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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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第一項控罪),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第二項控罪)。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27/2021[2023] HKDC 12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a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27/2021

[2023] HKDC 1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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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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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日期:  2023年1月19日
出席人士:  黎淑雯女士,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銘傑先生,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銘傑律師行律師,代表被告(聽取對控罪的答辯聆訊中,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銘傑律師行延聘的姚大華先生,代表被告)
控罪:   [1] 傷人(Wounding)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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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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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第一項控罪),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第二項控罪)。

案情

2.案發期間,蔡結慈女士及許玉榮女士是旺角長旺道3號地下A舖“龍鳳地產”的地產經紀。謝文享先生是龍鳳地產的客人。事發前,三人從未見過被告,亦不認識她。

第一項控罪

3.2021年8月15日1830時左右,蔡女士及許女士前往龍鳳地產附近的旺角塘尾道22號長輝大廈地下店舖購買食物。期間,被告經過她們等候的位置,並突然用約15厘米長的萬用刀(刀鋒:約5厘米長,刀柄:約10厘米長)從後插蔡女士左肩一下,然後逃去。蔡女士左肩裂傷,趕返龍鳳地產,許女士則向警方報案。店舖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事件經過。

第二項控罪

4.約5分鐘後,蔡女士到達龍鳳地產門外,她的客人謝先生正站在該處等她。當蔡女士打開龍鳳地產門鎖時,被告衝向蔡女士,用一支30厘米長的鐵鎚從後用力打蔡女士頭部一下。蔡女士回頭,看到被告右手手持鐵鎚。謝先生喝止被告。蔡女士受襲,頭部流血,後腦裂傷。案件報警處理。龍鳳地產外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事件經過。

5.警員18863前往龍鳳地產調查。1922時左右,許女士見到被告在龍鳳地產對面行人路行走,便向警員指出被告。警員截停被告,在被告攜帶的環保袋尋回萬用刀。

6.署理警長15171稍後在旺角塘尾道行人天橋下尋回涉案鐵鎚。

7.蔡女士留院兩日,醫療檢驗顯示蔡女士有左肩表面裂傷,傷口約0.5厘米長(第一項控罪),及右邊顳葉部頭皮裂傷,傷口約6厘米長(第二項控罪)。

8.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環保袋屬於她所有,萬用刀則是某人給她的。被告承認在天橋底撿拾鐵鎚,用來打一名不相識的女子。

求情陳詞

9.被告現年36歲,於泰國出生,12歲與母親來港定居。在被捕時,被告依賴綜援維生。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0.辯方指被告不幸地經歷多段感情和1段婚姻,並與前夫及兩名男朋友誕下6名子女,其中兩名子女已經沒有與被告聯絡。

11.辯方亦指被告自14歲開始接觸冰毒,她的朋友、男朋友及前夫均為隱君子。由於被告的前夫和男朋友常以暴力對待被告,使被告多番身心受創,繼續沉淪毒海。毒品亦令被告居無定所,使她不能工作,更導致她有幻聽、幻覺等問題。

12.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案發當日服用了冰毒,並產生幻聽,誤以為蔡女士正在襲擊其兒子,所以上前向蔡女士施襲。在第二次的施襲前,被告幻聽下聽到有男子叫她襲擊蔡女士。

13.辯方陳詞指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捕至今已被還押了約17個月。被告決定洗心革面,並已戒除毒癮,希望回家照顧多名子女和母親。此外,被告沒有預謀犯案,而是受毒品影響,及傷者沒有任何永久傷殘。辯方希望法庭判處一個較低的刑罰,而兩項控罪的刑期可全部/大部分同期執行。

判刑

14.基於被告有吸食毒品引致幻聽幻覺的情況,本席在判刑前索取了兩份關於被告的精神狀況的報告。報告顯示被告自從被羈押後沒有機會接觸毒品,並且得到適當的治療,她的精神狀況穩定。因此,兩位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不需要接受住院式的治療。

15.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嚴重的罪行,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一般刑期由三至十二年不等。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指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

(1) 襲擊的預謀程度;

(2)襲擊的背後動機;

(3)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6)使用的武器性質;

(7)武力使用的程度;

(8)受害人的傷勢;及

(9)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16.本案的襲擊不涉及預謀犯案。雖然被告使用可致命的武器,幸運地蔡女士的傷勢並非是同類罪行中最嚴重的,蔡女士亦向警方確認她已完全康復。

17.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的背景及求情,本席認為第一項控罪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12個月監禁。至於第二項控罪,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三年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兩年監禁。除了被告認罪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

18.兩項控罪在同一天短時間內干犯,並且針對同一受害人。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兩年監禁已足以反映被告在本案的刑責。因此,本席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監禁。

(張潔宜)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