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子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107/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anuary 2023.
|
HCCC 107/2021 [2023] HKCFI 5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被告人黃子勁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控罪指,黃子勁於2020年2月29日,喺香港大嶼山赤鱲角香港國際機場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718克可卡因的1.48公升液體。 被告人承認嘅案情指出,喺2020年2月29日,大概4點47分嘅時候,佢由荷蘭嘅阿姆斯特丹抵達香港,喺進行呢個海關檢查佢攜帶嘅寄艙行李箱入面係搜獲一樽液體,從外面包裝嚟睇就係一樽酒嚟嘅。海關人員進行咗快速測試,顯示嗰樽液體入面含有呢個可卡因成份,跟住再作化驗就證實咗嗰樽液體就係1.48公升,內含718克可卡因。 被告人喺警誡之下就係透露,佢係從呢個「面書」上認識到一個人士,係由嗰位人士安排佢與其他人士一起去荷蘭阿姆斯特丹係攞呢一啲液體,佢承認今次除咗住宿同埋機票由安排嘅人負責之外,佢所欠下嘅150,000元嘅債務亦都會有人代佢清還。 被告人喺裁判法院承認咗佢個控罪同埋同意咗案情之後,喺2021年7月5號向海關提供一份證人陳述書,於該陳述書,被告人係透露對同案嘅第一被告同埋第二被告一啲證據。 控方喺2022年1月7號回覆佢嘅代表律師就係唔需要被告人喺另外兩位被告人嘅審訊之中作供。 喺2022年3月18號,被告人透過佢嘅代表律師再書面通知控方,佢係願意作為指證第二被告人,亦都提供一份新嘅證人口供,該份新嘅證人口供就6月16號係海關同呢個被告人索取咗,喺該份嘅證人供詞裡面只係涉及第二被告,亦都係述出同第二被告有三個對話,喺第一份嘅證人供詞裡面係冇述及。 被告人喺第二被告審訊嘅時候有被控方傳召作證,被告人作證期間,亦都跟循佢第一份同埋第二份嘅證人陳述書裡面,講出佢同第二被告之間嘅對話。 被告人今年28歲,喺香港出生,過往冇任何刑事紀錄。佢同爸爸同埋一個哥哥一齊居住,案發時候失業。佢爸爸、佢哥哥都有為著被告人寫信件向法庭,希望法庭輕判,亦都有提及到被告人係一個有信奉呢個基督教,雖然佢嘅學業成績唔係十分之理想,但係佢有參加啲社會上嘅義務工作,亦都得到一啲嘉許狀。 今次所涉及控罪毒品嘅份量,根據案例係會20至23年嘅監禁。而根據案例,有個加重刑罰嘅元素喺度,就因為今次被告人係從海外攜帶有關嘅毒品返嚟香港。考慮到被告人嘅角色、亦都考慮到被告人過往冇刑事紀錄,我以21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嘅背景、加埋佢以往冇刑事紀錄、屋企人所講嘅說話,我認為喺呢件個案裡面唔構成任何特別可以扣減刑期嘅因素。 餘下落嚟考慮嘅就係被告人協助執法部門呢個課題,喺呢個課題上,我要評估被告人對執法部門嘅協助有幾多、有幾大。如果上述被告人喺認罪之後所作嘅第一份供詞,控方評估過之後係唔需要被告人喺第一同埋第二被告嘅審訊之中作證。若果事情喺嗰度告一段落,法庭係唔需要畀任何扣減畀被告人,因為佢協助唔到控方,因為喺嗰一個時候,控方已經決定係唔需要佢嘅協助,極其量佢嗰份口供只可以更加支持佢係真心悔改對於所干犯嘅罪行。 到佢第二份證人口供錄取嘅時候,佢係希望亦都提出,就係話佢會協助到控方檢控第二被告,亦都有畀新嘅資料對於第二被告人指證佢干犯有關罪行。我有機會睇過被告人喺第二被告嘅審訊之中作證,亦都有機會審視喺第二被告嘅審訊之中其他嘅證據。 喺我評估被告人喺第二被告審訊中嘅證言,我冇考慮到第二被告最終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我唔會因為第二被告被裁決罪名不成立,而對被告人所作之證言有保留,我係自己作過評估之後,尤其是係同其他獨立嘅證據一起考慮嘅時候,我認為被告人沒有講出事實嘅全部。我關注嘅尤其是係被告人述及喺機場見到第二被告人嘅時候,覺得佢冇帶行李是一件奇怪嘅事情,而引申到佢同第二被告有一段對話,可以被解讀為對第二被告不利嘅證供,與佢同第二被告人喺較早之前嘅訊息係不吻合。 經過我呢個評估之後,由於我裁定被告人冇喺證人台上講出真話,所以我嘅評估係被告對控方嘅協助或者執法部門嘅協助係冇。喺咁嘅基礎之下,我認為我唔應該再畀任何扣減被告人,就著佢喺兩份證人供詞同埋作證嘅時候,實質上係冇協助到執法部門,所以我係唔會畀任何扣減。 黃子勁,請起立。我現在正式判處你21年監禁,21年監禁係起點,由於你喺第一時間認罪,喺裁判法院,所以你會得到三分之一嘅扣減,所以你正式嘅刑期係會14年,由你失自由嗰日開始計。 |