020年,這類騙案有上升的趨勢。2015年這類案件報案的數字是1,354宗,在2020年已是6,464宗,而到2021年上半年則是2,742宗。受害人損失的款項由2015年的1千3百多萬,躍升到2020年的6千3百多萬,增幅達到百分之358(總督察口供第19段)。這類電子購物詐騙(C2C騙案),在2015年佔整體的科技罪案達到百分之19.7,而到2020年則達到百分之50。

58.本席接納控方就第27(2)條的申請基礎,亦接納此類罪行對整體社會的直接和間接的損害,以及這類罪行的普遍性。就本案的犯案手法及被告的求情因素,本席決定因應第27(2)條加刑百分之25,認為這是一個合適的幅度。因此本席加監8個月,判被告總共入獄40個月。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