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Nguyen Thi Lien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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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法庭(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和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在 2022 年 4 月 25 日作出判決( [2022] HKCA 568 ) ,駁回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該申請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在 2021 年 6 月 2 日拒絕批准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申請人在 2022 年 6 月 14 日存檔《 提出動議通知書 》及一份非宗教式誓詞,申請就上訴法庭的判決逾期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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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378/2021 [2023] HKCA 1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21 年第 378 號 (擬上訴的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7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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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1.上訴法庭(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和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在 2022 年 4 月 25 日作出判決([2022] HKCA 568) ,駁回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該申請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在 2021 年 6 月 2 日拒絕批准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申請人在 2022 年 6 月 14 日存檔《 提出動議通知書 》及一份非宗教式誓詞,申請就上訴法庭的判決逾期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2.於 2022 年 6 月 14 日,申請人簽收了由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發出的《就免遣返聲請的各方之間動議通知書的指示》 (「有關指示」)的英文版本。於 2022 年 6 月 22 日 ,上訴登記處的司法書記將有關指示的中文版本通過郵寄方式發送給申請人。 申請人沒有遵從有關指示提交書面陳詞。因此,根據有關指示第 6 條,申請人將被當作已放棄其依賴書面陳詞的權利,而上訴法庭將依據已有的資料來考慮有關事宜。 3.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適宜根據《 實務指示 》 2.1 ,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4.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她的免遣返聲請及駁回她的上訴的決定,以及龍法官拒絕給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II. 法律原則 5.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4(2) 條規定,申請上訴許可的動議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 28 日內提交。第 24(5) 條並規定,上訴法庭可以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延長提出申請的時限。 6.法庭在決定是否延長申請期限時,會考慮延誤的長短、造成延誤的原因、擬提申請的成功機會,及如果延長期限對訴訟其他各方可能造成的損害。 7.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逾期三週多。在其非宗教式誓詞中,申請人聲稱她看不懂上訴法庭寄來的信,在找人幫忙閱讀後才知道是關於判決的信,並且已經逾期。本庭不認為申請人為其延誤提供了令人滿意的解釋。 8.至於擬提申請的成功機會,《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 22(1)(b) 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III. 分析及裁決 9.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中,申請人重申她在越南因借高利貸遇到的問題,其內容與上訴時向本庭提交的書面陳詞大致相同。 10.申請人未能顯示她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因此不符合第 22(1)(b) 條的規定。 11.申請人擬提的申請沒有成功機會,即使延長申請的期限亦是徒然。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並決定撤銷她 2022 年 6 月 14 日存檔的《 提出動議通知書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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