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旭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96/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anuary 2023.

1. 被告人於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96/2022[2023] HKDC 9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Ja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96/2022

[2023] HKDC 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旭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3年1月18日
出席人士:  陳維信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樂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永安、鄭文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於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同意案情

2.2021年10月21日深夜約1時07分,警長謝曉揚(“控方第二證人”)與隊員在香港新界馬鞍山恆智街巡邏,看見登記號碼XJ2482私家車(“XJ2482”)停泊在AE0610號燈柱附近路旁停車處,被告人坐在司機座位。被告人見到警務人員,立即試圖開車離去。控方第二證人覺得可疑,於是截停被告人。

3.經查問,被告人聲稱在等候居於附近屋邨的朋友,但未能說出屋邨名稱或朋友的姓名、住址及聯絡號碼。控方第二證人亦留意到被告人回答問題時,眼睛一直望向司機座位。

4.經搜查XJ2482,在司機座位旁邊車門儲物格內發現以下物品: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53個膠袋,載有內含13.4克可卡因的共16.4克固體;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26個膠袋,載有內含3.38克可卡因的共4.13克固體;及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16個膠袋,載有內含8.39克可卡因的共10.1克固體。即內含共25.17克可卡因的30.63克固體(統稱 “涉案毒品” )。

5.在搜出涉案毒品的同一儲物格內,警方發現一本記事冊,似乎記錄了一些交易詳情(例如 “1格/1400 - 尖咀” )。

6.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涉案毒品的毒品成分。

7.2021年10月份,可卡因粉末的估計平均售價為每克港幣約1,074元,而霹靂可卡因的估計平均售價則為每克港幣約1,864元。涉案毒品的估計市值為港幣約32,897元(可卡因粉末)或港幣約57,094元(霹靂可卡因)。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 “販運危險藥物” 。

8.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進行兩次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一些事情,其中包括:涉案毒品是可卡因,屬於被告人所有;被告人一兩日前在旺角的酒吧以港幣15,000元向一名叫 “阿威” 的男子購買涉案毒品自用;被告人通常每兩天吸食兩小包毒品;及

被告人於2021年10月某日向別人租用XJ2482作日常用途。

9.羅先生(“控方第一證人”)是XJ2482的登記車主。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所述,他自2021年10月11日起把XJ2482租予被告人。案發時,被告人管有涉案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的背景和刑事紀錄、減刑陳詞

10.被告人現年39歲,已婚,在香港出生,教育程度至中學三年級,被捕前任職運輸及裝修工人。自2007年至2021年有8次刑事定罪紀錄,2007年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定罪,其他定罪和本案不同。代表被告的黃大律師擬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她的陳詞重點有兩項:第一,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及早認罪,還押期間父親去世,非常悔疚。第二,被告人一時糊塗,犯下大錯。控辯雙方確認被告人不是慣犯,也沒有違反緩刑令。

量刑

11.販運危險藥物為嚴重罪行,若毒品被成功出售,會毒害不少家庭。因經濟原因或個人狀況犯案也不是減刑因素。如果角色重要就會構成加刑因素。在販運危險藥物的犯罪鏈上,製毒、分銷、運送,環環相扣,缺一不可,角色不同,但同樣重要,不能姑息。

12.就本案控罪而言,本席參考了上訴庭案例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2009] 2 HKLRD 437,經考慮本案犯案情節,控罪涉及販運25.17克可卡因,本席以73個月為量刑基準,扣減認罪的三分一,刑期為48個月監禁 (扣除小數位),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