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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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同意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Case No.DCCC 103/2022[2023] HKDC 7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Ja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3/2022

[2023] HKDC 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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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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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3年1月12日
出席人士:  林順超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紹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小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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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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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同意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2021年11月1日,警員見到一部私家車停泊在深水埗大埔道與北河街交界,阻礙交通。私家車右前車窗半開,被告人躺在車內,當警方行近私家車時,被告人突然從司機座位起身,警員指示被告人駕車到北河街停下作進一步查問。查問期間被告人左手遮掩左前褲袋,形跡可疑,經搜查私家車之後,警方發現車上有共110包內含可卡因,36包內含氯胺酮,及3包內含海洛英的毒品,總共是內含13.77克可卡因的16.93克固體、內含21.01克氯胺酮的24.68克固體,及內含0.60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09克混合劑。

3.警方亦在私家車前座乘客位發現兩部智能電話、兩部流動電話及一個電子磅,在左後乘客座位亦發現合共3000個未經使用的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警員拘捕被告人,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在警誡之下承認「可樂」是自用的。警方亦發現被告人是這私家車的登記車主。警員將被告帶返深水埗警署之後,在被告人黑色手提袋發現港幣22,230元。

4.涉案的13.77克可卡因、21.01克氯胺酮及0.6克海洛英的估計市值分別為13,997元、11,577元及713元,合共是港幣26,287元。被告人在庭上同意,案發期間他非法管有案中的毒品作販運用途。

5.被告人有九次刑事定罪紀錄,最後一次是販運危險藥物,在2016年1月判監七年四個月。

6.代表被告的袁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作出補充。被告人現年51歲,已婚,被捕之前任職裝修散工,月入大約10,000元。被捕之前他與妻子及10歲的兒子同住,他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但是被捕之後被告人的妻子向他表達,她將會和兒子離開被告人。從2000年之後,被告人有慢阻性肺病,因而影響工作能力,所以只能夠每月賺取港幣10,000元。辯方大律師告知法庭,懲教署已經替被告人向瑪麗醫院申請排期做開胸氣泡手術。大律師指出,根據劉德明一案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的可卡因及海洛英可被判5至8年的監禁。而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案,販運10至50克的氯胺酮可被判4至6年的監禁。大律師懇請法庭採用混合式計算法來計算此案的監禁量刑起點。

7.辯方大律師亦已用算術方式依照上訴庭指出的三種測試方法,即是荒謬法、轉換法,及比例法,計算出的結果分別量刑起點為82.8個月,71.58個月,及71.19個月,控方對此並無爭議,辯方懇請法庭採納最低的起點。辯方大律師確認他沒有部份毒品為自用的求情陳詞,他明白涉案毒品只有1.09克的海洛英混合物為自用,該份量不足以要求法庭進一步給予減刑,但他希望法庭仍然能夠酌情處理。辯方最後要求法庭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以反映被告人盡早認罪。

8.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罪行,即使販運少量危險藥物,一般刑罰都是即時監禁,本案並不存在任何理據可以判處監禁以外的刑罰。至於量刑方面,上訴法庭已經對販運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訂下判刑指引。本案涉及三種毒品,分別為21.01克 氯胺酮、13.77克可卡因及0.60克海洛英。根據上訴庭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和販運海洛英的判刑相同,見AG v Rojas,所以法庭可以把海洛英和可卡因毒品加起來一併計算,而根據劉德明案訂立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量刑起點是5至8年監禁。以算術方式計算,販運13.77克可卡因加上0.60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應該大約為五年四個月監禁。而根據許守城案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是4至6年,在算術方式計算下,販運21.01氯胺酮的量刑起點大約為54個月。本席會參考上訴庭在HKSAR v Islam Majharul案提出的量刑方法,以綜合方式(combined approach)來釐定監禁刑期。與氯胺酮相比,可卡因和海洛英的烈性較強,雖然本案可卡因及海洛英的份量相對比較少,但是在刑期方面仍然有相當重要性,因此本席認為應該以可卡因和海洛英總數作為量刑的基礎,然後因應被告販運的氯胺酮將刑期作出調整。

9.辯方大律師在書面陳詞已計算出用數學方式之下三種比對測試的結果,而最有利被告人的是根據比例法計算出的刑期,即是71.19個月監禁。最終本席會採納71個月監禁為本案的最初量刑起點。本席接納被告人說0.60克的海洛英是自用,但正如辯方大律師公正指出,這個份量難以要求法庭進一步扣減,但本席會酌情把量刑起點減為70個月監禁。不過另一方面,被告人同時販運超過一種毒品,這構成加刑因素。因為這個原因,本席將上述量刑起點調高兩個月至72個月監禁。至於減刑因素方面,被告人是適時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有效減刑理由。

10.因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8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