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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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處入獄30個月,現申請保釋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我拒絕他的申請,詳細理由從我和申請方在聆訊中的對話可清楚知道,以下只是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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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18/2022 [2023] HKCA 1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21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467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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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申請人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處入獄30個月,現申請保釋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我拒絕他的申請,詳細理由從我和申請方在聆訊中的對話可清楚知道,以下只是撮要。 2.據稱被盜的‘一板’共四十箱貨物,究竟是不是手提電話,其實並不重要。那不是控罪的關鍵詳情。本案的關鍵問題只有兩個:一、是否有四十個箱子被人從陳先生泊在案發停車場的貨車偷走;二、偷走箱子的人是否就是申請人。如果兩條問題的答案都是‘是’,申請人便當罪成。 3.就問題一,無論原審法官有沒有誤會辯方的立場,他也明顯對陳先生(及其他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作過評估。不過,即使撇開陳先生的證供,問題一的答案都是非常明顯的。理由是:黑衣男子被拍到把另一輛貨車停在陳先生的貨車側,然後推著‘唧車’走到陳先生的貨車尾部,而當他再出現於鏡頭前時‘唧車’已載滿箱子;事後發現,黑衣男子駛來並用以搬走箱子的貨車,當時是掛著假車牌的,明顯是犯罪工具;陳先生的箱子在事前或輸港途中已被盜的說法,純屬臆測,沒有任何證據基礎可言。因此,箱子乃取自陳先生的貨車,實為唯一合理的推論。 4.至於問題二,原審法官的分析是全面、細緻和無可批評的。他的結論並非基於容貌而是基於種種環境證據的環環相扣:黑衣男子和申請人有相同的步姿(一拐一拐)和隨身物品;黑衣男子的貨車和申請人的貨車同樣是紅白雙色;案發後不久即有同色但不同車牌的貨車在街上被拍到(顯示賊車可能換了車牌);圖片辨認專家指兩車很有可能(likely)是同一輛貨車;申請人有自己的貨車卻以不真實的理由租用蔡先生的貨車把同款箱子進一步轉移;申請人的掌印被發現於寫有假車牌號碼的簿子內頁,而簿子就在他自己的貨車裡面。把這些證據加在一起的話,申請人乃賊人就是另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 5.代表申請人的許大律師並未就判刑的問題提出任何具體的上訴理由,而我在細閱過原審的判刑理由書後亦不覺得本案的判刑有任何問題。 6.是故,我不認為申請人的定罪或判刑上訴有任何勝訴機會,不符合取得保釋的資格。
申請人: 由佘英輝律師行轉聘許祈峰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穎軒女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