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錦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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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處理贓物」與及控罪二「管有危險藥物」。

Case No.DCCC 298/2022[2022] HKDC 146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Nov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98/2022

[2022] HKDC 14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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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錦威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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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2年11月18日
出席人士:  梁鴻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佘漢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希仕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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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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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處理贓物」與及控罪二「管有危險藥物」。

案情

2.趙先生有一部電單車PC9738,泊在將軍澳的公共電單車泊車位。他在2021年10月2日晚上七時許回去取車,發覺車子失蹤。

3.2021年10月26日,警員在新蒲崗區發現該部電單車。車主趙先生被通知到場檢查該輛電單車,發覺它的擋風玻璃、點火匙膽、座位儲物格匙膽及車尾箱匙膽都有損壞,修理費估計為港幣3,000元左右。車主說他的電單車當時全車僅值大約5,000元。

4.當晚稍後時間,被告到來取車,他拿出車匙,正要為電單車解鎖便遭在場的警員拘捕。在警誡下,被告說該輛電單車是他向朋友借來的,他表示當時電單車的擋風玻璃及匙膽均已損壞。

5.警員搜查被告,在他的襪子裡發現兩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合共2.78克晶狀固體,含2.7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

6.被告回到警署,在警誡下向警員進一步說出本案的情況。他表示有關的電單車是向朋友阿龍借來,他給了對方2,000元。他說當時電單車的擋風玻璃及多個匙膽已有損壞,阿龍給他車匙,他自己就用另一把鎖去鎖壞了的車尾箱。被告說他只是在街上碰見阿龍,沒有對方的聯絡方法。

7.被告在庭上承認他知道或相信該部電單車PC9738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贓物。

8.被告亦承認他管有案中的兩袋「冰」毒。

案底

9.被告現年46歲。他在1989年9月至2021年4月共有二十八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其中很多和不誠實罪行有關,但沒有處理贓物紀錄。另外,他有幾項涉及毒品罪行的紀錄,其中一項是販毒(在2013年3月)。他過往被法庭判入戒毒所一共三次。被告最後一次的不誠實定罪紀錄是在2018年7月未得他人准許或同意擅取交通工具,而他最後一項涉及毒品的罪行紀錄則是在2021年4月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入獄7個月。

求情

10.辯方律師為被告撰寫了書面求情理由,並在庭上闡述。

11.律師說,被告未婚,過往身世坎坷,只有中一教育程度,最後就業是在2019年中,當時做倉務員,後來失業,要靠綜援過活。

12.律師說,被告在被捕後向警方坦白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交代了兩項控罪的情況。被告向警方說,他因為要找部電單車代步,便問朋友阿龍借車,對方向他收回2,000元。被告承認他知道或相信那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贓物。

13.被告也向警方坦白承認他買來毒品自用,花了2,000元。

14.律師說,被告所犯的兩罪並非嚴重,現已後悔。律師指出,涉案的電單車是一部舊車,車主的估值只是5,000元。毒品份量亦不算多。

15.律師建議控罪一的判刑起點應為18個月監禁,而控罪二的判刑起點則應在8至12個月監禁之間。律師並說,兩項罪行的刑期應該同期執行。

判刑

16.被告承認控罪一「處理贓物」,涉及的物件是一部舊的電單車。根據車主當時的估值,該部車子只值大約5,000元港幣。無論如何,那是別人仍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即使陳舊,不太值錢,處理如此贓物也應判囚。

17.被告過往雖然沒有處理贓物的紀錄,但案底纍纍,有多項不誠實罪行紀錄。本席認為控罪一的判刑起點應為21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是14個月監禁。

18.被告承認控罪二管有危險藥物,涉及的是純度為2.75克的「冰」毒,分兩袋包裝,如此數量「冰」毒不算很多,不過,被告過往有數次涉及毒品的犯罪紀錄,最後的一次更是在2021年4月。本席認為控罪二的判刑起點應為12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控罪二的認罪判刑為8個月監禁。

19.控罪一和控罪二是分開的罪行,兩項刑期應分期執行。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合共入獄22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