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貴雄 對 嚴雄昭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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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周先生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位被告人提出申索,要求取回的士租車按金$2,000,以及向他支付7天的解約代通知金共$1,890 ($270 x 7)。審裁官林希維 (“ 審裁官 ”) 裁定周先生敗訴。周先生不服,現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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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9/2022 [2023] HKCFI 4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2年第9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85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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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索人周先生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位被告人提出申索,要求取回的士租車按金$2,000,以及向他支付7天的解約代通知金共$1,890 ($270 x 7)。審裁官林希維 (“審裁官”) 裁定周先生敗訴。周先生不服,現申請上訴許可。 2.周先生與第一被告人嚴先生簽訂了的士租車合約。第二被告人是的士車主,周先生於審訊前終止了對她的申索。 3.嚴先生承認根據合約收取了$2,000按金,但因為他認為周先生欠他7天解約代通知金 ($220 x 3 + $270 x 4)、3天車租 ($220 + $270 x 2)、和更換車門鎖及匙膽費 ($2,600) 總共$5,100,所以周先生實際欠他$3,100。 4.本案的爭議點是誰人終止合約、周先生有沒有向嚴先生支付了那3天車租,以及周先生是否須要負責更換車門鎖及匙膽費用。這些全部均屬事實爭議。 5.審裁官在考慮了雙方的證供和當時的電話短訊後,認為提出解約的是嚴先生,但他卻已經給予周先生多於1天的通知,所以雙方都不須要支付代通知金。 6.至於欠租方面,審裁官不接納周先生指他經已把車租放進一個載於文件袋的白色信封內給了嚴先生,裁定周先生須要支付欠租。 7.而關於更換車門鎖及匙膽費方面,審裁官認為周先生不歸還車匙的理由並不合理,因合約並沒有訂明歸還車匙的責任需建基於任何條件。因此,嚴先生有理由基於安全理由而更換車門鎖及匙膽,周先生須要因違反合約而賠償。 8.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 第28(1)條規定:
9.審裁官在本案中的裁斷理由,主要屬於事實裁定。 10.周先生在他的上訴許可申請書 (表格9) 和其後存檔的書面理據,以及在庭上闡述了他的上訴理由,但都主要是複述他在審訊時的證供和論點。 11.本席認為,周先生並不能舉出任何可供爭議的法律論點以挑戰審裁官的裁定。 12.本席認為審裁官的裁定有充份證據支持,就合約條文的詮釋亦屬正確,沒有犯錯。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